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然氣行業聯合會

中國天然氣行業聯合會成立於2013年11月,聯合會是以中國天然氣上、中、下游企業(包括非常規油氣企業)為主體及有關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專業性非營利性民間組織,是天然氣協會(燃氣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天然氣行業聯合會
  • 成立於:2013年11月
  • 主體:中國天然氣上、中、下游企業
  • 性質:全國專業性非營利性民間組織
組織機構,服務宗旨,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會員,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七章 紀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聯合會的業務範圍,聯合會會員,

組織機構

聯合會下設秘書處、科學技術委員會、非常規天然氣(煤層氣、頁岩氣、煤制氣)行業專業工作委員會、天然氣管道專業委員會、陰極保護專業委員會、培訓工作委員會和燃氣設備專業委員會9個工作機構。
聯合會工作覆蓋全國,現大約有200多個燃氣企業和廠家為會員單位。

服務宗旨

中國天然氣行業聯合會的宗旨是:為社會服務,反映會員的願望,維護會員的僉權益,促進企業的橫向聯繫;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發揮政府主管部門與企業間聯繫的橋樑紐帶、潤滑劑作用,加速燃氣事業的發展。
聯合會擁有自己的資訊網站,名為《天然氣(煤層氣)與管道網》,自2008年上線以來,以“為推動中國天然氣行業管理服務,為提高天然氣技術水平服務”為宗旨,深受廣大網友的歡迎。
聯合會擁有自己的官方網站,自上線以來,以服務廣大會員為宗旨,為企業提供產品、培訓、會議論壇、學習等服務,受到廣大會員的好評。
聯合會組織了許多專業性、技術性會議及培訓,並為多家企業進行量身定做進行企業內訓,聯合會成功主辦多次國際天然氣市場研討會及煤層氣技術開發利用高層論壇,既為學習借鑑國外天然氣新技術、新工藝提供條件,又為展示國內燃氣產品提供了方便。同時促進了國際間燃氣行業的合作與交流,結交了很多國內外同行朋友,擴大了聯合會的知名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天然氣行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China's natural ga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CNGIA)。

第二條

中國天然氣行業聯合會是面向全國天然氣、液化天然氣、煤層氣生產、天然氣裝備領域,由各相關企業(天然氣行業設計、施工、生產、儲運及裝備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以及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業務上接受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環境保護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政策,以科學發展為宗旨,促進天然氣行業發展,加快企業“產學研”步伐,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及社會效益相統一。通過開展相關領域的政策研究,加強國際交流、產業合作,為天然氣行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天然氣行業的各種資源,做好國家政策法規的研究與宣貫、天然氣行業信息傳播、政策調研等工作,組織參加國際天然氣行業開發利用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天然氣產業的進步與發展,其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一)圍繞國家天然氣行業生產發展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各級政府及其天然氣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二)開展相關的天然氣行業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諮詢服務;
(三)收集、分析、交流天然氣行業信息,編輯、出版會刊,開展企業“產學研”及技術交流活動;
(四)團結凝聚天然氣行業,各社會組織,聯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進中國天然氣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五)開展天然氣行業現狀調研,宣傳教育活動;
(六) 開展天然氣行業國際合作和交流活動,維護我國良好的能源國際形象,為我國天然氣行業的健康發展和安環事業爭取更多的國際支持和實際利益,推動全社會天然氣行業的發展;
(七)組織推廣天然氣行業生產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措施、新經驗、新途徑,推動天然氣開發自主創新、科技進步和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天然氣行業科技進步,為實施“科技興安”戰略服務;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議,維護會員單位和天然氣行業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先進會員單位和個人;
(九)承辦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均以單位負責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該單位會員的代表人。如有變更,應由單
位新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接替,並及時告知協會秘書處。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關心和支持天然氣行業,在天然氣行業生產、管理、科研、服務等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請求協會協調和保護;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支持本協會工作,宣傳本協會宗旨,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為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相關信息及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查、通過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長遠規劃;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
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
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
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理事從本協會會員中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
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
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
數不超過理事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
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我國天然氣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70周歲,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
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
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決定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的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
(四)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建議,交會長
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會的財務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紀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按章辦事。

第四十五條

本會成員必須十分珍惜和自覺維護本會信譽,勇於開拓,誠信辦事,熱情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條

本會成員必須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一) 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推行燃氣行業經濟政策和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事項;
(二)開展對國內外行業基礎資料的收集、統計和經營管理的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發展燃氣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等提供依據;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燃氣行業在經營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科研、設計、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經驗和成果;
(四)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和組織交流國內外有關燃氣的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燃氣器具產品的展評、推廣和技術交流;
(五)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類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六)編輯出版聯合會的刊物和信息資料;
(七)代表中國燃氣行業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發展與國外燃氣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舉辦國際燃氣研討會,國際燃氣技術設備展覽會;
(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
(九)承辦政府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十)其他依法律、法規應當辦理的事項。

聯合會會員

1、聯合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2、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聯合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聯合會的意願;
(三) 在燃氣及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能夠履行會員義務;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關城市的地方性燃氣聯合會可作為單位會員加入中國天然氣行業聯合會。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也可採用書面表決通過);
(三) 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及相關檔案;
(四) 通過聯合會網站發布公告。
3、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聯合會活動;
(三) 優先享受聯合會的各種服務;
(四) 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其他依章程應當享有的權利。
4、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聯合會的決議;
(二) 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三) 向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 其他依章程應盡的義務。
6、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7、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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