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康復醫學會

中國康復醫學會

中國康復醫學會於1983年經衛生部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組織,1987年中國康復醫學會加入中國科協,2001年加入國際物理醫學與康復醫學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康復醫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 機構類別:全國性學術組織
  • 機構地點:北京
  • 成立時間:1983年
  • 現任會長:方國恩
歷史沿革,建設宗旨,主要任務,出版刊物,機構設定,歷任會長,組織章程,

歷史沿革

1983年4月,衛生部批准成立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
·1984年8月,我會主編的國內第一部康復醫學專著《康復醫學》由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國家副主席王震為該書題寫了書名。
·1984年12月,我會在石家莊市主辦了我國第一次全國康復醫學學術會議,衛生部、民政部、中殘聯和河北省政府的領導以及來自全國各地的196名代表出席了會議,同時成立了康復醫學教育、康復醫學工程和中西醫結合三個專業委員會。
·1985年6月,國家科委致函衛生部,批准創辦《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雜誌》。
·1985年8月,《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雜誌》編委會在北戴河召開首次工作會議。
·1985年9月,現代康復醫學主要創始人、美國紐約大學臘斯克(H.A.Rusk)教授致函我會,祝賀《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雜誌》批准創刊。
·1985年11月,國家科委批覆衛生部,同意《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雜誌》更名為《中國康復醫學雜誌》
·1986年1月,中國康復醫學會在石家莊市召開首屆理事會議,選舉產生了新的學會領導機構。
·1985年 1 月,應我會邀請,日本著名康復醫學專家上田 敏教授和安藤德彥教授來華講學。
·1986年2月,《中國康復醫學雜誌》創刊號正式出版。
·1986年3月,《中國康復醫學簡訊》創刊
·1986年5月,應國際康復醫學會的邀請,傅大為副會長率中國康復醫學會代表團赴馬尼拉出席國際康復醫學會第5次世界康復醫學學術大會。這是我會首次正式派代表團參加國際學術大會,為日後我國康復醫學工作與國際康復醫學界的合作奠定了基礎。
·1986年7月,國際康復醫學會聘請陳仲武、卓大宏為國際康復醫學會委員。
·1987年3月,我會在杭州召開了第一次康復醫學教育研討會。
·1987年3月,衛生部下發“關於加強省級康復醫學研究會領導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儘快建立康復醫學組織,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動康復醫學工作的開展。
·1987年4月,衛生部委託我會組織翻譯的《殘疾人康復手冊》(WHO編著)出版。1987年9月,我會錄製的第一部電視科普片《心臟與心臟病的康復》在河北電視台播出。
·1987年10月,中國科協接納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為成員單位。
·1988年1月,我會組織編寫的《中國醫學百科全書:康復醫學》由上海科技出版社正式出版。
·1988年5月,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一屆二次理事會在北戴河召開。根據當時我國康復醫學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會議通過了關於《發展我國康復醫學事業若干問題的建議》。同年7月,衛生部向全國各衛生廳(局)及有關單位轉發了《建議》和顧英奇副部長在會議上的講話,對推動我國康復醫學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1988年6月,美國紐約大學康復醫學研究所所長、美國康復醫學會前任會長J.Goodgold教授應邀來訪。
·1988年9月,根據衛生部建議並經一屆二次理事會議通過,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辦事機構及中國康復醫學雜誌編輯部由河北省衛生廳遷址至北京中日友好醫院。
·1988年9月,經中國科協報國家科委批准,中國康復醫學研究會更名為中國康復醫學會。
·1988年9月,國際康復醫學會主席雷耶斯博士應邀來華訪問,與顧英奇會長等學會領導和衛生部有關負責同志就加強我國與國際康復醫學界的交流事宜進行了友好會談,並就該國際組織為我國培訓青年康復醫師一事簽署了合作協定。
·1989年5月,本會聘請日本日中友好協會副會長花岡堅而先生為名譽會長,顧英奇會長主持了聘任儀式。
·1989年11月,我會中醫、中西醫結合專業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北京中醫學院在北京共同舉辦了首屆國際傳統康復醫療學術會議,來自17個國家和地區的500多位專家出席了會議。習仲勛副委員長及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領導到會祝賀。
·1989年12月,國家人事部核批我會事業編制5人。
·1990年6月,卓大宏副會長率我會代表團赴馬德里出席國際康復醫學會第6次學術大會。
·1990年9月,日本著名康復醫學專家、左賀醫科大學渡邊英夫教授等一行3人應邀來訪。
·1990年9月,由我會協助組織、卓大宏副會長任主編的大型專著《中國康復醫學》由華夏出版社出版發行。
·1990年10月,殷大奎常務理事率我會代表團赴日本考察訪問。
·1991年9月,國際著名神經康復專家、瑞典Ume? 大學Fugl-Meyer教授應邀來訪,陳仲武名譽會長、耿德章副會長分別會見了客人。
·1991年10月,我會向衛生部呈報了“關於建立我國康復醫學專業職稱系列的建議”以及《康復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實施辦法》,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重視
·1991年10月,經國家科委批准,本會主辦的《中國脊柱脊髓雜誌》正式創刊發行。
·1992年3月,受衛生部委託,我會組織召開了全國康復醫學教育研討會,研究制定了康復醫師及康復醫學各相關專業治療師的教學大綱和培養目標,經衛生部審定後轉發至醫學院校和有關部門及單位參照執行。
·1992年8月底至9月初,我會在北京召開了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根據新形勢下學會的特點和功能,修改了學會章程,選舉產生了新的理事會及其領導機構,並邀請國內外專家舉行了學術報告會。
·1993年9月,中國康復醫學會江蘇康復醫學培訓中心成立。
·1993年10月,慶祝中國康復醫學會成立10周年暨第二次全國康復醫學學術大會在西安召開。國際物理醫學與康復協會主席R. Oakshott 博士應邀到會祝賀,並簽署了兩會間的合作意向書。
·1994年7月,鄧開叔副會長率我會代表團赴華盛頓出席國際康復醫學會第7次學術大會
·1994年10月,中國科協第二屆青年學術年會衛星會議——中國康復醫學會首屆青年學術會議在北京召開,156名40歲以下的青年康復醫學工作者出席了會議。中國科協領導應邀出席會議並宣讀了中國科協致大會的賀信。本次會議使一批優秀青年學者脫穎而出,為學會建設與學科發展注入了活力。
·1996年11月,為推動《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管理規範》的貫徹實施,我會與衛生部醫政司在武漢聯合召開了全國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研討會,來自全國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綜合醫院的管理與專業人員參加了會議。通過為期三天的討論、講座和觀摩,達到了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的目的,為使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的建設和管理步入良性運行軌道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1997年6月,中國康復醫學會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二屆青年學會年會在北京召開,來自各省、市、自治區和軍隊衛生系統的代表共250人出席了會議。衛生部和中國科協的有關負責同志到會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康復醫學界也首次派出3位代表參加會議。會議選舉產生了新一屆學會領導機構,討論並通過了《中國康復醫學會章程》(修改草案),並就今後四年學會的發展規划進行了研究。
·1997年9月,受衛生部醫政司委託,我會組織專家制定了衛生部《綜合醫院評審標準》中有關康復醫學科的評審標準。
·1997年10月,我會與香港伊利沙伯醫院在北京聯合舉辦康復治療技術講習班,為日後與香港就聯合培養康復治療專業人才建立了固定的合作渠道。
·1998年9月,為慶祝中國科協成立四十周年,我會在北京長安街舉辦了大型康復醫學科普宣傳活動。
·2000年7月,我會協同中華醫學會物理醫學與康復學分會組織起草了“關於將康復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的建議”及相關標準,報送衛生部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
·2000年9月,衛生部委託我會牽頭組織實施衛生部與WHO合作項目“社區康複評價標準”的制定。
·2001年7月,郭生貴常務副會長率代表團出席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召開的、由原國際康復醫學會和國際物理康復協會合併後組建的國際物理醫學與康復醫學學會第一屆學術大會。在本次大會期間,我會正式成為該國際組織的團體會員,勵建安副會長和郭生貴副會長先後當選為國際物理醫學與康復醫學學會執委。
·2001年9月,美國心肺疾病康復代表團來北京訪問,我會組織在京專家進行交流和座談。
·2001年10月,中國康復醫學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540多位國內代表和26位境外來賓出席會議。中國科協、國家衛生部、解放軍總後衛生部以及中國殘聯和北京市衛生局等有關方面的領導到會祝賀。國際物理醫學與康復醫學學會主席Melvin教授、副主席全世一教授以及日本、韓國、德國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康復醫學會的官員、學者也應邀專程來華出席會議。會議選舉產生了學會新一屆領導機構,通過了按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重新修訂的《中國康復醫學會章程》,同時舉辦了大型學術交流會以及康復醫療器械展覽會等系列活動。
·2002年5月,我會會員重新登記換證工作全面啟動。
·2002年8月,我會與醫政司聯合組成康復醫學專題調研組,赴陝西等省、市進行康復醫學現狀調研,向衛生部呈報了“當前我國康復醫學工作的若干問題和建議”。
·2002年11月,我會在南京召開學會工作會議暨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議,通過了學會改革方案,批准成立了中國康復醫學會專家委員會,聘任周士枋教授為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曲鐳、南登昆和張濟川教授任副主任委員。會議還決定籌建中國康復醫學會網站,並委託江蘇省人民醫院康復醫學科負責承辦。
·2003年1月,根據李嵐清副總理批示,衛生部委託我會組織制定了關於康復醫療納入醫療保險的專業標準和實施辦法。
·2007年10月,中國康復醫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來自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有關部門、有關方面的代表共389人出席了會議。中國科協、國家衛生部領導到會祝賀,會議選舉產生了學會新一屆領導機構。
·2015年12月,中國康復醫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來自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康復醫學及相關領域科技工作者800餘人出席會議。中國科協、國家衛健委、民政部、解放軍後勤保障部領導到會祝賀,會議選舉產生了學會新一屆領導機構。
中國康復醫學會

建設宗旨

團結和動員全國康復醫學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康復醫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促進康復醫療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衛生工作的改革與發展服務,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中國康復醫學會

主要任務

(一)傳播科學精神和科學思想,普及康復醫學知識,舉辦科技展覽,推廣先進康復技術和方法;
(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三)舉辦康復醫學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
(四)編輯出版康復醫學書刊及相關音像製品;
(五)接受政府職能委託,開展決策諮詢,提出政策建議;
(六)組織和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康復設備標準及產品質量認證,康復醫學專業人員的職稱考核和資格認定;
(七)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際學術組織和專業人士的友好往來;
(八)表彰,獎勵優秀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
中國康復醫學會
(九)興辦符合學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反映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出版刊物

  1. 《中國康復醫學雜誌》(月刊)、主編:卓大宏
  2. 《中國脊柱脊髓雜誌》(月刊)主編:張光鉑
  3. 《中國修復重建外科雜誌》(月刊)主編:楊志明
  4. 《中國組織工程與臨床康復》(周刊)主編:劉昆
  5. 《中國神經再生研究(英文版)》(月刊)主編: 徐群淵
  6. 《中國傷殘醫學》(雙月刊)主編:劉長榮
  7. 《心血管病康復醫學雜誌》(雙月刊)主編:劉江生
  8. 《中國實用醫藥》月刊主編:杜占明

機構設定

(一)常設機構:1.學會辦公室 2.黨建辦公室 3.機構會員部 4.財務部 5.學術部 6.培訓部 7.外聯部
(二)分支機構:
1 . 精神衛生康復專業委員會2 . 康復醫學工程專業委員會3 . 康復醫學教育專業委員會4 . 中西醫結合專業委員會5 . 燒傷治療與康復專業委員會6 . 康復治療專業委員會7 . 兒童康復專業委員會8 . 運動療法專業委員會9 . 康復護理專業委員會10. 頸椎病專業委員會11. 療養康復專業委員會12. 腦血管病專業委員會13. 修復重建外科專業委員會14. 聽力康復專業委員會15. 康復心理學專業委員會16. 心血管病專業委員會17. 創傷康復專業委員會18. 脊柱脊髓專業委員會19. 呼吸康復專業委員會20. 科普工作委員會21. 電診斷專業委員會22. 老年康復專業委員會23. 骨與關節及風濕病專業委員會24. 體育保健康復專業委員會25. 物理治療專業委員會26. 作業治療專業委員會27. 手功能康復專業委員會28. 康復質控工作委員會29. 重症康復專業委員會30. 技術轉化與產業促進專業委員會31. 帕金森與運動障礙康復專業委員會32. 疼痛康復專業委員會33. 社區康復專業委員會34. 腫瘤康復專業委員會35. 再生醫學與康復專業委員會36. 康複評定專業委員會37. 吞咽障礙康復專業委員會38. 遠程康復專業委員會

歷任會長

陳仲武(1983—1985)
顧英奇(1986—1997)
耿德章(1997—2007)
馬曉偉 ( 2007-2015 )
方國恩 (2015-2018)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中國康復醫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縮寫:CARM)。
第二條中國康復醫學會是由全國康復醫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發展康復醫學事業的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貫徹國家衛生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康復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專業人員的成長和提高,為衛生工作的改革與發展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衛生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同時接受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櫻花園東街2號,郵政編碼:100029。
中國康復醫學會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傳播科學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復醫學知識,舉辦科技展覽,推廣先進的康復技術和方法;
(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三)舉辦康復醫學繼續教育和相關業務培訓;
(四)編輯出版康復醫學專業書刊及相關音像製品;
(五)開展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提出政策建議;
(六)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康復器材標準及產品質量認證、康復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及資格評審;
(七)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康復醫學團體和專業人員的友好往來;
(八)認定個人及團體會員資格,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舉薦、表彰和獎勵優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十)反映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康復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引導和規範康復醫療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十二)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會員
中國康復醫學會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康復醫療、教學、科研或其他相關專業,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四)熱心支持本會建設和學科發展,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學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團體會員條例另定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中國康復醫學會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信息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主動宣傳康復醫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就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特殊情況酌情做個案處理。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發展規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十)決定榮譽職務的授予;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地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如秘書長為兼職,則設立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中國康復醫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常務理事會委託,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兼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與掛靠單位及有關方面的關係;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條本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國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與掛靠單位及有關方面的關係;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專業委員會
三十三條專業委員會是本會根據學科發展和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促進康復醫學相關專業發展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織基礎。
第三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接受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專業委員會名稱前必須冠以本會全稱,不得直接冠以“中國”字樣。
第三十五條申請成立專業委員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該專業已被確認為康復醫學的分支學科或專業技術領域,其活動內容和業務範圍原則上不與本會所屬其他分支機構重複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認的學科帶頭人和一批以本會會員為主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及接受總會委託的相關職能;
(四)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有規範的名稱和固定的住所;
(六)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申請成立專業委員會須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提出登記申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專業委員會必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制定工作條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三十八條專業委員會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長期不開展活動及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者,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對主要責任者解除聘任直至註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為保證專業委員會能正常開展活動,如果需要,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對專業委員會的掛靠單位予以變更,專業委員會掛靠單位應予無條件支持並協助辦理工作及財務移交。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提議並形成決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
第四十八條如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並結合本會實際情況修改,經2007年10月17日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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