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室內裝飾協會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是經政府批准組建的室內裝飾行業全國性組織。成立於1988年9月,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經濟團體。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委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承擔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室內裝飾協會
  • 外文名: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8年9月
  • 類別:社會經濟團體
  • 名譽會長: 陳士能
建設宗旨,發展方向,理事成員,主管部門,業務範圍,行業概況,協會性質,團體會員,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貫徹國家政策法令,聯結全國從事室內裝飾、室內設計、環境藝術設計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起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室內設計師服務,為消費者服務,維護會員合法利益,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秩序,促進室內裝飾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發展方向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未來將朝規範化、智慧型化、集約化方向發展,將繼續嚴格規範對設計師的資格認證,彌補行業內緊缺的室內設計高端人才缺口.。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陳士能 楊 波 步正發 龔 權
會 長:劉 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會長傅立民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會長傅立民
副 會 長:(按姓氏筆劃排列)
萬慶棠 王耀海 劉德林 孫立軍 孫有富 孫西民 許澤飛 吳 軍 吳國興 宋廣生 張秀蘭 張洪根 張恩玖 李衛國
李小立 李發祥 李傑峰 李清培 楊洪光 沈國臣 陳賢耿 羅果志 鄭曙暘 姚保林 姚聯盟 律文秋 洪子英 趙 健
趙庶民 饒 軍 倪良正 徐劍光 談太宏 曹文杰 謝再省 韓登新 蔡金桃
秘 書 長:張 麗

主管部門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委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承擔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業務範圍

1、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協調處理行業重大問題,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建議。
2、受政府部門指導和委託,承擔全國室內裝飾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和頒發證書工作
3、制定行業標準和行規行約,倡導職業道德、規範行業行為。
5、開展人才培訓,組織學術交流,推介新產品新技術,促進企業素質與行業水平的提高。
6、開展諮詢服務,出版行業刊物,向會員提供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經濟信息。
7、促進會員合作,組織行業展覽,推動技術進步,幫助企業擴展國內外市場。
8、發展與國外同行聯繫,接待國外來訪團組,促進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

行業概況

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築物(含公共建築和居民住宅)及車、船、飛機等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以及室內用品的陳設布置。是集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新興行業。目前全國已有室內裝飾設計、施工企業20萬家,職工1000萬人,其中從事室內設計的專業人員60萬人,年裝飾工程量8000億元。成為新的消費熱點和新的經濟成長點。

協會性質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CIDA)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建議,由政府批准組建的室內裝飾行業全國性組織。成立於1988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經濟團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業務上受政府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並受政府委託承擔行業管理工作。2004年成為國際室內建築師設計師團體聯盟(IFI)國家級團體成員。

團體會員

現有團體會員5000多家。經本協會認定頒發證書的室內設計師已有近30000人。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分布在全國各地,包括具有相當實力的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施工企業,具有先進裝備的室內裝飾材料和用品的生產經營企業,較有影響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以及室內設計師、材料師、監理師、項目經理等室內裝飾從業人員。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

組織機構

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人才培訓部、信息諮詢服務部、展覽部、國際合作部
專業機構:設計專業委員會、陳設藝術專業委員會、裝飾材料用品專業委員會、施工專業委員會、室內環境監測工作委員會、智慧型化裝飾專業委員會、室內裝飾質量工作委員會、法規專業委員會、綠色家居環境技術工作委員會
專業機構
· 會員部
· 秘 書 處
· 辦 公 室
· 信息諮詢服務部
· 人才培訓部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設計專業委員會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施工專業委員會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裝飾材料用品專業委員會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法規專業委員會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室內環境監測工作委員會
·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綠色家居環境技術工作委員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英文名為CHINA 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簡稱為CIDA.會徽標誌由CIDA的圖案組成.
第二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遵照國務院會議提議組建的室內裝飾行業的全國性組織,是由同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經濟團體,具有法人地位。協會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各項活動
第三條 中國輕工總會是國務院授權管理室內裝飾行業的主管部門,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是中國輕工總會的組成部分,受中國輕工總會的委託,承擔部分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室內裝飾是對人們活動的所有成形內部空間(包括建築物、車、船、飛機等)的再加工和再創造;是室內空間及環境的裝飾設計、施工、室內裝飾材料和用品配套生產、組套供應的系統工程;是集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業;它為人們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
第五條 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要求,聯結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為政府巨觀決策服務,為企業和行業服務,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共同利益,促進室內裝飾行業的發展?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宣傳貫徹與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發展室內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
(二)協助政府制訂與貫徹實施室內裝飾行業的技術標準和各項定額,開展對設計與工程質量的評定與監督;
(三)協助政府制訂與貫徹實施室內裝飾行業市場管理;
(四)開展對國內外室內裝飾行業的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的建議;
(五)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組織國際國內展覽和技術交流,推動行業技術合作與進步,幫助企業拓寬國內外市場;
(六)開展諮詢服務,出版有關刊物,為會員提供本行業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開發、培訓各類人才;
(七)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
(九)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糾紛,幫助會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十)承辦中國輕工總會、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執照的從事室內裝飾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室內裝飾工程公司以及室內裝飾設計、科研、技術開發、信息情報、教育等相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章程,照章繳納會費的,均可自願申請為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願為發展室內裝飾行業貢獻力量的專家、學者、教授、科研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均可自願申請為協會個人會員。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聘請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委派會員代表人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監督權和其他民主管理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決定退會。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完成協會委派的任務;
(四)遵守行規行約;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代表人,可以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委託本單位其他人員出任。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協會可予以除名:
(一)停業或轉產;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會員義務經協會勸告拒不改正。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查通過協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四)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修改協會章程。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表決,獲得半數以上票數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為協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換屆選舉,也可採用通訊方式舉行。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協會工作計畫;
(三)吸收新會員。
第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正、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決定聘任。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期,以兩屆為限;特殊情況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延長一屆。常務理事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日常事務,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機構。
第十七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和顧問,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地方協會
第十八條 凡經過地方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地方協會,可以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協會。地方協會在當地業務主管部門指導和本協會協助下,自行決定工作計畫和開展活動。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條 經費開支
(一)為實現協會任務開展活動的開支;
(二)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勞保、福利費用等;
(三)協會辦公設施所需費用及差旅費、辦公費等開支;
(四)其他正當開支。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經費收入和支出均應符合國家財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報中國輕工總會和民政部備案。章程解釋權歸中國室內裝飾協會。
第二十三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終止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中國輕工總會批准,並報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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