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分行城市商品房地產貸款辦法》是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分行1985年4月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分行城市商品房地產貸款辦法
- 發布日期:1985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81903
- 生效日期:1985-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分行城市商品房地產貸款辦法
(1985年4月)
一、貸款原則
貸款必須堅持專款專用,到期歸還,確有實效的原則。
二、貸款對象
2.補貼本單位職工購買商品住宅的城市企、事業單位(簡稱補貼單位,下同)在當地工商銀行開立帳戶的,其補貼資金暫時不足者,可向開戶行的儲蓄部門申請本貸款。
三、貸款條件
1.經營單位必須將全部營運資金通過當地工商銀行結算,其自有資金占需用資金的50%,並交驗有關部門批准經營商品房地產業務的證件。
補貼單位必須在當地工商銀行開立專用基金帳戶,其自有補貼資金占需用補貼資金的50%,並交驗有關單位商品住宅準購證。
2.申請單位必須提供還款資金來源,落實還款計畫。取得銀行貸款後,必須專款專用,信守貸款契約,保證到期歸還。
3.申請單位必須填寫貸款申請書,由上級主管單位作保,承擔借款單位到期償還本息的經濟責任。經貸款行調查核實並審批後,簽訂借款契約,並由借款單位填寫借據。
四、貸款額度
經營單位和補貼單位的貸款額度由貸款行按照實際情況掌握,最高以不超過所需全部資金的50%為限。
五、貸款期限
由借款單位根據經濟能力選定。經營單位和補貼單位借款期限為一年,個別不得超過二年。
六、貸款利率
經營單位和補貼單位的貸款利率為月息六厘六(即6.6‰)
逾期歸還貸款者,逾期歸還部分,加收20%的逾期利息。
如遇利率調整,按調整時有關規定執行。
七、貸款歸還
1.貸款可以到期一次歸還,亦可提前部分或全部歸還,利隨本清。
2.如遇借款單位機構撤併,應在撤併前提前歸還貸款本息,或到銀行辦妥歸還貸款的轉移手續。如借款單位撤併後仍不辦理歸還貸款轉移手續者,得由作保單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經濟責任。必要時銀行得從借款單位或承保單位的存款中扣收貸款本息。
3.借款單位不信守借款契約者,借款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挪用或轉讓貸款者,貸款行除立即收回全部貸款外,並按應收貸款利息加收20%違約金。
八、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我行有關章則規定辦理。
需要提供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