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

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

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CHINA STRATEGY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CSCPA),於2011年1月5日在北京成立。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是由從事國際問題研究、台灣問題研究和文化問題研究的專家、學者、團體和社會活動家自願聯合,共同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民間社會團體,具有一級法人資格。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會徽是由紅藍綠三色飄帶組成的一面飛揚的旗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STRATEGY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CSCP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國社會科學院
  • 登記證號:4906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292035
  • 組織狀態 :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結構設定,理事成員,主要職責,領導講話,會徽簡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成立大會成立大會
加強戰略文化研究與傳播,促進亞太地區安全穩定與台海兩岸和平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心力。

業務範圍

(一)提出和協調戰略文化研究、交流課題,推動和支持戰略文化的研究、交流和傳播;
(二)舉辦戰略文化學術研討會、交流會和聯誼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
(三)加強與境內外從事戰略文化研究、傳播的機構和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的聯繫,促進學術交流;
(四)開展與戰略文化相關的諮詢工作。

組織結構

結構設定

研究中心:負責組織學術研究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聯絡部:負責本會學者、媒體聯絡。
綜合部:負責本會文秘、財務、行政等日常事務工作。
基金管理部:負責基金募捐及依法管理與使用。

理事成員

2011年1月5日下午,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舉行。大會由軍事科學院羅援少將主持。
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
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了《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章程》及會徽設計方案,選舉全國政協副主席鄭萬通為會長,軍事科學院少將羅援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企業投資協會副會長易清、中國城市建設控股集團董事長於煉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教授黃嘉樹為副會長。大會選舉產生30名常務理事、117名理事,並聘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副會長王在希等16名各界專家任高級顧問。

主要職責

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將以彰顯中國戰略文化為目的,努力加強國際合作,積極促進兩岸政治、經濟、軍事、文化交流,共同繼承和弘揚中華文化優秀傳統。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此後還將召開系列學術研討會,對國內外熱點問題進行追蹤研究。
成立大會成立大會

領導講話

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會長鄭萬通在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成立大會上講話:
鄭萬通鄭萬通
戰略文化是在一定的歷史和民族文化傳統的基礎上形成的戰略思想和理論,是影響一個民族或國家的戰略思維、戰略取向的深層次文化因素。中國戰略文化思想反映了中國人的戰爭觀、和平觀、發展觀。中國戰略文化的主旨精神就是一個“和”字,包括和平、和解、和諧三層意思。
國際金融危機後全球治理正進入一個革故鼎新的歷史階段,為新興大國提供了機遇,但是中國面臨的國際軟環境並不樂觀。我們必須增強憂患意識和前瞻思維,積極做好戰略研究、戰略應對,努力抵消負面因素、爭取有利因素,努力打破誤解、彌合分歧、化解壓力。
中華文化是世界文明史上延續最久又輻射甚廣的文化,在中國這片古老而神奇的土地上,不僅孕育出燦爛輝煌的人文思想,而且產生了極具哲理的戰略文化,然而,多年來,我們對這個“富礦”挖掘、開採不夠。
戰略決定命運,文化決定成敗,如何充分汲取和借鑑世界文化精華,並將博大精深的中國戰略文化作為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加以集成、闡釋和發揚廣發,已成為一個重要命題。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是應運而生,其成立是中國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需要,也是促進世界和平發展、繁榮穩定的需要。他期待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能通過自身的活動使中華戰略文化薪火相傳、發揚光大,凝聚共識、增強民族意識,形成共謀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精神力量。

會徽簡介

紅色,寓意中國形象、中國傳統文化以及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積極進取的精神;藍色,寓意寬廣、博大包容和融合;綠色,寓意生機、生命、和平與和諧
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會徽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會徽
主題
飛揚的旗幟
寓意
紅色——中國紅,具有中國形象、中國傳統文化以及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積極進取精神的寓意,體現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立足之本。
藍色——海洋藍,具有寬廣、博大、包容和融合的寓意,體現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的胸襟和視野。
綠色——橄欖綠,具有生機、生命、和平與和諧的寓意,體現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追求的目標。
紅藍綠三色飄帶組成一面飛揚的旗幟,旗幟飛出圓形外框,表示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將以開闊的眼界、開放的思維、靈活多樣的方式,積極弘揚戰略文化精神,尊重世界的多樣性,促進亞太地區及台灣海峽兩岸的和平、穩定、繁榮與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英文名稱: CHINA STRATEGY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CSC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戰略文化研究與傳播,以及促進台海兩岸和平發展研究的專家、學者、社會活動家及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加強戰略文化研究與傳播,促進亞太地區安全穩定與台海兩岸和平發展,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心力。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提出和協調戰略文化研究、交流課題,推動和支持戰略文化的研究、交流和傳播;
(二)舉辦戰略文化學術研討會、交流會和聯誼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
(三)加強與境內外從事戰略文化研究、傳播的機構和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的聯繫,促進學術交流;
(四)開展與戰略文化相關的諮詢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編印的有關資料及服務;
(四)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配合本團體的相關研究和交流工作,並提供可能的服務和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將會員證交回本團體發證機構。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團體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需經會長授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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