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築業協會工程保險與擔保分會

中國建築業協會工程保險與擔保分會

中國建築業協會工程保險與擔保分會是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是建築業企業和從事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研究和實踐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英文名稱:Engineering Insurance and Guarantee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EIGC。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建築業協會工程保險與擔保分會
  • 外文名:Engineering Insurance and Guarantee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寫:EIGC
  •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成宗旨,業務範圍,工作辦法,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

成宗旨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國家有關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的方針政策,積極促進國內外工程保險與擔保經驗交流,規範相關企業行為,大力組織開發、推行先進的工程保險與擔保,為建築業和保險業融合發展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1. 研究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理論,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立法工作提出建議,協助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規則,組織編制工程保險與擔保行業標準規範;
  2. 引導和推動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的實施,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在相關方面的訴求,向企業傳達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精神;
  3. 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信譽,履行社會責任;
  4. 開展教育培訓,不斷提高企業和人員素質;
  5. 建立工程保險與擔保行業統一信息平台,開展信息數據收集統計、信用評價等工作,推動行業管理;
  6. 編輯、出版期刊,加強網站建設,收集分析文獻資料,發布市場信息,推廣科技成果;
  7. 發展同國外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
  8. 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9. 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建設工程保險擔保領域發展的其他活動。

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分會的名稱是:中國建築業協會工程保險與擔保分會,英文名稱Engineering Insurance and Guarantee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EIGC。
第二條本分會是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是建築業企業和從事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研究和實踐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分會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國家有關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的方針政策,積極促進國內外工程保險與擔保經驗交流,規範相關企業行為,大力組織開發、推行先進的工程保險與擔保,為建築業和保險業融合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分會接受中國建築業協會的領導、監督與檢查。
第五條本分會的住所:西直門外金貿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理論,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立法工作提出建議,協助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規則,組織編制工程保險與擔保行業標準規範;
2、引導和推動建設工程保險與擔保的實施,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在相關方面的訴求,向企業傳達貫徹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精神;
3、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信譽,履行社會責任;
4、開展教育培訓,不斷提高企業和人員素質;
5、建立工程保險與擔保行業統一信息平台,開展信息數據收集統計、信用評價等工作,推動行業管理;
6、編輯、出版期刊,加強網站建設,收集分析文獻資料,發布市場信息,推廣科技成果;
7、發展同國外同業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
8、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9、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建設工程保險擔保領域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分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本分會受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委託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本分會的會員屬於中國建築業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分會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建築業協會的章程;
(二)擁護本分會的工作辦法;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分會;
(四)在本分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有關規定由中國建築業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分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建築業協會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分會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中國建築業協會批准同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中國建築業協會批准同意,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分會秘書長為本分會負責人,負責人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本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分會受中國建築業協會的委託收取會費。本分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辦法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中國建築業協會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中國建築業協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分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建築業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辦法的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工作辦法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分會修改的工作辦法,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建築業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建築業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分會終止前,須在中國建築業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分會經中國建築業協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建築業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經2017年1月16日中國建築業協會工程保險與擔保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中國建築業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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