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

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

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的少年兒童報刊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合法社會團體,接受共青團中央的領導和全國少工委的業務指導,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
  • 外文名:THE WORKERS′ ASSOCIATION OF CHINA CHILDREN′S PRESS
  •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左家莊北里5號樓
  • 郵政編碼:100028
  • 成立時間:1991年12月13日
  • 會員單位:共216家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團體會員,協會活動,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團結全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加強聯繫,協作交流,探討少年兒童報刊的業務發展和工作經驗,關心、統護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的利益,促進少年兒童報刊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組織機構

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常務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決策機構,由各會員單位推薦其報刊負責人一名出任理事會理事,協會設會長、秘書長各一名,副會長、副秘持長各數名,專職幹部兩名。海飛同志現任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會長,王懷倜同志現任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秘書長。協會秘書處設在中國少年兒童報刊新聞出版總社內,為便於開展活動,本協會經民政部批准,設辦公室、培訓部、聯絡部、人事部、組織部、調研部和財務處,216家會員按專業分設綜合性報紙、綜合性期刊、文學藝術性報刊、低幼報刊、學習輔導報刊、科普報刊、少數民族報刊和中學報刊等8個專業委員會,每個專業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團體會員

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是全國性的國家一級協會,以新聞出版署批准發行的、全國各地的少年兒童報刊為會員。現已有遍布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區16個系統的會員216家。這些會員報刊所擁有的國家正式編輯、記者、職工總數已達6000多人,其中具有正副高級職稱的編輯、記者近千名,在海內外最具彰響的我國少年兒童報刊,幾乎都是本協會的會員單位。

協會活動

協會自成立以來,每年舉行全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業務研討會;每兩年舉行一次中國少兒報刊獎(論文評獎和好作品編輯獎)評選活動;每四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全國少年兒童報刊優秀工作者評選和“葉聖陶杯”少兒工作者評選。同時,在專業委員會每年都召開專業委員會會議,探討、交流本專業報刊的發展經驗和規劃。
十年來,協會分別舉辦了民眾工作研討會、美術編輯研討會、編校質量研討會、少兒報刊經營管理研討會等,分別在北戴河.安徽、宜昌、重慶等地召開了16屆年會,分別在北京、海南等地召開了三屆理事會。舉辦了多屆“中國少兒報刊獎”(論文評選和好作品編輯評選);配合團中央、全國少工委工作,組織全國少年兒童報刊,開展了《文化扶貧、送少兒報刊下鄉》活動和手拉手撿回一個希望,還母親河一片綠色活動;“救助失學女童”活動;配合素質教育,舉辦了全國少年兒童防災、減災金點子大獎賽;倡議中小學生每天課外閱讀十分鐘活動;中國20世紀成長快樂少兒歌曲十大金曲評選等大型活動。同時,協會積極致力於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少年兒童報刊建立聯繫、交流經驗,發展友好往來,連續五年組織出訪團,讓全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有機會赴越南、朝鮮、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等10幾個國家參觀訪問,對擴大協會影響,提高隊伍素質,發揮了積極作用,協會除內部出版《中國少兒報刊界》(原名《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會刊》)外,還與中國少年報社共同編輯出版《中國少年文摘》月刊,全國發行。1997年被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評為“全國語言文字工作先進集體”。
《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封面《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封面
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且在新的世紀將繼續發揮作用,推動我國少年兒童報刊走自新的繁榮,為促進當代中國少年兒童報刊事業的發展,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設立了專項基金,該基金正在不斷擴大。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WORKERS′ ASSOCIATION OF CHINA CHILDREN′S PRESS。
第二條 本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的少年兒童報刊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加強聯繫和協作,探討少年兒童報刊的業務發展和工作經驗,為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服務,關心和維護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的利益,促進少年兒童報刊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本會在自己的活動中,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組織和推動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為培養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服務。
(二)組織評選少年兒童報刊上的好新聞好作品;組織評選有關少年兒童報刊工作的優秀論文;組織評選全國少年兒童報刊優秀工作者。
(三)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少年兒童報刊建立聯繫,交流經驗,發展友好往來。
(四)舉辦各種培訓班、研討會,進行業務交流和諮詢工作,組織全國性或地區性採訪活動,幫助少年兒童報刊培養專業人員,提高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五)編輯出版《中國少年文摘》雜誌。
(六)出版協會《會刊》,交流信息。
(七)籌集協會基金,待條件成熟時,創辦經濟實體。
(八)為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提供服務。
(九)關心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身心健康,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關心離退休的少年兒童報刊工作者,鼓勵和幫助他們參與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公開出版的以少年兒童為讀者對象的報刊及成人報紙上的少年兒童專刊。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本會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批准入會的通知。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是連續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亦無正當理由,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經秘書處審核並報會長會議審議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理事會。理事會由加入本會的各少年兒童報刊單位推派一名負責人組成。理事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屆中開會一次。理事在任期內工作如有變動,由原單位另派並及時報秘書處備案。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常務理事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全國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並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報告。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審定本會秘書處制定的工作計畫。
(四)審查協會的財務收支報告。
(五)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議案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信形式決定方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調離原單位或因故缺額,由原單位舉薦繼任人選,經會長會議確認。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協會的主持日常工作的機構。日常工作中重大問題由會長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設在中國少年兒童新聞出版總社。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進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交辦的工作。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查和批准少年兒童報刊的入會申請。
(四)負責協調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和活動。
(五)編輯《會刊》及其他交流業務經驗的資料。
(六)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並配備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處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少年兒童報刊界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般由少兒報刊單位的現職人員擔任,如由已離退休的人員擔任,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作為候選人或人選。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連續擔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過兩屆,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審查並以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作為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協會所屬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調離原單位或因故缺額,由原單位舉薦繼任人選,經常務理事會選舉增補。秘書長、副秘書長調離原單位或因故缺額,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協會推舉有名望有經驗的同志擔任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和特邀常務理事。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若干專業委員會。會員按本單位的性質加入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負責推動本專業的會員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並根據本專業的情況開展工作。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各專業委員會的會員推選,任期四年。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有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入會議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的財產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以三分之二的多數表決通過後報全國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國理事會通過後,經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討論後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過全國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共青團中央和全國少先隊工作委員會、民政部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第三屆全國理事會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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