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與園林藝術委員會是經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批准設立的專業委員會。以致力於發展中國建築園林藝術事業,推動中國建築園林藝術的傳承、保護、發展、創新,繁榮中國建築與園林文化產業及其藝術品市場為宗旨。 中國建築與園林藝術委員會在中國民協的指導下,將團結廣大民間藝術家及民間建築園林藝術工作者,充分發揮委員會橋樑與紐帶的作用,組織中國建築園林藝術的調查活動,相關書籍的編輯出版;組織中國建築園林藝術的產品展示、宣傳、推廣;組織中國建築園林藝術的學術交流;組織中國建築與園林藝術行業人才培養;為保護和弘揚我國優秀傳統文化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建築與園林藝術委員會
一、總 則
第二條 本會全稱“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中國建築與園林藝術委員會”。是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以下稱為中國民協)批准成立的專業委員會,接受中國民協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致力於發展中國建築園林藝術事業,推動中國建築園林藝術的傳承、保護、發展、創新,繁榮中國建築與園林文化產業及其藝術品市場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
1、受理會員註冊入會和管理工作;
2、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和組織實施;
3、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行業政策建議,反映會員意見及訴求;
4、組織中國建築園林藝術的調查活動;
5、組織中國建築園林藝術相關書籍的編輯出版;
6、組織中國建築園林藝術的產品展示、宣傳、推廣;
7、中國建築與園林文化產業開發與文化旅遊策劃;
8、組織中國建築園林藝術的學術交流;
9、組織中國建築與園林藝術行業人才培養;
10、配合有關項目的調研、評審、論證、實施等。
第七條 委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秘書處申請辦理註冊入會手續;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三)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信息;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報會長辦公會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其他有損公共利益和行業利益的行為;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3、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4、審議和批准本會工作報告;
5、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6、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簽發重要檔案;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六)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接受委員會委託辦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由執行副會長兼任,主持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代表大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檔案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1、 合作企業投資贊助;
2、 社會各界捐贈、贊助;
3、 文化交流活動合法所得;
4、 委員會存款所得利息;
5、 企業投資產生的利潤分成;
6、 委託或代理中國建築與園林藝術品銷售利潤分成;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修改權屬中國民協中國建築與園林藝術委員會。
中國民協中國建築與園林藝術委員會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