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施工管理協會英文名稱:ChinaEngineeringConstructionManagementAssociation,英文縮寫:CECMA。本團體是由工程建設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工程施工管理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工程施工管理協會
- 外文名:ChinaEngineeringConstructionManagementAssociation,CECMA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一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工程建設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秉承"服務為本、市場導向、改革創新、合作共贏"的理念,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合法套洪囑權益,開展行業發展問題研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交流合作,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引領工程建設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一)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範,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反映行業、企業的訴求,向政府建言獻策。
(二)研究行業發展問題。採集行業信息,研判行業發展趨勢;參與制定法律法規和發悼乃頸展規劃;參與制訂、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針對行業發展前瞻性問題、熱點問題、難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提出建議;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制訂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準則,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推動行業法治宣傳教育。
(四)履行服務宗旨。為政府編制規劃、制訂政策、修訂標準提供依據和建議;為企業提供政策諮詢、管理諮詢、技術諮詢等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為企業提供技術鑑定;組織開展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活動;推動行業信息化建設;組織各類專業培訓;發布各類服務信息。
(五)推動創優爭先。弘揚國優精神,組織參加國家優質工程金獎、科學技術獎評選表彰活動;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和獎勵優秀技術成果、優秀企業和個人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開展企業質量管理評估活動。
(六)促進交流合作。圍繞政府對外經濟戰略,加強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為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開展與政府、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社會團體的交流合作才熱堡諒;舉辦研討會、論壇、項目觀摩會等交流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等活動。
單位會員包括具備法人資格的工程建設企業、社會組織、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願望;
(三)願意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四)在工程建設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提供的諮詢服務、法律救助及各類信息資訊資料;
(四)對本團體工汗府良禁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團體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按要求提供各種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龍鑽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如涉及重大事項,須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五)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經同意,報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如涉及重大事項,須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五)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經同意,報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