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園藝學會牡丹芍藥分會

中國園藝學會牡丹芍藥分會,英文名稱:ChinesePeony Society(縮寫:CNPS),隸屬於中國園藝學會。中國園藝學會牡丹芍藥分會是由全國牡丹芍藥教學、科研與產業發展的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的全國性、非盈利性學術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園藝學會牡丹芍藥分會
  • 屬性:學術組織
現任領導,組織章程,

現任領導

中國園藝學會牡丹芍藥分會理事長 張秀新

組織章程

中國園藝學會牡丹芍藥分會章程
(修訂稿201712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園藝學會牡丹芍藥分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esePeony Society(縮寫:CNPS),隸屬於中國園藝學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中國園藝學會牡丹芍藥分會是由全國牡丹芍藥教學、科研與產業發展的工作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的全國性、非盈利性學術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牡丹芍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國牡丹芍藥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宗旨:團結廣大牡丹芍藥科技工作者及其相關領域的各界人士,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高尚的職業道德,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促進牡丹芍藥科學技術普及和發展,促進牡丹芍藥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牡丹芍藥科技事業而共同奮鬥。
第四條 本會組織原則:平等自願、優勢互補、合作共贏、權力與義務共存。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園藝學會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掛靠單位為中國農業科學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第七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2號,郵編:10008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針對國家牡丹芍藥生產、深加工、科技發展規劃和牡丹芍藥科學自身發展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參觀和考察等活動;
(二)圍繞產業科學發展的需要,舉辦專業培訓,傳播和推廣先進技術;
(三)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生產部門委託,對牡丹芍藥科技產業發展戰略、政策和重大舉措提供決策諮詢,對牡丹芍藥產業規劃與結構調整等提出合理建議,承擔有關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的評審、技術標準研製等;
(四)組織專家對牡丹芍藥產業發展及存在問題進行研討並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五)加快網站、信息平台建設,普及牡丹芍藥科學知識,傳播和推廣行業新成果,同時加強牡丹芍藥產業鏈之間的信息交流,促進牡丹芍藥產業發展;
(六)提供科研院所(高校)與企業交流對接的平台,促進行業內的新品種、新技術等成果的轉化;
(七)開展國際學術交流,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加強與國際有關的科技團體有相關業務聯繫的企業團體以及個人的友好往來。
(八)向國家有關部門和學術團體機構,推薦科技成果和人才;按照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人才表彰獎勵活動;
(九)開展為行業內科技工作者和相關人才服務的活動,及時反映牡丹芍藥從業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開展本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十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各類會員的條件是:
(一)個人會員
凡從事牡丹芍藥科研、教學、生產管理、技術推廣、產品開發以及市場行銷工作多年,已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者。
(二)團體會員
凡與本會業務有關,並擁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自願參加並支持本會的科研、教學、技術推廣、產品開發、信息服務等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團體,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外籍會員
學術上有較大成就,並對我國友好,願意同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牡丹芍藥科學工作者和團體,可申請為外籍會員或外籍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流程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向本會申請,提交入分申請表,經學會秘書處審核合格即成為學會個人會員;
(二)團隊會員:由法人代表該團體提出申請,提交入分申請表,並提交有關證明檔案和材料(包括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企業榮譽證書等複印件),經學會秘書處受理並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即成為學會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的權利
(一)擁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學術交流和行業工作者聯誼等活動;
(四)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維護本會榮譽與利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發揮各自優勢,推動本會的發展;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提建議、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
(一)提前30個工作日向秘書處提交書面退出申請,秘書處收到書面申請10個工作日內報常務理事會批准,註銷其會員資格;
(二)本會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三)本會會員退出後,向本會交納的費用不予退還;
(四)本會會員退出後,1年(含1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本會。
第十五條會員除名
1、本會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做出不利於本會的行為,經秘書處核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2、本會會員被除名,本會沒有責任返還已交納的費用;
3、本會會員被除名後,不得申請重新加入本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組織機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構成。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完成理事會換屆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園藝學會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正副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承辦中國園藝學會下達的其他事務;
9、舉辦表彰獎勵活動;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含)理事或委託人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含)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含)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含)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不定期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學科和專業領域內有較深造詣或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
(四)熱心本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多人,由德高望重的老專家或原會長擔任,任期不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多人。設副理事長單位若干個,由對分會有重要貢獻的企事業單位擔任,副理事長單位每四年一屆。設秘書長1人,設副秘書長多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園藝學會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學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的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參加社會組織的公眾活動;
(四) 提名秘書長人選;
(五) 本會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權,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代行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權
(一) 主持本會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三) 決定本會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學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及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3人。
第三十四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學會財務運行管理情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培訓等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業務主管部門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具體細則與業務主管部門中國園藝學會保持同步。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主要用於本會日常運行費和獎勵基金。
(一)日常運行費包括日常事務管理、專家諮詢、會議召開、網站維護等本會公共事務;
(二)分會自設獎勵基金,主要用於表彰獎勵在牡丹芍藥領域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三)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經費支出。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由掛靠單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代管,單獨核算。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或者本會執行園藝學會的財務管理制度,具體業務由主管部門中國園藝學會統一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中國園藝學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園藝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業務主管部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7年5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業務主管部門中國園藝學會備案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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