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震學會推選(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實施細則(2016年7月15日中國地震學會第九屆常務理事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兩院院士”)候選人推選(提名)工作,根據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以下簡稱“兩院”)有關規定,及《中國科協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地震學會(以下簡稱“我學會”)推選(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嚴格遵循堅持學術導向、堅持客觀公正、堅持專家主導、堅持推薦標準,寧缺毋濫等原則。
第三條嚴格執行兩院院士增選工作實施細則的標準和條件。
第四條我學會推選(提名)院士候選人的基本程式是:所屬分支機構和常務理事會成員推選(提名)。不受理院士候選人本人申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我學會推選(提名)將成立以下機構:
(一)推選(提名)院士候選人專家委員會。由我學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組成。
(二)推選(提名)院士候選人材料審核小組。由具有學術權威性的相關專家組成,負責審核候選人材料的真實性。不少於3人。
(三)推選(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小組。由辦公室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推選(提名)日常組織工作。
第三章推選(提名)條件
第六條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必須是具有中國國籍的研究員、教授或同等職稱的學者、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必須是具有中國國籍的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注重推選(提名)符合標準和條件的優秀中青年科技專家。
我學會推選(提名)院士候選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學者、專家。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政機關處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作為院士候選人。
第七條被推選(提名)人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按增選年6月30日實足年齡計算)。
第八條我學會推選(提名)名額不受限制。凡已連續3次被我學會推選(提名)為院士候選人未能通過中國科協推薦(提名)的,將暫停1次院士候選人推選(提名)資格。
第四章推薦(提名)程式
第九條我學會推選(提名)需按以下流程組織工作:
(一)成立推選(提名)機構。
(二)發布推選(提名)信息。
(三)推選(提名)初步人選。
(四)組織初審。
(五)審核材料。
(六)進行公示。
(七)報送結果。
第十條成立推選(提名)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二章要求成立組織機構。推選(提名)專家委員會及材料審核小組名單以及制定推選(提名)工作方案均須經過我學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採用通訊會議的方式)。
第十一條發布推選(提名)信息。利用網路及郵件等多種形式向行業內廣泛發布院士候選人推選(提名)信息,保證在本學科、行業領域或本行政區域的覆蓋面。
第十二條推選(提名)初步人選。
(一)我學會所屬專業委員會及常務理事會成員各可最多提名2名,並填寫《推薦登記表》。
(二)我學會專業委員會提交的《推薦登記表》應附提名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意見等信息;須有專業委員會2名主任(主任或副主任)的審核意見並簽字同意,同時蓋專業委員會的公章。常務理事成員提交的《推薦登記表》應附提名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意見等信息,同時由常務理事本人簽字。
第十三條組織初審。由推選(提名)專家委員會進行初審,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參加投票的專家應超過推選(提名)專家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二,獲得贊成票不少於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的人選,方有資格向中國科協推選。
第十四條審核材料。通過初審的被推選人,按照兩院的相關要求組織完整的材料。由被推選人所在單位負責政治、經濟、品行把關,並加蓋單位公章。被推選人的材料全部上交我學會後,我學會的推選(提名)材料審核小組對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進行公示。審核通過後,對被推選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單位及推選(提名)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所收到的反饋意見和建議由推選(提名)工作小組酌情處理;屬於投訴類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九條處理。
第十六條報送結果。推選(提名)結果報送中國科協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
第十七條我學會如發現被推選(提名)人的材料存在不符合院士標準及條件等嚴重問題時,將有權及時書面提出撤回推選(提名)人材料的申請。
第五章規範與監督
第十八條迴避制度。
我學會推選(提名)全過程實行迴避制度,迴避範圍為直系親屬、主要旁系親屬。在介紹和評議某候選人時,需要迴避的專家應暫時離席。
第十九條投訴處理。
(一)投訴信必須是書面實名投訴。投訴人應提供具體聯繫方式。不受理電話、口頭和網路方式投訴。
(二)投訴信截止日期為被推選人的材料在本單位及推選單位進行公示日結束後的2日內(以寄達地郵戳為準)。超過投訴截止日期的投訴不予處理。
(三)建立投訴分類調查機制。涉及學術方面的問題,由推選(提名)單位負責調查核實;涉及政治、經濟、品行的問題,交由被投訴人所在單位和上級部門調查核實。
(四)投訴信必須送交我學會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小組登記、統一研究處理。
(五)推選(提名)單位應當就投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提出書面調查材料及結論性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在規定時間內反饋給我學會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小組。
(六)我學會推薦(提名)工作結束後,投訴信及處理情況隨同院士候選人材料報送中國科協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條保密制度。
(一)被推薦人的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內容。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確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國科學院院士候選人涉密材料的評審和管理辦法》、《中國科學院院士增選工作保密守則》執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取消候選人的被推薦(提名)資格。
(二)除參加推選(提名)工作的專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翻閱有關材料或進入初審、評審會議會場。
(三)院士候選人推選(提名)過程中的相關材料(選票、投票結果、評審意見、投訴信件及有關調查材料等)屬於內部材料統一發放,嚴格保密,用後一律收回。未經批准,不得摘抄、複印或帶出規定的存放地點。
(四)參加評審會議的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評審過程中對候選人的討論、評價、表決以及投訴和調查處理意見等方面的情況。
(五)對候選人進行表決的材料以及投訴和調查材料由專人整理並妥善保管。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第九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向中國科協推薦(提名)院士候選人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地震學會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