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協會以提高工程建設焊接技術水平,提高焊接工程質量,改善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加強各地區、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的橫向聯繫,,接受政府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委託提供信息技術諮詢、培訓和科研等項目,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政府主管部門服務,為四化建設做出貢獻。同時,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1、組織技術開發、技術交流以及技術諮詢服務等服務工作;
2、協助施工企業培訓焊接技術幹部、技術工人、管理人員,以提高工程建設焊接技術管理水平;
3、主辦、承辦、協辦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是民政部指定的世界技能大賽焊接、建築金屬加工項目中國集訓基地的技術支持單位;
4、編輯出版刊物及讀物,介紹焊接技術發展的新動態及交流焊接施工經驗;
5、開展同國內外焊接專業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組織技術交流活動。
團體會員
中國工程建設焊接協會,受國家建設部直接領導。現會員單位(企業)覆蓋了全國二十九個省市及中央二十個部委、集團、總公司。這些部門是:建設部、水利部、冶金工業系統、中國電力工業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化集團公司、中國化學工程總公司、中國機械工業建設總公司、中國建築總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總公司、中國有色金屬總公司、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核工業建設集團、中國鐵路建築總公司、中國航天工業總公司、解放軍總後勤部等;團體會員還有國內部分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及國內知名度高的焊機廠、焊接材料廠等。現有團體會員單位四百多個,還領導著十二個分支機構及國內一百多個焊接培訓中心。
本協會還與國家人社部聯合每兩年舉辦一次全國焊工、冷作鈑金工、無損檢測員職業技能競賽,為培養焊接人材作出一定貢獻。現與美國焊接學會、德國焊接學會、法國焊接學會、韓國大韓焊接學會…等都有密切聯繫。
中國工程建設焊接協會自1984年正式成立以來,為發展中國焊接事業、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促進市場繁榮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為此本協會願與世界各國焊接界、焊接組織廣泛聯繫,進行技術交流、貿易洽談、產品展銷等活動。
組織刊物
《焊接技術》是中國工程建設焊接協會會刊,是與天津市焊接研究所合辦的學術性雜誌,國內外發行。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工程建設焊接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Welding,縮寫為C.E.C.W.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從事焊接技術的工程建設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技術專家、企業家自願組成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促進工程建設焊接套用技術發展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本協會是非營利性單位。
第三條 宗旨 協會以提高工程建設焊接技術水平,提高焊接工程質量,改善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加強各地區、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的橫向聯繫,接受政府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委託提供信息技術諮詢、培訓和科研等項目,為會員單位服務,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樑作用,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貢獻。同時,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建設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掛靠在中冶集團建築研究總院,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3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技術開發、技術交流以及技術諮詢服務等服務工作;
(二)協助施工企業培訓焊接技術幹部、技術工人、管理人員,以提高工程建設焊接技術管理水平;
(三)開展工程建設項目焊接技術的創優活動,以促進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的提高;
(四)編輯出版刊物及讀物,介紹焊接技術發展的新動態及交流焊接施工經驗;
(五)開展同國內外焊接專業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組織技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以團體會員為主,適當發展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進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志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承認協會章程的企業、事業、科研、院校等單位及個人均可提出申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定;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
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單位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已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