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關於轉發《中國天主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
全省各天主教教區,各級天主教“兩會”組織:
2009年12月28日,《中國天主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正式公布實施。該《認定辦法》是貫徹執行國家《宗教事務條例》,依法對天主教教職人員進行備案管理的前提依據,是維護廣大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現予以轉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結合我省天主教會實際,現就教職人員認定、備案工作中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該《認定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所有天主教教職人員(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司鐸、執事、修女)。
二、各教區或縣(區、市)天主教“兩會”組織要按照《認定辦法》、《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由教職人員本人填寫認定、備案申請表,依照規定程式簽署審核意見後,報省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備案,由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發給《天主教教職人員證》,並報省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同時函告各相關宗教工作部門和單位。
三、今後新晉升教職人員,各教區必須按《認定辦法》、《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及時履行認定、備案程式,由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頒發《天主教教職人員證》,並報省宗教事務局備案,同時函告各相關宗教工作部門和單位;領取教職證的教職人員在赴任時,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及時到任職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任職備案。
四、在教職人員的認定、備案工作中,如遇到《認定辦法》及本《通知》中未涉及到的具體情況,應及時反映,由省天主教“兩會”向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請示,在得到解釋並明確解決辦法後遵照執行。
附:中國天主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
陝西省天主教愛國會
陝西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國天主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2009年11月26日中國天主教一會一團主席聯席會討論並提交七屆四次常委聯席擴大會議通過,2009年12月28日公布)
第一條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中國天主教教區管理制度》、《中國天主教主教團關於選聖主教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天主教教職人員(以下簡稱教職人員)是指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司鐸(神父)、執事、修女
第三條教職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法律,維護祖國統一;
(二)信德堅固,信仰純正,堅定維護至一、至聖、至公,從以伯多祿為宗徒之長的宗徒們傳下來的教會和當信教義的統一與完整;
(三)立志終生獻身教會福傳、牧靈事業,善度貞潔、神貧、服從生活,品行良好;
(四)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帶領廣大教友走愛國愛教的道路,服務人群、榮主益人。
第四條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除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有較高神學造詣,德才兼備,熱心榮主救靈事業,恪守神職聖願,關心神職人員神形需要,善於聯繫民眾,深孚眾望,年滿35周歲,晉鐸5年以上,儀表端莊,身體健康。
第五條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的產生按《中國天主教主教團關於選聖主教的規定》進行。
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祝聖,應由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一位主教主禮,兩位主教襄禮,在聖堂公開舉行。
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在祝聖前,要當眾宣誓忠於祖國、遵守憲法,堅持基督的信德道理,忠於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聖教會,服務人群。
第六條司鐸、執事除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大修院(神哲學院)完成神學、哲學、靈修等各項培育,且成績合格;
(二)領受司鐸聖秩者應年滿25周歲,晉升執事者應年滿23周歲,為教會牧靈的需要,經教區主教或教區長的準許,二者的年齡條件可以放寬,但均不可超過1年;
(三)晉升司鐸、執事前需經過一定時間的實習。
第七條晉升司鐸、執事應按照下列程式:
(一)教區主教或教區長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的規定對擬晉升者進行審核,考核其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
(二)教區主教或教區長應徵詢教區管理委員會和擬晉升者實習所在堂區主任司鐸、副主任司鐸以及教友的意見;
(三)晉升司鐸、執事後,有關教區應將被晉升者的情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教務委員會頒發天主教教職人員證;
(四)舉行祝聖司鐸、執事典禮,由教區主教在聖堂公開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應定期將司鐸、執事晉升情況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
第八條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退休、辭職,由本人提出申請,報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批准。
司鐸、執事退休、辭職,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教區主教或教區長同意,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修女除具備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為年滿18周歲、領受洗禮和堅振的女性,且身體健康,儀表端莊;
(二)人格成熟,熱心教會事業,適合度團體生活;
(三)在教區修女會入初學,完成規定的各項培育且考評合格。
第十條修女發願儀式要在聖堂公開舉行,發願後由所在教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教務委員會頒發天主教教職人員證。
第十一條修女退會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由該修女所在教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教職人員晉升、退休、辭職(包括修女退會)等,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祝聖的主教、助理主教、輔理主教,符合第三條、第四條條件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審核提出意見,報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審批,批准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祝聖的司鐸、執事,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條件的;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發願的修女,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條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勸誡、暫停教會職務、撤銷教會職務、停止行聖事職(權)、革除聖職、開除等懲處:
(一)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的;
(二)違反《中國天主教教區管理制度》等有關教會規章制度的;
(三)行為嚴重不端的。
第十五條有關教區對司鐸、執事做出停止行聖事職(權)或革職懲處的,對修女做出開除懲處的,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備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向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主教因個人行為喪失行聖事職(權)的,經主教團審核後,停止其行聖事職(權),情節嚴重的令其離開教會,並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主教因年老體弱不能履行職務的,經教區五分之四的司鐸向主教團提出其退休建議,經主教團核實後,可批准其退休。
司鐸因個人行為喪失行聖事資格的,主教或教區長徵得教區管理委員會同意,由主教決定,停止其行聖事,情節嚴重的令其離開教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備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報原備案的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