中國手球協會

中國手球協會

中國手球協會(CHA),1979年9月成立於河北省保定市,總部設於北京市。該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下轄的單項運動協會之一;是中國手球運動的全國性民眾組織。1976年加入亞洲手球協會聯合會,1979年國際手球聯合會代表大會接納中國手協為正式會員。中國手協歷任主席周之同、吳壽章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手球協會
  • 外文名:CHA
  • 成立時間:1979年9月
  • 成立地點河北省保定市
組織機構,組織活動,主要職責,理事成員,中國手球協會常務理事會名單,中國手球協會理事會名單,中國手球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九章 附則,

組織機構

中國手球協會設有全國委員會、秘書處、教學指導委員會、運動隊管理委員會、競賽裁判委員會、戰略發展委員會、社會服務與宣傳委員會、青少年發展委員會、監督仲裁委員會、職業聯賽辦公室等機構。其中全國委員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秘書處是執行機構。。
大界長歌供圖大界長歌供圖

組織活動

1987年協會出版《手球動態》刊物。
協會每年舉辦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體育道德評選活動,以表彰在體育運動中取得的成績。
手球協會經常舉辦全國青年手球錦標賽、全國女子手球錦標賽、全國男子手球錦標賽、全國高校手球錦標賽、全國中學生手球聯賽和全國業餘體校手球聯賽等賽事。

主要職責

宣傳、組織廣大民眾積極參加手球運動,以增強體質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組織舉辦國際比賽,促進國際交流;組織全國性的各類、各級競賽和訓練工作;擬定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組織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並制定相應的技術等級制度;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組織國家隊集訓和參與比賽;組織科學研究工作等。

理事成員

中國手球協會常務理事會名單

姓 名
工作單位
職務
王濤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副主任
陳岩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書記
楊超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手球部主任
程橋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手球部副主任
姚峰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手球部主管

中國手球協會理事會名單

姓 名
工作單位
馬革
上海市寶山區少年兒童業餘體育學校
於洪泉
北京市海淀區體育運動學校
王濤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王益民
北京中軟金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王志峰
山東省威海體育訓練中心
王曉琨
北京市木樨園體育運動技術學校
王明星
安徽省手球協會
王德勇
滁州市體育職業學校
王永清
山西省球類運動管理中心
方暉
上海建青青少年體育俱樂部
田德新
遼寧省柏葉體育訓練基地
史閩越
上海體育職業學院
劉曉蓓
安徽省球類運動管理中心
陳岩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劉向前
北京華奧星空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李洋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魏華熠
北京華羽時代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宋丹
中央電視台
匡香紅
常州市新北區實驗中學
陳錫江
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鐘公廟街道金家漕國小
杜進
安徽七米線手球俱樂部
李曉鵬
合肥市業餘體校
李長海
中國手球協會教學指導委員會
李英才
中國手球協會運動隊管理委員會
李之文
中國手球協會職業聯賽辦公室
吳瑞亭
北京市西城區少體校
吳俊寬
新華社
嚴小平
江蘇省體育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張君
北京體育大學附屬競技體育學校
張偉
合肥吾愛手球俱樂部
張偉
晉中市教育局體衛藝中心
張棟
山西省晉中市體育局
張政
上海市手球協會
鄭永利
北京市木樨園體育運動技術學校
鄭益芳
上海市手球協會
林福森
福建省手球協會
羅東斌
廣東省黃村體育訓練中心
楊超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楊凱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趙洋
龍口競技體育學校
周舟
廣州市東圃中學
姚峰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姚治前
常州市體育專業運動隊管理中心
姚蘇捷
廣東省手球協會
姚書靜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姜志明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手球分會
莫小平
南寧手球訓練基地
柴業宏
合肥工業大學
賈守信
天津市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錢月麗
崑山經濟開發區實驗國小
徐美鳳
淄博市運動體育學校
徐煒
蘇州市體育專業運動隊管理中心
夏海波
合肥市第三中學
黃浩
上海市寶山區通河新村國小
傅益民
濰坊市體育運動學校
扈建華
中國體育報
程橋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運動管理中心
鮑東東
蘇州市體育局
蔣曉平
蘇州市體育運動學校

中國手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手球協會(簡稱為“中國手協”,以下簡稱“本會”)是由熱愛和從事手球運動及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 HANDBAL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HA”。
本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本會遵守世界手球聯合會和亞洲手球聯合會的章程、技術規則及有關規定,是世界手球聯合會和亞洲手球聯合會承認的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手球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本會開展的手球項目包括室內手球(Indoor Handball)、沙灘手球(Beach Handball)和青少年迷你手球(Mini Handball)及世界手球聯合會開展的手球衍生運動。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全國手球工作者、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手球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手球項目的海內外社會各界人士,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手球運動的普及和提高,為中國手球事業的發展積累必要的資產,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倡導公平競賽,弘揚體育精神,提高手球運動技術水平,促進手球事業健康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世界棒手聯章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接受手曲棒壘球中心黨委領導,擔負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為協會健康發展提供堅強組織保證等職責。落實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黨的工作融入協會運行和發展過程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不斷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模範先鋒作用。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協調、組織和指導手球項目的業務開展,研究制定手球項目發展規劃、計畫和方針政策,以及社團標準,指導會員的工作;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手球項目的全國競賽制度、競賽計畫、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負責本項目全國競賽的組織以及會員單位的賽事審批備案和在國內舉辦的冠以“中國”、“亞洲”、“國際”“世界”名稱的國際比賽以及國際體育組織在中國舉辦的賽事的審核、組織或協調;
(三)管理本項目的各年齡段國家隊和註冊會員單位;代表國家組隊參加各類國際比賽;開展國際間手球運動交流和技術合作;指導手球項目運動隊建設、後備人才培養和民眾活動指導;
(四)指導手球項目運動員、教練員、U系列社會體育指導員、裁判員隊伍建設,制定相應的等級認證和管理制度,組織運動員、教練員、U系列社會體育指導員、裁判員和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
(五)組織手球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六)提出手球項目的國際活動計畫,並具體組織實施,負責教練員出國、出境任教和運動員出國、出境訓練、比賽的選派,以及境外教練員、運動員入境從事教練和比賽相關工作的歸口管理;
(七)依照相關規定組織協調手球項目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及娛樂、影視作品、網路遊戲的製作、發行工作,以及手球競賽和相關活動的電視轉播、信息發布等項工作;
(八)受政府委託或授權依法開展手球項目標準化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場地器材標準、技術規範,指導場地建設、器材生產和相關產品開發;加強有關智慧財產權和商業權利的開發保護,推動手球產業發展;
(九)依法開展相關諮詢、技術服務;
(十)開展與手球相關的各類事務及產業活動;
(十一)搞好協會自身的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十二)對違反國際手球聯合會、亞洲手球聯合會及本章程、競賽規則和有關規定、以及有損於手球項目發展的監管和處罰。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經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註冊登記的,開展手球運動的協會、學校、手球俱樂部,或從事與手球及體育產業相關的企業,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熱愛手球運動,或從事與手球及體育產業相關的個人,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二)承諾接受本會監督仲裁委員會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管轄,保證不將在世界手球聯合會、亞洲手球聯合會和本會章程規定範圍內的爭議訴訟至民事法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單位會員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信證明材料,包括本單位的合法有效的章程、各項管理規定、主要負責人名單、法人登記證書等;個人會員需提交申請書和身份證明。
(二)單位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三)個人會員由秘書處審核通過,並給予入會反饋。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五)獲得本會技術指導和官方服務;
(六)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完成本會指派的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自覺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帶頭遵守並約束自身管轄範圍內的機構和手球從業人員遵守本會章程、規定、決議和約定;
(六)向本會反映本地區、本機構及相關單位手球發展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單位會員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續性,及時報告會員自身的任何重大變動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章程/註冊信息修改、組織形式變更、主要負責人、聯繫人變動等信息);
(八)加強會員間的溝通交流,團結協作,積極配合其他會員做好各項工作;
(九)對本會授權舉辦的賽事,按雙方約定繳納授權或服務費。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本會的組織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各專項委員會等組成。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2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副主席或秘書長主持。
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理事採取單位代表制,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由各理事單位派出。如需設立個人理事,須由秘書處提名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理事人數最多不超過會員的1/3。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手球協會,各全國性行業、系統的手球協會及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手球運動組織,加入本會即成為本會的理事單位;中國手球協會只承認經相應省區市或行業、系統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所認可的手球協會;
(二)地、市、區、縣及行業、系統的各類手球協會、學校、俱樂部、企業,經申請加入中國手球協會成為單位會員的,經秘書處提名,可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理事單位。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國公民,遵紀守法,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二)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委託秘書處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小組擬定換屆方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五條每個理事單位只能提名並派出一名代表擔任理事。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批准。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六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主席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及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司庫、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負責人包括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但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經主席或者1/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主席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秘書長或推舉一名理事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為本會的日常辦公會議制度。
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3-7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五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2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國公民,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主席、副主席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主席、秘書長,主席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八條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主席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等人選,交理事會決定;提名司庫、所屬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等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六)指導、監督秘書長、司庫及秘書處工作;
(七)發展本會與世界手球聯合會及其會員、亞洲手球聯合會、有關國際組織、政府機構、社會組織的合作關係;
(八)行使本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主席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理事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及所屬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織工作,以及會議提案、決議檔案和其他材料的整理存檔工作;
(三)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向參會代表匯報秘書處工作;
(四)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五)擬定秘書處機構設定方案,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實施;
(七)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九)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十)督促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十一)協調本會與政府行政部門的關係;
(十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十三條榮譽職務為名譽主席、名譽顧問和榮譽會員。
榮譽職務授予對手球運動或體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運動員、教練員和管理人員,或在本行業、本系統業績突出的社會人士。
榮譽職務人員受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辦事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五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七條本會設立教學指導、運動隊管理、競賽裁判、戰略發展、社會服務與宣傳、青少年發展、監督仲裁委員會及職業聯賽辦公室,負責本會的各專項事務工作。
第四十八條分支機構的負責人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可連選連任,但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一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產生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二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四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五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的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七條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或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三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四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五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六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七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經2018年9月6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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