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家具協會家具設計保護試行辦法

中國家具協會家具設計保護試行辦法

為保護家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家具設計創新,有利於家具發明創造工作的開展,促進家具科技的發展,規範家具市場,形成家具業的良性有序競爭,促進我國家具業的發展和適應國際間交往的需要,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家具協會家具設計保護試行辦法
  • 類別:方法
  • 地點:中國
  • 類型:家居設計保護
辦法具體內容
第一條目的
第二條本試行辦法涉及到的定義
1家具
家具是指在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交往過程中,供人們坐、臥、憑依或儲存使用的一類器物。不論其材料種類,製造方式(手工或機械)和風格,家具產品除其本身外。還包含包裝、外形、商標,但不包括電腦程式。
2設計
包含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實用新型;是指對家具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2)外觀設計:是指對家具的形狀、圖案、色彩、表面材質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製作套用的新設計。
3組合家具
組合家具指由多個可替換、可拆裝並重新組裝的部分所構成的家具產品。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試行辦法適用於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授予的家具設計專利權;
第四條保護條例
1對獲得第三條規定的家具設計權實施保護;
2家具設計權保護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家具設計。
第五條新穎性
是指一項家具設計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中。
第六條創造性
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專利相比,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外觀設計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刊物、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在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七條實用性
是指該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第八條不影響新穎性的公開
申請專利的家具設計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示的;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九條 違背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有礙公共利益的設計
家具設計權不保護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妨礙公共利益的設計。
第十條發表
1被保護的家具設計必須是已經公開發表的,這樣才便於套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設計發表形式有:在授予專利以後的發表,或已展出,在商業中己被套用或以其他形式發表。除非發表活動在申請專利的存檔期之前,或如果申請了優先權在優先權有效期之前,在通常的商務運作過程中有理由不向與此項設計相關領域的同行公布。但當此設計同時在明確的或不明確的保密條件下授予了第三者,則此設計不能看作有效發表。
2由設計者或其繼承人,或者設計者授予信息的承受者或其繼承人在申請存檔期前,或如果申請優先權,在優先權到期前12個月內公布於眾,則此項申請受保護的設計將喪失新穎性、創造性。
第十一條保護範圍
1設計權的保護範圍包括對設計的專業使用者不產生相異的總體印象的任何設計。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專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2在評定保護範圍時,應考慮設計者改進本人設計的自由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人或經其許可者製造的產品售出後,使用或銷售該產品的:
(2)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
(3)在專利權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第十二條確定無效及駁回申請
1一項設計在如下情形下將被拒絕授於專利或已獲專利的,宣布專利無效。
(1)不符合第二條2的設計;
(2)不符合第四條至第八條要求的設計:
(3)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家具設計申請專利時,申請時間遲的設計;
(4)假如設計與其前的一項設計發生衝突,而前一項設計時已經申請立案,或者申請優先權,優先權已成立並公布的,或者已獲得專利局批准專利權的設計,則該設計;
(5)本條1 (1)只有專利法保護下的設計權持有者才能使之有效;
(6)本條1 (4)只有尚有爭議的設計權持有者和申請人才能使之成立。
2專利複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3設計權果實,或被放棄後仍可先宣布其失效。
4宣告失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十三條設計權規定的權利
1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某專利方法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專利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為上述用途進口專利產品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人有權阻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通過展示樣品或通過產品目錄展示產品形象,或通過國際網際網路網站的方法進行“按目錄提供銷售”,建議製造或建議讓他人製造(含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商標)假冒產品的行為。
3按照專利法規定,在符合該設計專利權的必要條款生效前不能根本上本條1、2中所指的行為。
第十四條 設計權的許可權
設計專利權在如下情形下無效:
1 秘密行為和非商業目的而進行的行為;
2 以科學研究和實驗為目的的行為;
3 為引用教學而複製的行為,而且該行為屬於正當的商業操作,不過度損害此設計的正常使用並說明來源。
第十五條 執行
1 中國家具協會成員單位及其他家具生產、行銷單位必須遵守本試行辦法,保證不生產、行銷侵犯設計專利的家具。在採用本試行辦法條款時,應包含參考本試行辦法的說明或正式發表的有關聲明。
2本試行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以及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為根據,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國際條約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國際條約為準。
3各級家具協會、生產流通企業、消費者等應加強市場監督,一旦發現假冒侵權家具的生產和銷售,應立即通過中國家具協會、消費者協會、工商管理部門、專利管理部門和法院等對其依法查處。
4宣傳普及專利法、商標法等智慧財產權保護法規,通過適當方式定期公布批准的家具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第十六條生效
本試行辦法經中國家具協會理事會通過後由中國家具協會正式公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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