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積極、認真、扎紮實實地為會員服務。
(1)幫助企業探討改革之路;
(2)積極推行工資改革;
(3)協助合理調整水價;
(4)積極配合建設部實施企業上等級工作;
(5)全力抓好經常性的工作。
2.充分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
(1)配合建設部完善供水行業的法制建設;
(2)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劃;
(3)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4)舉辦供水、節水產品展銷活動。
組織機構
中國水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權利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秘書處是常設機構。協會下設專業委員會有:科學技術委員會、
企業管理委員會、節約用水委員會、縣鎮供水委員會、思想政治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經濟實體及其他組織:1992年,中國水協與上海自來水公司所屬上海給水設備工程公司聯合組建了“華水新技術開發公司”。
理事成員
會長
副會長
副會長兼秘書長
常務副秘書長 秘書處主任
劉志琪
副秘書長
供水專業委員會主任 陳炳林
排水專業委員會主任 楊向平
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 聶梅生
節約用水工作委員會主任 周善東(山東省
城鎮供水協會會長)
設備材料工作委員會主任 張湛軍(鄭州市水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企業文化工作委員會主任 馮國熙
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主任 徐維浩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英文譯名:China Urban Water Association 縮寫:CUWA。
第二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由各城市供水、排水、
節水企事業單位,地方
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相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及城鎮供水排水設備材料生產企業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是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必須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
道德風尚,推進
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促進城鎮供水排水界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中國
城鎮供水排水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城鎮供水排水和
節水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全行業的基礎資料,掌握行業動態,傳播行業信息,研究和探討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有關標準提供材料和數據。
(三)總結、交流、推廣城鎮供水排水業的經營、管理及城鎮節約用水等方面的經驗,組織開展城鎮供水排水和節水領域的國內外學術和科技交流活動,促進行業改革和科技進步。總結、交流、推廣新技術、新工藝,為會員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向有關部門推薦科技成果和論文。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行業質量技術認證、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驗收工作及資質審查等。組織開展科研和技術攻關、評優表彰、人才培訓等工作。組織或參與行業法規、政策、標準和規劃的調研、起草、修改及其他工作。
(五)負責對供水排水和
節水設備產品及創新成果的評審、推薦和推廣套用工作,促進生產企業與會員和相關用戶之間的交流。
(七)編輯出版會刊、會報和有關信息資料。
(八)興辦非營利性實體,促進
自我發展,更好地為行業服務。
(九)參加有關國際組織並開展交流活動。邀請國外專家來華講學。組織相關人員出國考察、進修和講學。
(十)做好政府委託辦理的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城鎮供水、排水、
節水企事業單位,地方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相關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及城鎮供水排水設備材料生產等企事單位和從事城鎮供水、排水、節水工作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承認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自願申請,經批准,按時交納會費,均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的意願;
(三)在城鎮供水排水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三)要求提供諮詢服務;
(四)參加對外交往活動;
(五)對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遵守《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執行決議;
(二)維護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支持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工作,完成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交辦的任務;
(五)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為開展協會工作提供方便;
(六)提供學術論文、技術報告、經驗總結和出國考察報告。
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一)制定和修改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工作方針、計畫和有關重大問題;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名額經民主協商確定,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一)理事應由具有一定影響的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現職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出任。在任期內如因故變更,理事單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薦意見,經理事會通過。
(二)通過協商,可推薦在供水排水領域聲望高的人士為理事候選人。
(三)理事所在團體會員單位退會或除名,其理事資格自行取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解釋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
(四)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人選的更替、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規章、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設立
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一)常務理事應由在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的理事單位現職負責人出任。
(二)通過協商,可推薦在供水排水領域聲望高的人士為常務理事候選人。
(三)常務理事所在團體會員單位理事資格取消,其常務理事資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一條 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兩次
常務理事會;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名。名譽會長和理事會顧問應為國內供水排水領域有較高聲望的人士或長期在供水排水領域工作的領導、專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任期為1屆。
第二十四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延長任職期限的,最高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中國
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一)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
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
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中國
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終止後的
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
城鎮供水》是中國水協主辦的綜合性學術刊物,刊物的主要內容除供水技術的報導和專題探討外,還有有關城鎮供水的方針、政策、協會重大活動,供水企業的
經營管理,國際城市供水技術發展,國際水界的活動以及普及性供水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
供水節水報》是中國水協主辦的會報,用於宣傳有關城鎮供水和城市節水的方針、政策、法規,報導城鎮供水事業發展,中國水協重大活動,全國各地供水企業經營管理的成果和新動向,改革開放的舉措與動態,刊登人物傳記以及會員的文學藝術作品、供水企業間的文體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