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雕塑家協會

中國城市雕塑家協會

中國城市雕塑家協會正式成立於2014年9月4日,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其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與城鄉建設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城市雕塑家協會
  • 外文名:The Chinese Urban Sculpture Artists Association
  • 業務主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登記證號:5049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40525W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中國城市雕塑家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組織全 國各民族城市雕塑家、城市雕塑工作者,致力於繁榮社會主義城市雕塑事業,倡導城市雕塑的中國精神、中國氣派和時代風格;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諧文化,為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中國城市雕塑家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 中國城市雕塑家協會。
英文譯名:The Chinese Urban Sculpture Artists Association
縮寫:CUSA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城市雕塑規劃、設計、加工等具有城市雕塑豐富經驗的雕塑家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 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團結、組織全 國各民族城市雕塑家、城市雕塑工作者,致力於繁榮社會主義城市雕塑事業,倡導城市雕塑的中國精神、中國氣派和時代風格;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諧文 化,為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內大街28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研究中國城市雕塑理論,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城市雕塑體系,推動中國城市雕塑的建設與發展。
中國城市雕塑家協會
(二)研究中國城市雕塑的現實問題,總結中國城市雕塑的經驗,提供中國城市雕塑建設與發展的建議,發揮諮詢參謀作用。
(三)通過各種學術活動聚集人才,培養人才,促進中國城市雕塑科研教學隊伍的建設,促進中國城市雕塑科學教育的發展和科研質量的提高。
(四)組織學術活動,開展學術研究,出版研究刊物,編著中國城市雕塑的著作和資料,促進學術交流和發展。
(五)加強同國內外學術組織及學者進行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加強國際交流。
(六)承辦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七)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本會員不需要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4年 9月3 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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