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壘球協會

中國壘球協會

中國壘球協會原屬中國棒壘球協會,1979年3月成立,現總部設於北京市,該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下轄的單項運動協會之一。

中國棒壘球協會第1任主席為魏明。全國委員會下分別設立棒球、壘球的教練、裁判、科研宣傳、器材設備4個附屬委員會。1979年11月國際壘球聯合會接納中國為會員國。1981年8月中國棒壘球協會加入國際業餘棒壘球協會。1986年中國壘球協會從原棒壘球協會獨立出來。總部設在北京。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委員會,執行機構是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秘書處。下設教練、裁判、科研發展和新聞等專項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壘球協會
  • 成立時間:1979年3月
  • 總部:北京
  • 第1任主席:魏明
發展歷史,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87年12月在北京召開中國壘球協會全體委員會議,榮毅仁名譽主席,張彩珍任主席。1990年壘球項目納入第11屆亞洲運動會。壘球協會定期舉辦全國女子壘球聯賽、全國青年女子壘球錦標賽、全國大學生女子壘球比賽和“萌芽杯”全國兒童女子壘球夏訓比賽。協會每年舉辦優秀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評選活動,以表彰在體育運動中取得的成績。協會編輯出版了《中國棒壘球雜誌》刊物。

理事成員

現任中國壘球協會常務委員會及秘書處人員名單:
中國壘球協會
第六屆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名單 (41人)
胡家燕、江秀雲、談鶯、盛志國、王歡、劉征、郭蓓、王嗣華、毛宏、蔣顯倫、楊衛、朱躍釗、張力、張燕軍、耿寶權、楊旭、 謝斌、皇甫紅娜、王彤、齊燕、李晉康、蔡偉雄、孫和平、孫傑、王道勛、陳旭、嚴小平、程志文、李新民、王路華、呂鵬、高明、楊湛林、任日輝、宋秋元、孫伯傑、李平、王浩、曹勇、耿劍、王建
中國壘球協會第六屆全國委員會領導名單
職務
姓名
性別
所在單位及職務
名譽主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
顧問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顧問
顧問

廣東省政協副主席
顧問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顧問
顧問

中國奧委會副主席
主 席

全國政協常委,中國奧委會副主席
副主席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中心副主任
副主席

國家體育總局手曲棒壘球中心副主任
副主席
盛志國

國家體育總局群體司司長
副主席
王歡

天津體育局黨委副書記
副主席
劉征

遼寧省體育局副局長
副主席
郭蓓

上海體育局副局長
副主席
王嗣華

山東體育局紀檢組長
副主席
毛宏

河南省體育局副局長
副主席
蔣顯倫

四川省體育局副局長
副主席
楊衛

甘肅省體育局局長
副主席
朱躍釗

江蘇南京工業大學副校長
副主席
張力

成都軍區宣傳部副部長
副主席
張燕軍

教育部學生體協聯合秘書處副秘書長
副主席
耿寶權

國家體育總局奧體中心副主任
副主席
蔡偉雄

廣東省體育局紀檢組長、監察專員
特邀副主席
陳天祥

廣東順德東逸灣體育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
楊旭

手曲棒壘球中心壘球部主任
司 庫
謝斌

手曲棒壘球中心奧運保障部副主任
副秘書長
王彤

手曲棒壘球中心壘球部副主任
副秘書長
齊燕

手曲棒壘球中心壘球部副主任
副秘書長
皇甫紅娜

國家體育總局外聯司綜合處
中國壘球協會第六屆委員會下屬委員會主任名單:
1.教練科研委員會主任:宋秋元
2.裁判規則委員會主任:孫伯傑
3.新聞宣傳委員會主任:曹勇
4.場地器材委員會主任:王浩
5.青少年委員會主任:李平
6.慢投壘球委員會主任:耿劍
7.軟式壘球委員會主任:王建

組織章程

中國壘球協會章程(2009年4月9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為“中國壘球協會”,簡稱“中國壘協”,英文名稱“CHINESE SOFTBALL ASSOCIATION”,縮寫為“CSA”。
第二條 中國壘球協會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本協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行業體協、解放軍所屬壘球運動組織及其他合法壘球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系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是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本會遵守國際壘球聯合會和亞洲壘球聯合會的章程、技術規則及有關規定,是國際壘球聯合會承認的代表中國參加國際壘球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壘球工作者、教練員、運動員和壘球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我國壘球事業的海內外人士,貫徹落實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推動壘球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為增強人民體質,豐富民眾的業餘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增進與各國、各地區壘球協會、壘球俱樂部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加強與國際壘球聯合會和亞洲壘球聯合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總部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根據國家的體育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以及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組織、指導全國壘球運動的發展,推動項目的普及與提高。
(一)全面負責壘球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項目發展規劃、計畫和方針政策,指導會員的工作;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壘球項目的全國競賽制度、競賽計畫、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負責本項目全國競賽的管理;
(三)指導壘球項目運動隊的建設和後備人才的培養,管理本項目的各級國家隊;
(四)指導壘球項目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隊伍建設,制定相應的等級管理制度,組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相關管理人員的培訓;
(五)組織壘球項目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科技攻關,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六)提出壘球項目的國際活動計畫,並具體組織實施,負責教練員出國、出境任教和運動員出國、出境訓練、比賽的選派,以及境外教練員、運動員入境從事教練和比賽相關工作的歸口管理;
(七)組織協調壘球項目宣傳工作,以及壘球競賽和相關活動的電視轉播、信息發布等項工作;
(八)制定國內壘球項目開展的場地和器材標準,指導場地建設和器材生產;
(九)依法開展與壘球項目有關的市場開發活動和諮詢服務,為項目發展籌集資金,保持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十)搞好協會自身的組織建設,廣泛聯繫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分為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和個人會員。
會員協會必須是經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註冊,並代表本地區或行業、系統開展壘球運動的協會。
會員俱樂部必須是能自行承擔民事責任的開展壘球運動的俱樂部。經本會批准註冊的壘球俱樂部,即成為本會會員俱樂部;凡會員協會及其所屬組織按規定審批註冊的民眾性壘球俱樂部,在向本會正式履行備案手續以後,即自然成為本會基層會員俱樂部組織。
個人會員必須是熱愛壘球運動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自然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全國或地區壘球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或全國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全國委員會或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比賽和活動;
(四)申請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認真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權益;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國委員;
(三)審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秘書處、分支機構等;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管理制度;
(十)接受主管部門或監督部門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全國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國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委員數不超過全國委員人數的1/3。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及秘書長為執行委員會當然成員。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2/3以上執行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長期與協會合作並為壘球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及社會人士,可特邀擔任協會領導職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或全國委員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領導本會的全面工作,推動項目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領導秘書處落實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六)籌備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
(七)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國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體育總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國壘協會旗、會徽、商務標識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頒發,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9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全國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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