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就業促進會

中國就業促進會

中國就業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Promotion,英文縮寫為CAEP。中國就業促進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中國就業促進會在國務院確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範圍之內,受其委託承擔促進就業的各項服務工作。中國就業促進會接受勞動保障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就業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Employment Promotion
  • 英文縮寫CAEP
  • 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部
  • 成立時間:2005年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職責,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中國就業促進會由全國從事勞動就業的實際工作者、理論研究者以及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就業培訓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區基層組織、相關社會團體自願組成,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第九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宋健、陳錦華,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何魯麗、成思危、蔣正華,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黃孟復等國家領導同志應邀擔任中國就業促進會榮譽會長,原勞動保障部鄭斯林、張左己、原勞動部李伯勇、阮崇武等直接領導過全國就業工作的部長應邀擔任名譽會長,國務院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部級領導同志應邀擔任顧問,就業領域有理論造詣、有影響的專家學者應邀擔任專家顧問。

協會宗旨

中國就業促進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為準則,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於經濟發展,促進勞動就業,為推動我國勞動就業制度改革,促進就業事業發展服務。

協會職責

中國就業促進會的職責是:配合政府部門,團結社會各方面力量,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就業服務活動。其業務範圍主要包括:組織開展城鄉就業理論和實踐問題研究;服務於就業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就業服務行業規範,開展服務質量、信用等級評估,樹立行業形象;開展業務培訓及政策法規諮詢服務活動;組織城鄉就業工作試點,開發促進就業示範項目,創辦試驗基地;舉辦勞動力供求信息交流對接活動,推動區域性勞務協作;為發展企業、擴大就業服務,促進多形式多渠道就業;組織開展促進就業典型經驗推廣和就業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宣傳表彰活動;組織國際交流,發展同國外就業服務機構和國際就業促進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指導推動各級就業促進會的組織建設等等。
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和諧之基。中國就業促進會將努力搭建一個團結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關心、支持和參與就業工作的平台,在政府部門的管理和指導下,為促進我國就業事業的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就業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Employment Promotion,英文縮寫為CAEP。
第二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由全國從事勞動就業的實踐工作者、理論研究者以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就業培訓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中介機構、各類企事業單位、相關社會組織自願組成,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圍繞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就業工作大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為準則,緊密配合政府部門貫徹實施就業優先發展戰略和積極就業政策,開展勞動就業理論以及人力資源開發利用研究,開展有助於促進就業和服務於勞動者的實踐活動,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推動我國就業事業改革發展服務。
第四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中國就業促進會在國務院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範圍內,受其委託承擔促進就業的各項服務工作。中國就業促進會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就業促進會會址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城鄉就業及相關領域的理論政策研究,舉辦中國就業論壇、研討會、成果展示等活動,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規劃、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城鄉就業工作實踐活動,圍繞勞務品牌建設、創業促進就業、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體系建設、失業保險相關問題,開發示範項目和實驗基地,開展就業服務專項活動;
(三)開展有關就業政策培訓和就業能力提升培訓,組織編寫培訓教材,舉辦各類專項培訓活動,開展對勞動者及各類用人單位的就業政策、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活動;
(四)服務企業發展,組織開展政策諮詢、信息交流等活動,搭建勞動力供求信息交流服務平台,為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供服務,促進多形式多渠道就業,為擴大就業、穩定就業提供服務渠道;
(五)組織開展促進就業典型經驗推廣和信息交流,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促進就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定、表彰和宣傳活動;
(六)組織開展促進就業的國內、國際項目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內外相關機構的友好合作關係;
(七)開展形式多樣的會員服務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訴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搭建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溝通交流平台;
(八)開展就業宣傳,通過《中國就業》雜誌、《就業工作通訊》和中國就業促進會網站,構建三位一體的就業宣傳平台,組織開展宣傳活動;
(九)指導各級就業促進會工作,組織開展業務交流活動;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促進就業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其成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個人會員為輔。
(一)單位會員為:自願為促進就業做出積極貢獻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就業培訓機構、創業服務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科研單位、大中專院校及相關的社團組織。
(二)個人會員為:自願為促進就業作出積極貢獻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行政部門負責同志,知名專家學者、就業先進個人、社會知名人士、優秀企業家。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就業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就業促進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中國就業促進會;
(三)在實際工作或就業理論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經驗和水平,為促進就業作出積極貢獻;
(四)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授權,由中國就業促進會工作聯席會討論審批;
(三)由中國就業促進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在中國就業促進會相關宣傳平台上進行公示;
(四)理事會上由秘書處通報會員發展情況。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國就業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就業促進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優先取得服務和幫助;
(三)優先獲得就業相關信息服務的權利;
(四)對中國就業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向中國就業促進會推薦會員;
(七)中國就業促進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就業促進會章程,執行中國就業促進會決議;
(二)維護中國就業促進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就業促進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中國就業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會員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及時告知中國就業促進會秘書處。
第十二條中國就業促進會對會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資格審查。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勸其自動退會。對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中國就業促進會章程的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會或除名應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三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監督章程的執行: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討論和決定中國就業促進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中國就業促進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中國就業促進會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授權中國就業促進會工作聯席會進行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中國就業促進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中國就業促進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之(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業務,處理日常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中國就業促進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是中國就業促進會重要的理論研究機構和技術服務平台,在中國就業促進會的領導下開展就業理論政策等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條中國就業促進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在中國就業促進會的領導下,開展相關領域的就業服務活動。專業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中國就業促進會承擔。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從相應工作範圍內吸收會員,專業委員會會員同為中國就業促進會會員。
第二十四條中國就業促進會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就業工作相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領導人任職的相關規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因工作需要還要繼續留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就業工作相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並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領導人任職的相關規定;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中國就業促進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任期內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無法繼續承擔副會長職責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予免職。對於因年齡原因不再繼任的會長,副會長,經本人同意,可分別聘為中國就業促進會名譽會長、榮譽理事。
第二十七條中國就業促進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中國就業促進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代表中國就業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會長離會期間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
第三十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會長、副會長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中國就業促進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特邀顧問、顧問、特邀常務理事、特邀理事、榮譽理事、榮譽會員若干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中國就業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中國就業促進會依據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委託制。
第三十六條中國就業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相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中國就業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中國就業促進會名稱、會徽標誌及其衍生物和各種活動品牌的所有權、使用權均屬本會無形資產。其使用須有利於促進就業,其有償使用收益歸本會所有。
第三十九條中國就業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中國就業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所屬相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
第四十二條中國就業促進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中國就業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中國就業促進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就業促進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中國就業促進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即生效。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中國就業促進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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