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理事會成員
秘書長:張歌
第二屆理事會成員
副會長兼秘書長:張歌
常務理事:
理事:
丁文山、
於曉光、上官瞳、馬浴柯、
王仁君、王雙胤、
王樂、王偉、王明軍、
王菁華、
牛莉、文馨、
方曉莉、尹正、鄧小鷗、石班瑜、葉清、田小潔、田牧宸、
白宇、白紅標、
印小天、邢宇菲、呂一、
呂忠堂、朱爍燃、任正斌、劉藝、劉屹宸、劉芮麟、劉宏良、劉魁、孫一平、孫藝洲、孫瑩、杜旭東、李木子、
李現、李恩晟、
楊子姍、楊洋、楊錚、
楊淼、楊淼、楊善貽、吳昊宸、
吳謹言、
吳樾、
郭凱、
何晟銘、宋茜、
張一山、張一恩、
張天愛、張雲龍、張偉、張秀軍、
張傑、
郭凱、張曉龍、張頌文、張雪迎、張晞臨、張歌、陳浩、陳鑫、
迪麗熱巴、
季冠霖、金玉婷、
金曉娟、金晨、
金鋒、周揚、鄭寧、
鄭昊、鄭敬夫、
趙可、胡樂民、戰衛華、修慶、侯迪、侯祥玲、姜廣濤、姜赫銘、洪劍濤、宣曉鳴、
姚笛、賀春曉、聶遠、賈士凱、
徐光宇、徐佳、徐紫茹、愛新覺羅·啟星、
高偉光、高梓淇、高鴻雁、郭虹、姬國勝、曹揚、曹曦文、龔潔、盛錫友、
閻青妤、梁春書、
蔣欣、儲智博、溫崢嶸、謝猛、蒲允波、嘉央桑珠、嘉欣
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性質 本會是由中國演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盈利性的行業組織,是中國廣播電視協會的專業理事會,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團結和聯繫演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二條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竭誠為會員服務,維護演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演藝行業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服務。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按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開展活動,接受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中國廣播電視協會的領導。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開展表演工作理論學術研究,編輯行業期刊,提高我國電視劇演員的整體水平。
第五條 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和中國廣播電視協會的領導下,制定全國電視劇演員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約,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倡導、協調、保障、約束和仲裁機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演員整體素質和水平,為培養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紀律嚴的演員隊伍服務。
第六條 受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委託開展演員行業調查研究,提供決策參考、信息反饋等工作;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相關行業標準的制定、修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等。
第七條 受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委託,參與組織全國優秀演員評選工作。
第八條 加強維權職能,維護演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表演從業人員的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 加強與各級影視播出機構的聯絡和溝通,建立和維護秩序良好的影視節目市場。
第十條 促進會員同世界各國同行的業務交流與合作,推動表演藝術走向國際市場。
第十一條 強化行業自律意識,完善職業準則,規範行業行為,樹立中國電視劇演員良好的職業形象,並以適當和有效的手段整肅行業不良行為。
第十二條 建立本會內部通報制度,對違背職業規範、職業道德的不良行為和行為人給予通報,必要時公示於媒體。
第十三條 設立本會專業網站和會刊,陸續建設會員需要的其它服務平台,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宣傳推廣、作品發行、著作權代理、經紀代理等其它服務。
第十四條 設立“電視劇演員委員會獎”,對辛苦付出、努力創作優秀作品,嚴格遵守會員規定的從業人員予以褒獎。
第十五條 積極開展職業和專業培訓,推舉行業新人,促進人才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凡從事影視表演事業的人員,贊同本會章程,遵守本會規定者,都有申請會員的資格。由本人提出申請,或由兩名正式會員推薦,經會長會議研究批准,均可加入本會。
第十七條 本會特邀部分對我國表演行業有突出貢獻的人士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由五名以上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以會長名義授予。榮譽會員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的活動,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並可自由退會。退會應由經紀人單位或本人提出書面報告,會長會議確認後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並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經紀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代表協商推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和任務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本會理事;
3、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的職權是:選舉常務理事會;決定重要會務。每屆常務理事任期五年。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召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會務,對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常務副會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推薦一名代表參加。常務理事會所作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常務理事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決定常務理事、理事的增補;
3、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五條 依法納稅,扶貧助弱,樹立社會良好形象。
第二十六條 在演藝活動中要樹立大局觀念,以提升高品質影視作品和創造良好影視演藝環境為己任,勇於探索、改革創新、誠實守信,主動接受和正確對待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內一切不良習氣和不正之風。
第二十七條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國際同業規則的制定,自覺遵守國家合拍政策和我國簽署的有關協定與國際公約,樹立中國演員良好的職業形象和優良品德。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本公約的執行力,由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演員工作委員會設立會員誠信檔案,對違反本公約行為的會員,視情節輕重,進行業內通報 、社會公布或其他組織處理,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監督執行機構為中國廣播電視協會演員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條 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對本公約享有最終解釋權。
第三十一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國內外社會或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下列事項:
1、常設機構的日常開支;
2、會議和研討、交流活動的開支;
3、本會主辦各種活動、獎項的開支;
4、其他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必要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中國廣播電視協會的有關規定,並接受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審查。本會的收支情況,由秘書長定期向會長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會長會議。
委員會制度
演員委員會民主選舉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選舉工作,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需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本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其候選人資料應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個工作日內向全體會員(代表)公開,並在委員會網站公布,以保證會員在選舉時對候選人有足夠了解。
第五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組織籌備,成立換屆選舉籌備工作組具體實施。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徵求各會員(或會員代表)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候選人,則應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有30名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聯名薦舉,可獲得候選人資格。
本會換屆選舉只能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換屆選舉會議。
第六條 特殊情況下,本屆會中確需增補、變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負責,增補或變更的候選人經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後,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增補、變更理事、監事可以採取通訊方式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並相應調整投票表決方式。
第七條 本會選舉採用等額選舉或差額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八條 本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議主持人應介紹會長、副會長、理事候選人基本情況,或由候選人分別向會議做規定時間的演講。
第九條 本會每次選舉前,監事必須對參加會議的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合法有效性。
第十條 本會每次選舉,必須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過半數通過,產生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十一條 本會每次投票選舉前,由監票人清點參加選舉的會員(代表)人數,出席會員(代表)超過全體會員(代表)2/3以上,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本會每次投票前,監票人應開箱示眾後當眾封箱。
投票時,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後監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結束後,應當眾開箱,並當場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做出記錄。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計票結束後,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應簽字確認,並由監票人當場向大會宣布選舉結果。選票當場封存,以備查驗。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候選人須獲得出席會員(代表)1/2以上同意,方能當選。選舉結束後,應按規定於會後30天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演員委員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委員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權;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並決定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案;
(六)對協會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提前1個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日期由理事會議決定。會議的日程草案,由秘書處擬定,報會長審定。
秘書處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和會議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可以與秘書處事先約定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送達通知。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公正、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未經討論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全體會員(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舉行。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會員(代表)贊成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務需要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2/3以上同意。
第十條 凡制定或修改章程、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其他表決事項,可採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演員委員會理事會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理事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多於會員(代表)總數的1/3。
第三條 理事會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可在五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一)會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七條 理事會定期會議應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日以前、臨時會議在會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理事,通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等。秘書處可以事項與參會人員約定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送達通知。
第八條 理事會可採取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議。
理事會決議事項與理事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事項表決時,該理事應當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第九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或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召集或主持。
第十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在本次理事會會議結束前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理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並應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單,也可附上會議簽到記錄;
(三)會議議程;
(四)理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包括參加表決的人數、持同意、反對意見或棄權的人數等。
第十二條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本制度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演員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經費的使用,使協會的各項經濟活動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
(一)協會的財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秘書處負責編制協會年度收支計畫,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提交理事會審定,並組織貫徹執行。
(三)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全面反映和監督固定資產的增、減值和變動情況。
(四)根據協會的收支情況,按月、季編制財務報表。月財務報表分別報會長、秘書長;半年、年度財務報表報理事會。
(五)負責應收款、應付款和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經費報銷工作,並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證資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財政、稅務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對財務工作的檢查、監督和財務審計工作。
(七)負責保管會計檔案以及固定資產等資料,負責電算化系統的使用。
第三條 本會經費的管理。
(一)協會經費開支按照預算在先、開支在後的原則進行。每年的費用開支情況須向理事會報告。
(二)報銷手續。凡一切合法報銷憑證必須由經辦人、證明人簽名,並註明原因及用途,經會計人員審核後報會長或會長授權的秘書長審批。
(三)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四)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註銷登記、撤銷登記的,應按規定進行或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條 本會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購置、維修與改良、調撥、移交、報廢、處置及盤點等。
(二)協會秘書處是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購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包括:編制固定資產目錄,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辦理固定資產的申購、驗收、移交、報廢、處置等手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定期與財務人員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確保固定資產賬、卡、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使用、保管、維護的直接責任者,應嚴格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資產,避免人為損失。
第五條 本會旅差費用的管理【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六條 本會書籍報刊和書籍購置的訂購由秘書處統一作出計畫報會長批准訂購【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七條 本會經費獨立,不與無償提供本會辦公住所的業務指導單位或企事業單位混管,應由業務指導單位或企事業單位承擔的項目開支,不得在本會列支費用。
第八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
演員委員會印章、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本會各項工作規範、高效、優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秘書長是本會印章、檔案管理的負責人,秘書處是印章、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
第三條 本會及秘書處行文應編文號。
以協會名義發出的檔案,包括上行文、對會員單位等的正式檔案,需加蓋協會印章;以秘書處的名義發出的檔案,需加蓋秘書處印章。
第四條 秘書處對檔案負責審核,報會長或秘書長批示簽發,並負責檔案的文號編髮、承印等工作。
第五條 以協會名義發出的各類檔案需經本會會長簽發,以秘書處名義發出的各類檔案需經本會秘書長簽發。
第六條 檔案收發執行登記制度,由秘書處專人負責。
各級單位的來文來函或網上下載的各類檔案,由秘書處負責接收、登記、呈批和歸檔。
第七條 每年協會或秘書處行文或收文應在當年底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標識後歸檔保存。
第八條 協會的印章和業務專用章實行集中管理、按許可權審批、留檔和使用登記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秘書處負責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記錄,並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條 協會印章使用的審批許可權〖由協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十一條 協會財務專用章由本會主管會計負責保管,按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使用印章。
第十二條 印章保管人員應當確保在受控的情況下使用印章,並不得帶離本會辦公場所。
第十三條 本會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以及關涉協會利益的介紹信、證明書,由專人保管,經會長批准後開具,並留底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印章遺失、缺損或出現非正常情況無法收回時,應及時在北京地區報紙上刊登作廢聲明。
演員委員會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備案的方式向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有關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於促進委員會的健康發展。同時,活動不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四條 本會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二)創辦經濟實體;
(三)重大的學術活動;
(四)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五)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
(六)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七)其他重大活動。
第五條 本會做出本制度第四條內容之一的決定,從決定之日起7天內應當向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其中,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方可開展。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必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必須事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六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後,經受理機關審查,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本會《章程》時,本會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後再開展活動。
第八條 本會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範歸檔保管。
演員委員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的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將可能對本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定的方式向會員或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信息披露是本會的持續責任,本會應該忠實誠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本會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地報送及披露信息,確保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四條 本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媒介為本會網站、內部刊物;
第五條 本會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情況;
(三)其他須在公開披露的信息。
第六條 本會發現已披露的信息有錯誤、遺漏或誤導時,應及時發布更正公告、補充公告或澄清失實公告。
第七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組織和協調本會信息披露事務。
第八條 信息披露前應嚴格履行下列程式:
(一)提供信息的部門負責人核對相關信息資料並簽字確認;
(二)秘書長進行規範性審查並簽字;
(三)會長或會長授權人簽發。
第九條 未經理事會決議或會長授權,任何會員、理事及專職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本會或理事會、秘書處向公眾發布、披露本會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
第十條 本會應當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召開之前3日內告知會員或理事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議程等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應當及時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通過本會的信息披露途徑告知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應當隨時關注本行業的信息動態,對本會正常運作和會員業務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及時告知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對外信息披露的檔案和資料要建立專卷存檔保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檔案、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檔案及信息披露檔案資料要分類專卷存檔保管。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其他因工作關係接觸到應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員,對本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不得泄露未公開披露的有關信息。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由於本會有關人員的失職給本行業造成影響時,應對其給予懲戒。
演員委員會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本會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分支機構,是根據行業的發展和業務工作的需求,依據專業領域的劃分或依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專項業務活動的機構。本會不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名稱為中國廣播電視協會電視演員委員會xxx分會。
第三條 本會代表機構,是在本會住所地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定的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第四條 分支機構的任務:
(一) 團結同業,加強相互溝通、交流與合作,促進(本地區)行業發展,增強分會的凝聚力。
(二)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制定行規行約,形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三)積極提出相關發展建議。探討並實踐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自律協調機制。
(四) 開展技術交流、培訓和諮詢服務。
(五) 承辦本會交辦的事項或負責分會某項職能工作。
第五條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分支(代表)機構不另制定章程,依據本協會章程及相關制度及規定製定分支機構工作條例,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分支機構在自身業務範圍內開展工作;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再設分支(代表)機構。
第八條 分支(代表)機構的設定、變更及撤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形成。分支機構連續兩年不開展活動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調整或註銷。分支(代表)機構的設定、變更及註銷的相關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辦理。
第九條 分支機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註銷後,其原有印章須及時上交協會處理。
第十條 分支機構的成員為協會相關的會員。分支機構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工作人員。由本會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理事會審議決定。分支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由秘書長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名,報會長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
第十二條 本會不得向所屬分支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印章須專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記備案,經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年度工作計畫及舉辦的各種行業性活動報本會秘書處,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以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發布信息,需事先向本會請示,經秘書長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或違法開展活動的,本會除責令限期整改外,視情節嚴重情況採取通報批評、撤換分支結構合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