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國際交往的日益廣泛,世界各國對武道學習的需求急劇增長。探索在海內外設立以教授中國國學跆拳道和傳播國學經典文化為宗旨的非營利性公益機構,取名為“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是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最高管理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
  • 外文名:Chinese Ancient Chinese Literature Search Taekwondo Federation
  • 領導團隊:孔令仁、姜周存、辛廷忠
  • 會員義務:維護聯合會的聲譽、形象
領導團隊,職能,章程,會員權利,會員義務,入會,

領導團隊

孔令仁老先生與漢城黑帶跆拳道辛氏兩兄弟孔令仁老先生與漢城黑帶跆拳道辛氏兩兄弟
孔令仁
山東大學歷史系教授
全國政協常委
全國婦聯副主席
民盟中央副主席
中國孔子基金會副會長
姜周存
山東師範大學體育學院民族傳統體育系主任
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總會會員
姜周存姜周存
山東省高校武術協會副主席
山東省高校武協副主席
辛廷忠
國學經典跆拳道課程創始人
濟南市漢城黑帶跆拳道學校總校長
雙霖苑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中國《六藝武道》示範團編導

職能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負責管理和指導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分會,具體職責包括:制訂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建設和規劃、審批設定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各地分會、審批各分會辦學活動,對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運行進行質量管理、為各地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分會提供教學資源支持與服務、選派聯合會長和教學人員,培訓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管理人員和教練員,組織召開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大會。
明確辦學宗旨:《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章程》明確規定,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作為非營利性教育機構,其宗旨是增進世界人民對中國國學文化的了解,促進世界多元文化發展,為構建和諧世界貢獻力量。其主要職能是:面向社會各界人士,開展中國國學跆拳道教學;培訓中國國學跆拳道教練;舉辦中國國學跆拳道賽事;開展中國國學跆拳道考試和中國國學跆拳道教練資格認證業務;提供中國國學跆拳道教育、文化、經濟及社會等信息諮詢;開展中國國學跆拳道課程研究。
堅持各方合作:從第一個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分會誕生之日起,我們堅持合作、共贏、傳播的理念。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分會的申辦、審批嚴格遵守《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章程》規定。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致力於適應世界各國(地區)人民對國學文化融入跆拳道的需要,增進世界各國(地區)人民對中國國學文化的了解,加強中國與世界各國教育文化交流合作,發展中國與外國的友好關係,促進世界多元文化發展,構建和諧世界。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世界各地的國學跆拳道。
第三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相符合。
第四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為非營利性教育理念推廣機構。
第五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本著相互尊重、友好協商、平等互利的原則,在海外開展國學跆拳道教學和中外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應當遵守註冊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文化教育傳統與社會習俗,並且不得與中國有關法律相牴觸。
第七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不參與同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設立宗旨不相符的活動。
第八條 根據各國(地區)特點和需要,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設定模式可以靈活多樣。
第九條 中國境外具有從事跆拳道教學和國學教育文化交流能力且符合本章程規定申辦者條件的法人機構,可以向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申辦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海外分會。
第十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中國國學教學採用標準國學教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十一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提供下列服務:
(一)開展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教育教學;
(二)培訓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教練,提供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教學資源,舉辦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賽事;
(三)開展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教練資格認證;
(四)提供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教育、文化等信息諮詢和推廣工作;
(五)開展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文化交流活動。
第三章 總部職責
第十二條 中國國學跆拳聯合會總部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機構,擁有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名稱、標識、品牌的所有權,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球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及各分會。國學跆拳道總部設在中國香港。
第十三條 中國國學跆拳聯合會總部設立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處和會員單位組成。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長1名,秘書處工作人員若干名,會員單位若干。具體人選由中國國學跆拳聯合會總部提出建議,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主席和副主席的職責是:制定、修改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章程,審議全球國學跆拳道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審議總部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研究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建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主席召集。必要時可由主席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中國國學跆拳聯合會總部在秘書處領導下履行日常事務,其職責是:
(一)制訂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建設規劃和設定、評估標準;
(二)審批設定海外中國國學跆拳聯合會分會;
(三)審批各地中國國學跆拳聯合會的年度項目實施方案和預決算;
(四)指導、評估中國國學跆拳聯合會辦學活動,對中國國學跆拳聯合會運行進行監督和質量管理;
(五)為各地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提供教學資源支持與服務;
(六)選派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會員和教學人員,培訓國學跆拳道管理人員和教師;
(七)每年組織召開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大會;
(八)制定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資金資產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總部設專項工作委員會,為總部提供諮詢意見。委員由總部聘任。
第十八條 總部聘請中外知名人士擔任高級顧問。
第四章 設定
第十九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會員的申辦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辦機構是所在地合法註冊的法人機構,有從事教學和教育文化交流並提供公共服務的資源;
(二)申辦機構所在地有學習中國語言和國學文化的需求;
(三)有符合辦學需要的人員、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會員的申請者須向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提交申請,其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辦機構負責人簽發的申請函;
(二)申辦機構簡介、註冊證書、申辦機構負責人介紹;
(三)用於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及會員單位的教學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方式包括檔案資料審查、當面聽取報告、實地考察、專家諮詢等。
第二十二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批准申辦後,與申辦者簽訂協定並頒授國學跆拳道聯合會銘牌和相應證書。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對新入會的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會員單位需繳納一定的會員費用,費用包含:銘牌製作費、證書製作費、會員管理費、秘書處辦公費、會議會務費、通訊信件往來費等。
第二十四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對於會員經費實行清晰的管理制度,遵照:公開、透明的標準執行,每年將由主席召集會員單位召開年終會員會議,審議費用使用的公開情況並甄選優秀會員單位給予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先進會員進行獎勵。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國學跆拳聯合會主席負責審議國學跆拳道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年終總結報告、項目實施方案及其預決算,聘任、解聘副主席、副主席。 聘任、解聘須報秘書處備案;海外合作設定的國學跆拳道聘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設立秘書處。日常事務和公文撰寫和來往交由秘書處負責。
第二十七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實行主席領導下的秘書處負責制。秘書處負責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日常運營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主席應當了解和熟悉中國國情,熟練掌握所在國語言,具有與本崗位工作相稱的管理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公共關係和市場開拓能力。
第二十九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所聘教師、教練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
第三十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須按規定期限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預算、項目執行情況及決算,並報經總部審批。
第三十一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收益用於教學活動和改善教學服務條件,其積累用於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持續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負責組織對各地國學跆拳道的評估,對違背辦學宗旨或達不到辦學質量標準的,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有權終止協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每年召開國學跆拳道大會,交流辦學經驗,研究國學跆拳道的建設和發展,舉辦國學跆拳道比賽。
第七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權利:
(一)享有本章程及協定規定的權利;
(二)有權使用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名稱和統一標識;
(三)優先獲取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提供的教學和文化資源;
(四)免費使用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合作夥伴的宣傳媒體進行國學跆拳道免費宣傳一年的權利;
(五)免費使用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合作夥伴的網路信息化學員管理的權利;
(六)入會學校和機構享受本區內的課程保護,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保證不再以授牌的區域開展第二家入會單位和機構。
(七)享有雙霖苑教育諮詢公司課程學習八折優惠;
(八)享有參與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各項比賽的權利;
(九)享有在每期會刊上推薦優秀學校及館長和教練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協定的規定;
(二)維護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聲譽、形象;
(三)接受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的指導和評估;
(四)參加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的年度會議;
第三十六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有權依法追究任何下列行為的責任:
(一)未經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許可,擅自設立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會員單位;
(二)盜用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名義開展活動;
(三)違反本章程和協定規定,造成資金資產損失,破壞或嚴重影響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聲譽。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地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回響的國學跆拳道教學課程。
第三十八條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設定和管理參照本章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秘書處批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權利

商標使用:入會單位有權使用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名稱和統一標識;
課程觀摩:每年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將定期舉辦課程教學觀摩活動;
比賽活動:享有參與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各全國性賽事或世界性賽事等活動;
課程學習:每年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將舉辦不低於三次的課程學習,會員單位對課程的學習費用予以八折優惠;
課程保護:入會學校和機構享受本區內的課程保護,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保證不再以授牌的區域開展第二家入會單位和機構。
免費宣傳:免費使用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合作夥伴的宣傳媒體進行國學跆拳道免費宣傳一年的權利;
信息管理:免費使用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合作夥伴的網路信息化學員管理的權利;
雜誌會刊:享有在每期會刊上推薦優秀學校及館長和教練的權利;
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每年將召集分會學校和機構召開分會聯合大會,審議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會費的用使用情況,並甄選出優秀分會學校和機構予以獎勵,獎勵範圍限定於:課程培訓、教學課件、教學器械和扶持基金等;

會員義務

維護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聲譽、形象;
接受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的指導和評估;參加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總部的年度會議;

入會

人均可以申請入會。具體程式是:各分會申請學校和機構以區縣劃分為單位自願提出申請,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籤署入會合作協定。
申請入會需填寫《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入會申請表》,填表需使用正楷工整書寫。申請入會成功即代表入會學校和個人同意《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章程》中的約束與規定並享有章程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入會成功後需繳納中國國學跆拳道跆拳道聯合會會費,聯合會承諾將會費全部用於中國國學跆拳道聯合會的各位會員為的服務中,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銘牌製作費、證書製作費、會員管理費、秘書處辦公費、會議會務費、通訊信件往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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