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書法藝術家協會

中國國際書法藝術家協會

中文名稱:中國國際書法藝術家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CALLIGRAPHY ARTISTS ASSOCIATION 審批號:51520235-001-12-13-A 中國國際書法藝術家協會是根據黨中央“關於建設文化大國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是諾義(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的分行機構。讓書法藝術走向世界,也讓世界走進書法藝術。本協會是由全國(含港、澳、台)及海外華人書法家及書法理論研究和書法教育界專家教授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本協會聯合全國(含港、澳、台)及海外華人書法藝術家,推動書法藝術交流,促進書法藝術創新,培養書法藝術新人,繁榮社會經濟發展。協會設國際聯絡秘書處與國內聯絡秘書處,國際聯絡秘書處設在被譽為世界金融、商貿、交流中心的香港;國內聯絡秘書處設在海西茶文化之都福建福安,總部設在香港。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國際書法藝術家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國際書法藝術家協會
  • 外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CALLIGRAPHY ARTISTS ASSOCIATION
  • 經營範圍:書畫文化交流
  • 公司類型:非法社會組織 
  • 公司口號:弘揚書畫藝術  傳播中華文明
  • 國際辦事處:中國香港
  • 國內辦事處:福建福安
  • 協會簡寫:CICAA
協會介紹,協會領導,協會概況,章程全文,

協會介紹

中國國際書法藝術家協會是由全國(含港、澳、台)及海外華人書畫家及書畫理論研究書法教育專家教授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社會團體。

協會領導

名譽主席:王卉
主席:王智
副主席“鄭昇

協會概況

中文名稱:中國國際書法藝術家協會
英文名稱:CHINAINTERNATIONALCALLIGRAPHYARTISTSASSOCIATION
審批號:51520235-001-12-13-A
中國國際書法藝術家協會是根據黨中央“關於建設文化大國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是諾義(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的分行機構。讓書法藝術走向世界,也讓世界走進書法藝術。本協會是由全國(含港、澳、台)及海外華人書法家及書法理論研究和書法教育界專家教授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本協會聯合全國(含港、澳、台)及海外華人書法藝術家,推動書法藝術交流,促進書法藝術創新,培養書法藝術新人,繁榮社會經濟發展。協會設國際聯絡秘書處與國內聯絡秘書處,國際聯絡秘書處設在被譽為世界金融、商貿、交流中心的香港;國內聯絡秘書處設在海西茶文化之都福建福安,總部設在香港

章程全文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國際書法藝術家協會(簡稱中國國際書協),
英文譯名:CHINAINTERNATIONALCALLIGRAPHYARTISTSASSOCIATION(縮寫為CICAA)
第二條 本會是世界華人及華文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工作者、愛好者自願結合組成的交流、聯誼團體;是書法家聯繫社會、面向市場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藝方針,遵循“堅持傳統,鼓勵創新,多種風格”的創作規律;堅持“發展是協會工作的第一要務”這一主題,不斷提高中華書法創作水平,為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為構建和諧社會、繁榮中華書法事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依法在香港特區註冊,接受特區政府法律監管。協會區域分會或工作站接受所屬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書法藝術的特點組織並舉辦書法展覽、書法評獎,鼓勵出精品、出人才,培養有創作實力的書法家隊伍,不斷提高中華書法作品水平。
(二)開展書學研究活動,提倡不同觀點的學術交流與爭鳴,推動中華書法理論研究的深入和書法藝術的健康發展。
(三)開展各種形式的書法培訓活動,豐富民眾文化生活,培養和發現人才,不斷擴大中華書法家隊伍。
(四)加強與全球書法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聯繫與交流,增進友誼,互相學習、推動書法事業的發展。
(五)對中華書法事業作出重大貢獻者,成績卓著的會員或分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組織會員深入生活,深入民眾,深入實際,到基層採風,提高思想和專業素質,以藝術形式開展愛我中華、振興中華活動。舉辦筆會,為社會公益事業捐贈書法作品,樹立書法家的高尚形象和社會責任感。
(七)積極發展會員,不斷壯大中華書法家隊伍。
(八)在本會業務範圍內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全球華人及華文書法藝術愛好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入會。
1、作品參加本會主辦或者中國書協主辦的書法、篆刻作品展覽入展、入選計兩次者;
2、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性刊物發表理論文章二篇以上者;
3、從事書法教育、書法編輯工作具有顯著成績者;
4、從事本會團體會員的主要組織領導者或對開展書法活動作出較大貢獻者;
5、熱愛中華書法藝術發展事業,為本會捐贈、支持的各界人士。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會員有關待遇和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珍惜本會榮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每次交納三年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要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違法犯罪、觸犯刑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常務理事會推選,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中華書法藝術;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專職副主席(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榮譽理事等榮譽職務,由常務理事會推舉或聘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主席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主席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專職副主席(或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社會贊助;
(二)會員會費;
(三)捐贈;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際慣例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現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事業單位人員有關規定執行,由常務理事會核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主席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3年12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