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建設宗旨,重要事件,組織章程,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附則,社會責任,
商會簡介
中國國際商會鄭州商會(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Zhe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CCOIC-Zhengzhou)。簡稱:鄭州國際商會。
第二條 性質:鄭州國際商會是由鄭州市從事國際經濟貿易及相關活動的人士、企業和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市性涉外民間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系社會團體法人。
建設宗旨
鄭州國際商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國際慣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大力推進我市經濟同國際接軌的步伐,積極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及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等活動,並根據需要,投資設立有關與國際經濟技術貿易相關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經營機構,加強我市企業同世界各國和地區在經濟、貿易、技術和服務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改革開放,推動鄭州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重要事件
2016年3月16日,中國國際商會鄭州商會舉行換屆大會暨新一屆理事會成立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領導成員,通過商會章程,並為新成立的鄭州國際商貿商會舉行授牌儀式,中國國際商會會員部朱文偉處長、河南國際商會副會長梁傑一、鄭州市商務局副局長郭磊等領導出席此次成立大會。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國際商會鄭州商會(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Zheng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CCOIC-Zhengzhou)。簡稱:鄭州國際商會。
第二條 性質:鄭州國際商會是由鄭州市從事國際經濟貿易及相關活動的人士、企業和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市性涉外民間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系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鄭州國際商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國際慣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大力推進我市經濟同國際接軌的步伐,積極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及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等活動,並根據需要,投資設立有關與國際經濟技術貿易相關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經營機構,加強我市企業同世界各國和地區在經濟、貿易、技術和服務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改革開放,推動鄭州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鄭州國際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鄭州國際商會會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鄭州國際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會員和其他經濟實體的業務需求;
(二)向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諮詢、相關法律事務、出國展覽、來華展覽、接受委託辦理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申請等;
(三)開展同各國和地區經濟貿易界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各國和地區經濟貿易、技術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鄭州市經濟、貿易、技術、法律代表團出國訪問、考察、培訓、交流與經貿洽談等活動;
(四)加強同各國和地區商會、經濟貿易協會和其他國際貿易組織的聯繫,進行經貿和有關活動,負責同中國國際商會相應的各國和地區工商團體駐鄭州機構的聯絡工作;
(五)組織鄭州市對外經濟貿易企業和團體在各國和地區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協調有關方面在各國和地區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的工作;
(六)安排、接待、協調各國和地區來鄭州的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主辦外國專業展覽會和國際博覽會;
(七)聯繫、組織與外國技術交流;
(八)設立調解中心,以調解方式居間、公平、公正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糾紛;
(九)通過各種形式為會員培訓專業人才;
(十)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公平競爭的權利,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使會員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十一)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聯繫,向企業宣傳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代表企業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提出建議;
(十二)同各國和地區商會、工商會及相關的協會等簽訂雙邊和多邊合作協定;負責協調管理在鄭州市內的外國商會及有關機構;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十四)開展鄭州國際商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會員
第七條 鄭州國際商會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及有關社團,與國際經濟貿易相關的組織、機構和協會可以申請加入鄭州國際商會成為團體會員;
(四)從事工商業及其相關活動方面的企業家、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與鄭州國際商會工作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與鄭州國際商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邀請代表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檔案或材料(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或個人身份證等複印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單位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承擔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須經會員大會2/3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若本會會長以兼任有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可委託本會副會長或秘書長出任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2016年 3 月 16日理事會議表決通過,於2016年3月 17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社會責任
中國國際商會鄭州商會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中國國際商會鄭州商會的會員利用商會平台開展慈善、救助、環保等公益活動,在社會公益領域發揮會員單位的力量。
中國國際商會鄭州商會倡導行業自律,開展行業自律活動,制定行業規則,維護行業和社會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