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商事審判案例卷)》是2012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家法官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商事審判案例卷)
  • 作者: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ISBN:9787300149349
  • 頁數:464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2-02-01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目錄,精彩書摘,

內容簡介

《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商事審判案例卷)》對案件事實、審判過程、裁判理由、處理結果等,都完全尊重辦案實際,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為了便於讀者了解具體的審判過程,收入了各審級的審判組織、訴訟參與人、審結時間、訴辯雙方的主張、認定的案件事實、採信的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條文。為了使讀者易於理解適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學理論觀點,由編纂者寫了解說,並對裁判的不足之處加以評點。《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商事審判案例卷)》由國家法官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著。

目錄

一、違反契約案例
北京建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訊寶科技亞洲公司等買賣契約案(沒有書面契約的契約關係的認定)
2.張家港市環傲宇電繡有限公司訴南京寧創服飾有限公司等買賣契約案(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法人仍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大慶高新區德瑞克軟體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欣立偉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契約案(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
4.俄羅斯國際貿易服務有限公司訴瀋陽貝特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契約案(代理權第三人)
5.寧波聯高鋼鐵有限公司訴杭州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契約案(公章被偷蓋、私刻的舉證責任由抗辯人承擔)
6.富陽市春森紙業有限公司訴寧波瑞寶百事達文具有限公司買賣契約案(增值稅發票在買賣契約中的證據效力)
7.北京東方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王徹贈與契約案(職工在職期間取得的受贈股份離職後應依約退還公司)
8.中鐵一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訴樂山市星源交通投資開發總公可等建設工程施工契約案(利益衡量原則的適用)
9.深圳市志信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翔宇空間技術公司代理進口契約案(追繳贓款贓物不能取代民事請求權)
10.北京玉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北京亦宇通停車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契約案(不同種類的停車場應區別認定)
11.楊國偉訴北京亮麗新世界美容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契約案(特許經營契約的效力認定及利益衡量原則的適用)
12.北京華業行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訴北京宣福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託契約案(房產經紀代理費應按照政府指導價的範圍確定)
13.田寶璽訴北京同吉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旅遊契約案(旅遊公司應如實告知旅遊服務價格)
14.北京嘉馳天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北京圓通快遞有限公司郵寄服務契約案(未保價寄遞的物品以實際價值為標準進行賠償)
15.顏小萍訴廈門楓渡健康休閒有限公司服務契約案(會員卡消費賠償)
二、公司、證券、破產案例
16.崔學俠訴淮安市禾力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等確認股東會決議效力案(股東偽造決議)
17.劉英訴科普諾(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撤銷股東會決議案(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式)
18.北京妙鼎礦泉水有限公司訴王東春損害公司利益案(勤勉義務)
19.柳州匯銀物流管理有限公司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張萍損害公司利益案(印章移交)
20.西寧喜豐農業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訴張鎮華等損害公司利益案(公司實際控制人)
21.李國蓉訴成都達潤置業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案(集體量化股)
22.吳忠健訴費禎東等股權轉讓案(股權轉讓協定)
23.王子崢訴廈門市市政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公司盈餘分配案(強制分配股利)
24.麥克賽爾(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訴余靖蓉等公司清算賠償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股東清算責任)
25.聶淑蘭訴北京振興新業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清算責任案(集體企業主管部門)
26.姚承發訴西寧金田商貿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股東僵局)
27.練欣等訴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寧匯春路證券營業部等賬戶權屬案(“拖拉機賬戶”權屬)
28.肖國祥訴林秋官證券返還案(聯合投資)
29.嘉興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債交易案(破產程式中個別清償債務)
30.佳通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案(破產重整債轉股公司收購)
31.上海金泰國際糧油貿易有限公司申請南通新大港儲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破產清算申請)
32.南通美嘉利服飾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觀音山支行破產撤銷權案(破產撤銷權)
三、借款、儲蓄、借用卡、保險等金融案例
33.浦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江城信用社訴黃君霞等借款契約案(死亡賠償金、遺產)
34.中國農業銀行石獅市支行訴石獅市宏福海洋漁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等船舶抵押借款合恫案(船舶抵押 訴訟時效)
35.陳水生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新余市分行儲蓄存款契約案(存款冒領)
36.錢姿英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鐘樓支行儲蓄存款案(銀行卡取現)
37.吳宗飛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石禊支行儲蓄存款契約案(銀行卡取現)
38.唐紅旺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蘭州道支行儲蓄存款案(ATM交易)
39.張柱德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恆福支行等儲蓄契約案(審慎義務)
40.艾陸訴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案(“全額罰息”條款)
41.廈門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廈門中心支公司保證保險契約案(雇員忠誠險)
42.王若慶訴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保險契約案(免責條款)
43.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雲港中心支公司訴陳漁保險代位追償權案(代位求償的適用條件)
44.馬春玲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契約案(事故原因不實)
45.北京祥龍省際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財產保險契約案(死亡人員身份不明)
46.LUIGI BLASI(蓼易吉·布萊斯)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豐臺支公司財產保險契約案(免責條款)
47.徐遵芳等訴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等保險契約案(締約過失)
48.加利電子(無錫)有限公司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保險契約案(免責條款)
49.龔玉君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鄞州支公司保險契約案(酒後駕駛保險賠付)
50.付桂桃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花都支公司保險契約案(無責任賠付)
四、智慧財產權、不正當競爭、反壟斷案例
51.北京星傳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上海新華電信網路電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網際網路 播放權)
52.英特-宜家系統有限公司訴台州市中天塑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實用藝術作品 美術作品)
53.北京網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涼山日報社著作權侵權案(信息網路傳播權連結服務)
54.北京市寶鼎律師事務所訴北京谷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網路侵權案(搜尋引擎網路侵權)
55.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訴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等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案(為宣傳目的而將已被他人註冊成商標的文字在圖書封面上予以使用的法律性質)
56.深圳矽感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向隆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發明專利權案(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功能性技術特徵的理解)
57.上海市測繪院訴上海紅邦企業策劃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案(商業詆毀 不正當競爭)
58.山東起重機廠有限公司訴山東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侵犯企業名稱權)
59.山東省食品進出口公司等訴馬達慶等不正當競爭案(商業機會)
60.自貢市扎染工藝廠訴自貢市天工藝術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非物質文化遺產)
61.北京書生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盛大網路發展有限公司等壟斷案(市場支配地位 限定交易)
五、海商海事案例
62.江蘇華麟化工有限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等海上保險契約案(承保風險承保責任)
63.張家港市春江印染有限公司訴上海東宏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無單放貨案(“提單”性質辨別)
64.上海伊曼爾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訴上海澳靈頓電子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契約案(貨櫃超期使用費費率標準合理性判斷)
65.上海海勝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訴上海和芳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契約案(裝箱單做箱委託書)
66.中遠貨櫃運輸有限公司訴迪高樂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案(貨櫃超期使用 滯箱費)
67.北京希鎂特經貿有限公司訴北京市盛倫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案(海上貨運滯期責任)
68.黃梅心等訴朱慶有等海上人身損害賠償案(無過錯責任補償)
69.吳來洪訴海南中海鴻興盛船務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損害賠償案(碰撞損失的認定與計算)
六、程式類案例
70.北京鼎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71.阿姆龍鋼鐵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雲南鎳鈷礦業有限公司等仲裁裁決案(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72.浙江金程實業有限公司申請扣押上海五洲郵輪管理有限公司所屬“環球公主”(GLOBETROT PRINCESS)輪訴前財產保全案(處於光船租賃狀態下的被扣押船舶能否依當事人申請進行拍賣)
73.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墳支行申請北京皇台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執行欠款案(執行股票競價款)

精彩書摘

對於麥克賽爾公司要求余靖蓉及鑫達公司對萬樂高中心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麥克賽爾公司對萬樂高中心享有合法的債權。依據已查明的事實,萬樂高中心已於2004年9月被吊銷營業執照,但一直未進行清算。依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故余靖蓉及鑫達公司作為該公司股東,負有法定的清算義務,理應依法對萬樂高中心進行清算,以清算資產償還麥克賽爾公司的債權。現余靖蓉及鑫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萬樂高中心進行清算,長期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萬樂高中心的賬目現已無法找到,該中心也無財產可供執行。就萬樂高中心目前情況看,其既不具備清算條件,也不具備清償債務能力,導致麥克賽爾公司的債權無法得以清償,故余靖蓉及鑫達公司作為清算義務人,應當就其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據此,麥克賽爾公司要求余靖蓉及鑫達公司對萬樂高中心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雖余靖蓉辯稱其自2002年12月發生車禍後一直在進行治療,未再參與萬樂高中心的經營,也不了解萬樂高中心與麥克賽爾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是其依法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該義務履行的依據並不是基於股東是否參加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實際控制公司的財產、賬冊等重要檔案,故不參與萬樂高中心的經營管理,並不能免除公司股東的清算義務,作為公司股東仍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清算程式履行相應的清算義務。雖余靖蓉於2002年12月發生車禍導致腦外傷,此後經醫學鑑定,認定其由此出現了智力及記憶的缺損,但就當時的情況來分析,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前後,其作為萬樂高中心股東及法定代表人有能力也有義務將公司的經營管理及清算事宜交由他人代辦或處理,故其此後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事實並不能免除其清算責任。據此,本院對余靖蓉提出的上述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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