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微影協會

中國微影協會

中國微影協會是由中國微影工作者與愛好者共同發起成立的微影交流與合作平台,以最廣泛地團結全國微工作者為己任,並對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職責。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七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微影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微影協會
  • 發起人:中國微影工作者與愛好者
  • 簡稱:中國微協
  • 屬性:社會團體
  • 特徵:會員制團體
沿革,章程(節選),總則,任務,會員,組織,

沿革

2011年6月28日,中國微影協會成立。
2012年11月1日,中國微影協會分會河南省微影協會在鄭州成立。
2016年5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七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微影協會在名單中。

章程(節選)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微影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全國各民族微影工作者組成的專業性社團組織,是繁榮發展中國微影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組織和引導微影工作者和微影愛好者解放思想,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發展和繁榮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微影文化,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微影藝術規律,推動在繼承的基礎上創新。
第四條 本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最終目的是為微影工作者在人才、資金、項目合作等全方面提供交流與互助平台。

任務

第六條 本會對會員開展聯絡、協調、服務工作,發揮組織、引導、服務和維權作用。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微影創作、微影評獎、成果展示、理論研究、學術討論、書刊出版、調查研究、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微影的形象代言人潘長江微影的形象代言人潘長江
第七條 本會積極加強微影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發展我國微影事業;積極推進微影創新,表彰獎勵優秀微影工作者和微影作品,發現、培養和扶持微影人才。
第八條 本會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本會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微影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
第十條 本會重視專業微影隊伍建設,認真組織中國微影金像獎項評選,全國微影藝術展覽,中國國際微影藝術展覽,中國微影藝術節,中國國際微影藝術節和其他形式的微影拍攝、展覽、比賽、評獎和傳播活動;支持民眾性微影活動,促進微影技術和藝術的普及,滿足人民民眾對微影藝術的精神需求,為社會培養微影人才。
第十一條 本會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積極發展微影產業,努力增強本會的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促進微影事業的繁榮。
第十二條 本會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微影及微影團體的聯繫和交流,積極發展與台灣地區和海外華僑、華人微影及微影團體的友誼,密切聯繫,加強合作,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積極開展民間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推動中華微影文化走向世界,維護國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對人類文明的進步做出貢獻。

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微影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微影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全國性行業微影協會和各微影工作室、製作團隊、其他微影組織提出申請,在按照有關條例履行審批程式後,也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中國微影協會楊志平會長中國微影協會楊志平會長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本會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介紹其會員加入本會,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按期交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第十五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贊成本會章程、在微影領域取得一定成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申請人所在的團體會員推薦,報本會審核批准並履行手續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在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活動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提出建議的權利;有退會的自由。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七條 本會可依據會員的成就、貢獻和資歷,對會員授予相應的名銜。第十七條 對為我國微影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各界人士,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榮譽會員免交會費,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降低名銜、暫停會籍、直至開除會籍的處分。

組織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三、 修改本會章程;
四、 選舉理事會;
五、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相關單位推選和本會特邀產生。理事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按照商定名額分別提名,團體會員單位可推舉一名駐會負責人為理事候選人;理事會中的團體會員駐會負責人,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駐會負責人職務後,則該團體會員應推舉新任駐會負責人接任理事,報經本會主席團批准。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為行使其權力。
理事會的職權為:
一、 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主席、副主席;
三、 決定相關重大事項。理事會會議由主席團召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代為行使其權力。
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駐會的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條 本會可設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名譽主席和顧問不兼任理事。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國家補助;二、 會員會費;
三、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本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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