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一、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簡稱中管院)於1986年9月1日經
陳雲同志批示,在
宋平等中央主要領導同志的關懷和支持下,1987年6月2日,國家科委(87)國科發綜字0379號文批准成立的國家事業單位。這是我國第一家經國家批准的專門從事管理科學和相關交叉科學研究的新型科研諮詢機構。現為國際管理學者協會聯盟(IFSAM)的理事單位。1989年8月25日,
國家人事部人中編函【1989】31號文批准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國家事業單位編制50人,國家財政部撥給開辦經費,田夫同志任院長。
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於2006年5月15日經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定批准,重新登記註冊為國家事業單位。登記號為:210000004617《人民日報》於2006年6月23日發布了公示公告,田志強同志任法定代表人。根據國家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精神和中管院的實際情況,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審定批准,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於2012年7月25日再次又重新登記為國家事業單位(登記號為:210000005343),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行政領導班子負責制的
法人治理結構。根據管理和科研的需要,院總部機關設辦公室、組織人事部、科研部、培訓部、項目合作部、國際交流部等職能部門。院下設學術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等直屬機構和50多個研究所(中心)。
二、中管院的基本宗旨是,以馬列主義、
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瞄準前沿,銳意開拓,圍繞我國國情和世界發展趨勢,總結我國管理實踐經驗,吸收各國先進管理成果,推動中國管理科學與科學管理的創新和發展,為適應高新科技發展、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日益發展的態勢,凝聚一批國內一流的專家學者,組成一支高智慧型的科研隊伍,形成一個高層次的智力集團,為國家決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科學管理,發揮積極的作用。
三、中管院是我國管理科學研究領域的重要機構,管理科學學術交流的有效平台,管理創新工作者之家,管理理論研究者和管理工作實踐者溝通的橋樑,聯結領導層、專家、學者、企業家及管理界、經濟界、工商界、金融界、新聞界合作的紐帶。
四、中管院成立27年來,對我國的管理科學、科學管理以及相關交叉科學問題,對我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管理創新等問題,展開了跨學科的綜合研究和套用開發,舉辦了各種大型學術交流和專題研討活動60多次,承擔了管理科學的教育培訓和諮詢傳播工作,編寫了一批具有中國特色的管理科學教材、著作80多部和有價值的課題研究報告200多份,出版發行各類期刊近20種,培訓各類管理人才10000多人次,在國內外得到廣泛的好評。我院與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等單位合作,舉辦“毛澤東與科學”研討會,“鄧小平管理思想研討會”和“陳雲生平與思想”研討會等,並編輯出版《毛澤東與科學》系列著作,《鄧小平黨建論著研究》一書,《陳雲論著研究文集》一書,《陳雲治黨治國方略研究》一書等等;同時,組織我院專家學者開展課題研究,發表了論述社會主義現代化、管理科學、科教興國、知識經濟、企業管理、人才培養、金融發展與改革等優秀論文,並將其成果匯集成《管理研究與實踐》一書出版或在國內外權威報刊發表,受到社會廣泛好評,多次受到黨和國家領導、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讚揚和鼓勵。特別是2004年有關“三農”等問題的研究報告,得到溫家寶總理的批示,引起有關國家部門的高度重視。其中關於“農村科學技術發展戰略重點、農業科技發展趨勢及對策”等內容,被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戰略研究中。至今,中管院專業研究和套用開發涉及經濟管理、社會管理、公共管理、文教管理、科技管理、生態環境管理等許多領域,已成為推動中國管理科學發展與管理思想研究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五、中管院堅持依法建院,依法治院,決心緊跟中央戰略部署,按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奮鬥、銳意開拓、與時俱進、紮實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繁榮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管理科學事業和開創我國管理科學研究新局面,做出應有的貢獻。
六、研究院網站是一個通過科學管理系統使研究機構及民眾中間通過順暢的信息交流溝通和共享,從而提高研究科研課題的一個最佳化有力平台。
七、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指出,推進城鎮化是解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重要途徑,是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的有力支撐,是擴大內需和促進產業升級的重要抓手。城鎮化對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
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影響。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八、為推動中國城鎮化建設,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引導下,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下設成立中國城鎮化產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八日成立。任命王平同志為中國城鎮化產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執行會長。
委員會作為“城鎮運營服務中心”,以城鎮運營為主軸,圍繞城鎮運營、低碳產業園運營、區域商業運營、養老養生、“大農業”及文化旅遊項目運營與研究、發展和招商推廣等提供專業的策劃與智力支持。
委員會積極為中國城鎮經濟發展和企事業單位參與城鎮化建設服務;積極為政府和民間資本進入城鎮化建設服務;積極為農村需要政策支持的新農合組織和個人服務;積極為符合國家政策,需要技術申報和資金支持的城鎮化項目服務;積極為其他方面的個人和組織參與新農村建設服務。
委員會將全面開展對中央推進城鎮化建設的方針、政策提供諮詢和服務;扶持“三農”、為農村土地流轉、為新農村建設的相關政政策提供諮詢和幫助;
委員會堅持以“積極參與城鎮化投資與建設,專注於推動城鎮化產業發展”為中心思想,積極聯合城鎮企業,打造相互交流、合作穩健的城鎮化服務平台,擔當起自身使命、行業責任、社會責任。
性質與任務
性質
委員會的性質,是由全國各級政府、金融界、企業界、行業管理界、學術界、媒體界,通過理論和實踐、探索、參與、促進新型產業發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專家學者、金融家、企業家,以及關注和支持新型城鎮化產業發展的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服務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溝通政府與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橋樑、紐帶和參謀,隸屬於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任務
根據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提出的“兩橫三縱”戰略格局,積極宣傳黨的有關城城鎮化的方針、政策和任務。
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鎮化建設,協調中央和地方政府資金進入城鎮化建設搭建公平競爭的平台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通過召開專項會議、職業培訓、座談、諮詢等活動深入宣傳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鎮化產業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城鎮化建設項目養老養生項目三農項目 城市綜合體 高科技環保產業有機農業
光伏產業項目房地產項目 土地改良微生態製劑/微生物製劑 地方政府債收購/置換
PPP項目頂層設計、諮詢、策劃、投資 產業園區 文化產業 低碳產業 大健康醫療
委員會直接接受中管院的監督指導,嚴格按照中管院要求開展各項工作,圍繞“服務”做工作、大力“創新”求發展。積極回響國家“一帶一路”“新型城鎮化建設”號召。
委員會開門辦會,民主辦會。歡迎在相關行業、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和正能量的從事、參與或關注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金融家、企業家、相關專家學者,踴躍加盟,申請入會,共商新型城鎮化產業發展大計,共辦新型城鎮化產業發展企業之家,共享新型城鎮化產業發展創新成果!
委員會公約
服務公約
根據中國城鎮化產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章程,委員會要為各類城鎮化從業主體和政府部門提供服務,為貫徹此宗旨,特制定服務公約如下:
第一條積極貫徹政府的巨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和投資政策,引導投資活動,反饋實施情況和政策效應。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議,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從業主體對國家投資工作的意見、建議和呼聲。
第二條及時傳遞政府意圖和政策取向等有關信息,向政府反映產業需求並提出投資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方面的建議,成為民間和政府間對話的視窗。
第三條採取多種方式,提高從業素質。組織各類從業主體及其
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國內外專業培訓、專題講座和考察,提高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建立中國城鎮化經營與管理人才信息網路和聯誼制度,溝通信息,加強合作。
第五條提供信息服務,幫助從業主體及時了解
巨觀經濟形勢和發展趨勢、重大的巨觀經濟決策背景,把握投資機會和規避風險。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夥伴,拓展融資渠道,促進經濟合作。建立會員之間的電子信息網路,編輯出版中心通訊刊物,加強信息交流,為城鎮化產業從業者提供經濟、投資、技術、市場、行業等方面的信息,通報全國在建項目投資規模、
投資產業結構、地區布局、投資熱點等。
第六條根據從業主體的要求,提供市場調查與分析、投資策劃與決策、項目評估與工程諮詢、項目融資與管理、企業診斷、企業兼併與資產重組、企業上市和海外投資,以及法律、會計、資產評估、監理等諮詢、顧問服務。
第七條維護從業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需求,提供法律援助,幫助解決在投資活動中遇到的矛盾問題,調解投資主體之間的權益糾紛。
第八條為從業主體向“一帶一路”投資提供環境和投融資諮詢,疏通和協調會員和當地政府間的關係,協助從業主體在“一帶一路”地區尋找投資機會。
第九條積極促進中國城鎮化產業投資專業委員會與國際接軌,加強與國內外同業機構的聯繫,協助做好招商引資和"走出去"戰略,為從業主體的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提供信息和途徑。
第十條圍繞投資活動中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廣泛開展投資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和經驗交流,探討各類從業主體的定位、發展戰略、經營模式、科學決策與管理等。
本公約的修改,需經主任辦公會議表決通過。
自律公約
根據中國城鎮化產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章程,為實現委員會宗旨、規範委員會從業人員行為,全體成員必須嚴格實行行業自律。為此,特制定中國城鎮化產業投資專業委員會自律公約,全體成員要相互監督,共同遵守。
第一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依法經營、依法納稅,自覺接受政府指導、監督。不違法,不規避法律、法規,不從事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二條自覺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環保政策和技術發展政策,善於將局部利益同國家整體利益結合在一起。不申報、不審批、不投資、不建設、不支持國家明令禁止產業和產品的建設項目、低水平重複建設項目、嚴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從事項目決策、參股投資、資產重組、資產置換、企業上市以及其他投資活動,必須經過規定程式,按市場原則、效益原則、規避風險原則,民主科學決策,不搞“人情”項目。不以行政方式干預企業決策許可權內的事項。不損害投資者權益、融資者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投資項目的資本金必須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確定,其占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資本金必須是投資者實繳的出資額,不以欺騙手段虛報註冊資本。在融資前,要籌措到位必要的資本金。進行境外融資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利用外資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按照國家頒布的企業財務制度和金融管理規定,實行資產負債管理,防止過度投資和超限額投資擔保,在規避可預見風險的前提下參與各類投資活動,建立對國有資產和公司資產保全措施。
第六條進行投資項目建設時,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節約資金,保證工期,保證工程質量,不出現質量低劣的工程。
第七條如實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編制報表,不隱瞞真情,不講假話,不編假數字,不造假帳。
第八條嚴格按契約、協定辦事,按約定提供產品、貨物、資產和服務,按約定付款;無法定事由,不得拒付或拖欠貨款和服務費用,不得抵賴或惡意拖欠銀行貸款及其他借款。
第九條從業人員與其他從業主體之間開展正當交往與合作,按規定收付費用。不搞回扣,不饋送,不收受禮金、紅包、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不提供也不接受接受免費旅遊。未經委員會授權,不得以委員會名義開展國內外各種交往活動。
第十條定期對從業人員執行本公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並歡迎社會各界通過監督電話、信函、走訪、投訴等方式進行社會監督。自律公約執行得好的,由委員會視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表彰;自律公約執行得差的,由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阻、口頭警告、書面嚴重警告、內部通報、情節嚴重者交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解除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