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China International Contractors Association (CHINCA)
第二條 會徽:六個“C”字母組成的輪型圖案。
第三條 性質: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類投資及提供相關服務的企業和單位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代表行業,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四條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執行國家方針、政策,致力於促進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類投資及相關服務行業的發展。
本會接受商務部、民政部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代表並表達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類投資及相關服務行業的共同意願。向政府及其他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研究與制定,組織或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代表本行業對外進行交涉,維護會員企業及勞務人員合法利益。
(二)實施行業自律。制定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類投資及相關服務行業行為規範和公約,協調會員業務和會員關係,開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國家利益,維護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
(三)為企業和社會相關部門、機構提供服務。開展信息、諮詢、培訓服務,提供行業研究資料,協助企業解決業務發展中遇到的問題。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會議,組織市場考察和開拓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四)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同行業組織,出席有關國際會議,與相關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地區同行業組織建立聯繫,促進行業的國際間合作。
(五)履行政府委託的、會員共同要求的及行業發展所需要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設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聯繫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企業會員應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授予的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業務經營資格,或擁有對外工程類投資業績,或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類投資相關服務的相應資質;
(四)團體會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協會等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類投資及相關服務企業和單位組成的社會團體;
(五)聯繫會員為與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類投資及相關服務業務有關的其他企業和單位。
第十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二)提交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和批准的檔案或對外工程類投資業績證明;
(三)理事會授權常設辦事機構審核入會資格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企業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本會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企業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規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接受本會的業務協調;
(五)向本會反映業務情況,提供有關的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聯繫會員除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外,其它權利、義務均與企業會員相同,其中團體會員不需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常設辦事機構,常設辦事機構收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本章程及行業規範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研究決定有關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六)審議理事會或三十名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七)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經民主協商,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根據需要,團體會員、聯繫會員可應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有表決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有表決權的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或1/3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通過,並經民政部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相應改變。理事可連選連任,並由理事單位的法人代表,或總經理,或主管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類投資及相關服務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確定本會的工作方向和重點;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常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八)審議通過常設機構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審議通過行業規範、協定、規定及有關行業發展重要意見;
(十)決定本會人事、財務、資產、服務管理原則;
(十一)制定下次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辦法和理事、副會長名額、任職資格及產生辦法;
(十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有開拓、創新意識,熱心本行業的服務工作,能夠積極維護國家和本行業的利益;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深資歷和良好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人選由商務部推薦,或由1/3以上會員共同推薦,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提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和理事當然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商務部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任期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再符合第二十四條的所規定的條件,理事會有權罷免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商務部審查、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人代表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主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工作,指導、協調各分支機構的工作;
(三)決定常設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聘用;
(四)提名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五)提名分支機構負責人;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監事會,監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會長會議和常設機構的工作,受理會員投訴。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會長會議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六)、(八)、(十)、(十一)項職責,還負責:
(一)籌備召開理事會;
(二)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做出涉及行業自律的具體制度安排;
(三)提出促進行業發展的思路和建議,研究決定開展涉及行業發展的重要工作,並批准工作方案;
(四)批准常設機構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決定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其它日常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會長會議的成員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會長會議每年召開2-3次,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對理事會和會長會議負責,在理事會和會長會議閉會期間執行日常工作: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常設機構年度工作計畫;
(三)決定常設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
(四)決定本會日常業務開支計畫;
(五)其它應由常設機構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業務需要,可按照專業、市場等類別在境內外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以下統稱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再設立下屬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在本會的宗旨和職責範圍內根據授權開展活動,人事、財務工作接受本會領導和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資助;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用於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程類投資及相關服務事業的發展。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商務部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或其他原因終止等情形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商務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須在商務部及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本會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商務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10年12月23日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