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

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

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中微研會〕,由陳祥友、秦俊法、王廣儀、徐輝碧四位教授於1983年底在普陀山發起。於1984年12月在南京大學組建籌委會;1994年秋經中國科協審查批准;1995年春由國家民政部登記,1996年8月在貴陽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正式成立。全國社團登記證號為3543。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
  • 別名:中微研會
  • 成立時間:1983年
  • 發起人:陳祥友、秦俊法、王廣儀
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20年來,中微研會在前任理事長著名營養學家于若木教授的領導下,以及廣大會員的共同努力下,走過了漫長曲折但又是成功的道路。中微研會至今已成功地召開了十屆學術研討會,交流學術論文數千篇,創辦了三種全國性微量元素科學雜誌和兩種科學小報,舉辦了數十期各種類型的技術培訓班。
1997年成功地在泰國主持召開了“首屆國際元素醫學食療學術會”。大會執行主席陳祥友提出"元素平衡醫學學說"被國際同行公認為"第三代醫學"。2001年11月在南京成功地召開了"首屆國際元素醫學食療防治系統性紅斑狼瘡學術研討會",在會上現任理事長陳祥友報告了用元素醫學食療法治癒21位系統性紅斑狼瘡患者這一世界創舉的經過,影響深遠,反響強烈。
在元素醫學學科帶頭人陳祥友理事長帶領下,廣大會員更是拼搏進取,勇於探索、創新,在微量元素基礎理論、分析方法、臨床實驗、產品開發與套用等諸方面獲得國家、省、市科技成果獎數百項。
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目前在全國有31個省、市地級研究會和5個專業委員會,會員逾2.1萬名,已成為我國最大的多學科綜合性的一級學會。中微研會熱忱歡迎廣大微量元素科學工作者、特別是年青有為的大學生們加入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簡稱:中微研會
英文名:Trace Elements Science Association of China
縮寫:CTESA 簡稱:CTE
第二條 性質
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是我國從事微量元素科學工作的中高級科技人員自發組織的民眾性學術性團體
第三條 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團體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接受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的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平江府路金陵閘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全國微量元素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科學技術的學術水平。
〔二〕召開全國微量元素科學學術研討會,進行學術交流。
〔三〕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指導下積極開展國際微量元素科學學術交流。
〔四〕普及微量元素科學知識,開展科技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五〕興辦微量元素科學技術實體,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的意願;
〔三〕從事微量元素科學研究的相當於講師、工程師以上的科技人員;
〔四〕各省市地區性的微量元素學會和有關企業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受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話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
或兩年不參加本團體話動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予以除名。
策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壯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二人,一任會計、一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
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5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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