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劇研究會

中國廣播劇研究會

中國廣播劇研究會(Radio Drama Society of China)成立於1980年,是全國廣播系統成立最早的社團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廣播劇研究會
  • 外文名:RDSC
  • 性質:研究會
  • 總部地點:北京市
  • 成立時間:1980年
發展歷史,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廣播劇研究會成立於1980年。多年來,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文藝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工作,組織業務交流和理論研究活動,扶植各台進行劇目製作。從1984年開始,組織創辦了全國廣播劇評獎活動,對中國廣播劇事業的繁榮和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國家民政部對全國的社團先後進行了多次整頓和重新登記,都保留了中國廣播劇研究會這一全國廣播劇界惟一的國家級藝術社團組織。
截至2010年,研究全會員台80家,每年定期搞評獎,業務研討、節目交易活動,並出版專刊。

業務範圍

一、組織關於廣播劇的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編輯出版廣播劇業務、理論書籍和刊物;
二、組織有關廣播劇導演、編劇、音樂、音響效果、製作等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輔導;
三、組織優秀廣播劇和論文評析;
四、組織優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務諮詢,為廣播劇製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繫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誼交流與合作;
七、發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廣播劇研究會”,可簡稱“廣播劇研究會”。本會的英文名稱為“Radio Drama Society of China”,英文名稱縮寫為:“RDS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的廣播劇學術團體,是由廣播劇藝術工作者和製作、播出、行銷單位自願組成的專業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在黨和政府領導下團結和聯繫廣播劇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更加自覺、更加主動地推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學風,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藝術追求。用先進文化引領文化產品的生產與管理,創造與和諧社會相適應的廣播劇生產力。團結國內外廣播劇工作者,開展廣播劇學術研究,以促進我國廣播劇事業的改革和從業者素質的提高,為發展廣播劇事業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關於廣播劇的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編輯出版廣播劇業務、理論書籍和刊物;
二、組織有關廣播劇導演、編劇、音樂、音響效果、製作等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輔導;
三、組織優秀廣播劇和論文評析;
四、組織優秀廣播劇的交換、交易和展覽播出;
五、開展業務諮詢,為廣播劇製作播出機構、管理部門及社會各界服務;
六、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的聯繫與合作;增進與海外華僑、華人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誼交流與合作;
七、發展同各國廣播劇工作者及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了解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製作、播出廣播劇的廣播電台,以及省(含)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的廣播節目製作、行銷機構,均可申請作為本會集體會員,目前不發展個人會員(特殊情況者除外)。
第九條 新會員入會,須由單位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訂閱本會編印的業務資料、對會務提出建議和批評等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提供工作研究成果和按規定交納會費等義務。不按期交納會費者,必須申明原因,並於規定期限內補交,否則被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及正副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指導、部署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以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9月12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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