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改革

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改革,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社會改革
  • 實施地區:中國少數民族地區
經過,各族改革,

經過

1949年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徹底勝利驅逐了帝國主義的侵略勢力,推翻了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廢除了民族壓迫制度,為各民族的發展繁榮鋪平了道路。但是,由於各少數民族內部的剝削階級和剝削壓迫制度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各族人民要得到徹底解放,就必須完成民主革命,逐步實現向社會主義的過渡。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與漢族地區同時或稍後,少數民族地區也進行了社會改革。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改革一般分為兩步:
第一步是民主改革,廢除剝削制度;
第二步是社會主義改造,將各種私有制經濟改造成社會主義公有制,完成向社會主義的過渡。
由於歷史發展的原因,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大多數少數民族地區尚處於封建地主制、封建農奴制、奴隸制,甚至原始公有制等社會發展階段,沒有或很少有資本主義經濟成分。同時,各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結構複雜,不僅漢族與少數民族有差別,少數民族之間有差別,在同一民族內部的不同地區也有差別,民族關係和階級關係又往往互相交織。所以,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改革採取了慎重穩進的方針,區別不同民族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政策、方法和步驟。社會發展程度和漢族地區基本相同的大部分少數民族地區,主要存在著地主和農民兩個階級。地主、頭人、宗教上層和官僚豪紳占有大量土地、牲畜,對農民進行殘酷剝削。對這些地區的民主改革,採取和漢族地區大體相同的方法和步驟,即在短期內發動民眾運動,用強力鬥爭的方法消滅封建土地制度,剝奪地主階級的政治權利。這一過程於1954年勝利完成。隨後逐步開展合作化運動,於1956年基本實現了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向社會主義的過渡。在這些地區進行社會改革時,考慮到少數民族的特點,採用的鬥爭方式比較緩和;對少數民族的傳統習慣和特殊需要,根據本民族民眾的意願,也給予了適當照顧。

各族改革

在藏、傣、哈尼等民族的封建農奴制地區,部分彝族奴隸制地區,以及一些情況特殊、條件許可的部分少數民族農業區(如新疆地區,甘肅、青海、寧夏回族地區,雲南某些地區),採取和平協商改革的方法進行民主改革:一方面發動少數民族中的勞動人民起來推翻本民族內部的剝削制度;另一方面幫助少數民族中的民族和宗教上層人士認識改革的必要,爭取他們接受改革,進而對其實行贖買政策。和平協商改革的特點是:在充分發動民眾的基礎上,經過勞動人民和上層人士協商,確定改革的時間、步驟和方法,然後由政府頒布法令施行;將土地分配給農奴、奴隸和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廢除封建主、奴隸主的特權,使農奴、奴隸獲得人身自由和政治平等;對於接受改革的封建主、奴隸主除沒收其土地外,其餘財產不動,不降低他們的生活水平,並在政治方面給以適當安排。和平協商改革是在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條件下的一種特殊形式的階級鬥爭。
這種改革之所以可能和有必要,主要是由於全國已建立了人民政權,周圍廣大地區已完成了土地改革,少數民族中的勞動人民對改革有迫切的要求;同時由於這些地區多處邊疆,比較落後,民族關係錯綜複雜,封建主、奴隸主階級在本民族內部有傳統影響,有的還同中國共產黨有過合作關係,採取和平協商改革的方式有利於正確處理這種複雜關係,有利於爭取少數民族上層、團結知識分子和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減少改革的阻力和社會財富的損失,有利於各民族的團結、邊疆的穩定和生產的發展。民主改革勝利完成後,那些情況特殊、條件許可的部分少數民族農業區,經過合作化和社會主義改造,於20世紀50年代末先後過渡到社會主義;那些存在奴隸制和封建農奴制的地區,民主改革開始的時間一般在50年代中期,晚於其他地區,但在完成民主改革之後,也通過互助組和合作化道路,於50年代末逐步完成社會主義改造。
對西藏地區的民主改革,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定》已有明確規定;1956年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又決定,在第二個五年計畫內,不進行民主改革。
1959年3月,西藏部分反對改革的上層分子發動武裝叛亂,在廣大農奴的強烈要求下,根據中央的指示,西藏在平叛的同時,進行民主改革:沒收參加叛亂的農奴主及其代理人的生產資料,廢除他們放給勞動人民的債務;對於沒有參加叛亂的農奴主及其代理人採取和平協商改革的方法,實行贖買政策。
1959年西藏地區完成民主改革後,也逐步完成了向社會主義的過渡。對還保留著濃厚的原始公社制殘餘的少數民族,主要是幫助他們發展生產和文化事業,逐步克服不利於民族發展的各種落後因素,使他們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對少數民族牧業區的社會改革,採取了比農業區更為和緩的方式,即對牧主實行贖買政策。牧業經濟一般是個體的小生產經濟,牧區的牲畜既是生產資料,又是生活資料,受自然條件影響很大,容易受到人為的破壞。針對此特點,在民主改革時,對牧主不進行激烈的鬥爭,不沒收、分配其牲畜,只廢除牧主、頭人的封建特權和封建剝削,實行牧場公有,自由放牧,並幫助貧苦牧民發展生產,做到牧工牧主兩利。在社會主義改造中,依靠勞動牧民,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保護和發展畜牧業生產的基礎上,通過辦公私合營牧場,或者吸收牧主經濟加入國營牧場、合作社等辦法,逐步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伊斯蘭教、藏傳佛教等宗教在中國許多少數民族中有很大的社會影響和民眾基礎。在社會改革中,根據少數民族人民的要求,廢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權和寺廟經濟也是少數民族民主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改革中,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嚴格區別了宗教信仰同宗教中封建壓迫剝削制度的界限:對宗教信仰問題,堅決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護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文物古蹟,團結宗教界一切愛國、守法人士,不干涉宗教職業者和信教民眾的正當宗教活動;對宗教中的封建特權和封建壓迫制度,採取宗教上層人士和信教民眾和平協商的方式,進行改革。
到1958年,這項改革也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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