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合作建房委員會(簡稱中國房協合作建房委員會)2020年7月1日,經過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八屆三次常務理事會投票通過正式成立,成為國內在合作建房領域的全國性行業組織,為研究和探索合作建房相關政策和有效途徑,推動合作建房行業發展,研究並制定合作建房領域技術標準提供了重要的組織保障。
作為中國房協的分支機構,委員會將在合作建房領域積極發揮作用,一方面進行合作建房行業發展研究,制定合作建房領域技術標準、行規行約,提出合作建房的政策建議,同時也將積極建立合作建房信息化服務系統,打造全國合作建房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另一方面,將積極的探索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流轉和創新舉措,推動國家關於集體建設用地各項政策落地,並推動集體建設用地套用信息化服務系統和套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的建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合作建房委員會
- 外文名:CHIN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HOUSING COOP COMMITTEE
- 簡稱:中國房協合作建房委員會
- 主管單位:中國房地產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20年7月1日
業務範圍,會員構成,組織機構,委員會會議,項目備案辦法,
業務範圍
1、進行合作建房行業發展研究,制定合作建房領域技術標準、行規行約,重點在舊區改造、農村住房建設領域開展相關學術交流。
2、根據新頒布的《土地法》,推動國家關於集體建設用地各項政策落地,並探索集體建設用地的入市流轉和創新舉措。
3、積極溝通政府、會員企業,提出合作建房及集體建設用地發展的政策建議,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4、積極發展會員,完善會員服務。為會員提供市場分析、政策解讀、業務培訓、考察交流、項目推介、可行性研究等綜合性或定製化服務。
5、組織或承辦全國或地方性的合作建房項目推介會、成果展示會、招商洽談會,推動合作建房項目落地及品牌塑造。
6、組織或承辦全國或地方性的集體建設用地標桿項目推介會、成果展示會、招商洽談會,推動集體建設用地套用項目落地及品牌塑造。
7、建立合作建房信息化服務系統,打造全國合作建房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8、建立集體建設用地套用信息化服務系統,打造全國集體建設用地套用信息交流共享平台。
9、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員構成
中國平安、萬科、綠地、萬通控股、華遠地產、碧桂園、綠城集團、協信集團、新希望地產、soho中國、旭輝集團、藍光集團、陸道股份、卓越集團、東渡國際、寶龍地產、世茂地產、大華集團、平安銀行、平安信託、平安不動產、平安證券、平安基金、平安城科、平安眾籌、自由築屋、天福集團、華安集團、紫薇地產、籌房科技、采築供應鏈、奮安集團、貝朗衛浴、開始吧、潤龍集團、建業集團、四川邁高旅遊等相關企事業單位。
組織機構
主任委員:馮侖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房地產眾籌聯盟主席、御風資本董事長
執行主任委員:張明貴 中國房地產眾籌聯盟副主席、新希望總裁、執行董事長
秘書長:馬寧 中國房地產眾籌聯盟常務副秘書長
委員會會議
2020年9月25-26日,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合作建房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在杭州成功舉辦,會議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方針政策,研究和探索合作建房相關政策和有效途徑,推動合作建房行業發展,會議就合作建房委員會已有成功經驗,委員會未來的核心業務、發展規劃、生態圈建設等議題進行研討。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會長馮俊、中國房地產業協會駐會名譽副會長鬍安東、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合作建房委員會主任委員馮侖等協會領導出席並講話,中國房地產眾籌聯盟秘書長莊諾、平安不動產董事長兼CEO鄒益民、建業地產執行長袁旭俊、華遠地產總經理李然、天福集團董事局主席林雅華、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公司金融部總經理李彬、籌房科技CEO劉榮苗、四川邁高旅遊總經理蔣宜芝、中國鄉建院副院長彭濤等委員會成員代表出席會議。
項目備案辦法
合作建房機構登記以及項目備案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作建房業務,保護參與者合法權益,促進合作建房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建房,是指兩個或以上擬擁有房屋空間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資,通過合法合規的方式獲取國有建設用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自己建造或者委託第三方代建,從而實現獲得房屋空間目標的社會經濟行為。
第三條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合作建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合作建房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合作建房機構登記及合作建房項目備案,對合作建房業務活動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四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提供合作建房機構登記和項目備案所需的檔案和信息,保證所提供檔案和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第二章 合作建房機構登記
第五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向合作建房委員會履行合作建房機構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合作建房委員會會員。
合作建房委員會同意合作建房機構成為委員會會員不構成對合作建房機構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合作建房參與人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六條 合作建房機構申請登記,應當通過合作建房登記備案系統,如實填報合作建房機構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伙人基本信息。
第七條 登記信息或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根據合作建房委員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登記期間,登記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合作建房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合作建房委員會並變更申請登記內容。
第八條 合作建房委員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合作建房機構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 合作建房機構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合作建房委員會應當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路公示合作建房機構基本情況的方式,為合作建房機構辦結登記手續。網路公示的合作建房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合作建房機構的名稱、成立時間、登記時間、住所、聯繫方式、主要負責人等基本信息。
公示信息不構成對合作建房機構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合作建房項目參與人資金安全的保證。
公示信息通過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官網(www.fangchan.com),合作建房委員會微信訂閱號(中房協合作建房委),中國房地產眾籌聯盟微信服務號(crca2015)等對外公示。
第十條經 登記、公示後的合作建房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合作建房委員會應當及時註銷合作建房機構登記。
第三章 合作建房項目備案
第十一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在合作建房項目立項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合作建房項目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如實填報股東信息、項目名稱、項目地址、總占地面積、總建築面積、合作建房面積、合作建房預期價格、是否定向合作建房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條 合作建房項目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根據合作建房委員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合作建房項目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合作建房委員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路公示合作建房項目基本情況的方式,為合作建房項目辦結備案手續。網路公示的合作建房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合作建房項目的項目名稱、項目地址、合作建房面積、合作建房預期價格、是否定向合作建房、備案時間等,以及合作建房機構的基本信息。
公示信息通過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官網(www.fangchan.com),合作建房委員會微信訂閱號(中房協合作建房委),中國房地產眾籌聯盟微信服務號(crca2015)等對外公示。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合作建房項目應在行銷推廣、客戶募集、規劃設計、金融方案、土地獲取、代工代建、交付驗收、物業自治等階段及時完成相應的信息報送並接受合作建房委員會以及指定的相關專業機構的監督。
第四章 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合作建房委員會報送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主要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及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合作建房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
第十七條 合作建房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合作建房委員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培訓。
第五章 信息報送與披露
第十八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按重大項目節點,更新合作建房項目相關信息,包括行銷推廣、客戶募集、土地獲取、工程進度、資金情況等。
第十九條 合作建房機構應當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合作建房機構股東或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條 合作建房機構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合作建房委員會報告:
(一)合作建房機構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合作建房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三)合作建房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合作建房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可能損害合作建房參與人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章 合作建房金融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合作建房金融機構應當向合作建房委員會履行合作建房機構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合作建房委員會會員。
第二十二條 合作建房項目完成備案後20個工作日內需要通過合作建房項目登記備案系統進行金融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合作建房參與人的自籌資金必須由通過合作建房機構備案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籌集,合作建房參與人可以向通過合作建房機構備案的銀行申請個人建房貸款。
第二十四條 合作建房項目資金必須由通過合作建房機構備案的合作銀行進行全流程封閉監管,合作建房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並全部交付合作建房參與人後方可解除資金監管。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合作建房委員會根據合作建房項目類型和地域設立運營管理中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合作建房委員會以及區域運營管理中心可以對合作建房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要求合作建房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合作建房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合作建房委員會建立合作建房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跟蹤記錄其誠信信息。
第二十八條 合作建房委員以及區域運營管理中心會接受對合作建房機構或其從業人員的投訴,有權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公示。
第二十九條 合作建房委員會以及區域運營管理中心可以根據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原則對合作建房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維護合作建房項目參與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合作建房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存在以下情形的,合作建房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合作建房機構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合作建房項目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一)違反《城鎮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本辦法規定;
(二)在合作建房機構登記、合作建房項目備案及其他信息報送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三)法律法規、住建部、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以及合作建房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合作建房機構未按規定及時填報業務數據或者進行信息更新的由合作建房委員會責令改正;一年累計兩次以上未按時填報業務數據、進行信息更新的,合作建房委員會可以對主要責任人員採取警告措施。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合作建房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於2020年11月6日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