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學研究院是由中央直屬機關批准成立現歸中國文聯主管,民協發【2016】10號,由中宣部指導工作。其域名是在中央編制辦註冊,備案號為:【20151020012492520】,其網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登記備案的合法網站,備案許可證編號:京ICP備12052341號。其中國國學專業人才管理委員會,編號為國學發【2016】01號;全國國學專業人才考評專家委員會,編號為國學發【2016】02號是全國國學專業人才培養的權威機構。其主要工作是:開展全國國學專業人才測評、考核、人才配送、檔案管理及資質查詢等。中國國學研究院在中編制辦、國務院國資委、中組部、中宣部、全國總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民政部等黨、政、軍部門及領導的關懷和關心下,由國內外幾十所大學、國家研究機構、社團組織,國學專家、大學教授、博導、研究員、學者、實業家為成員的具有合法性、權威性的傳播、研究國學的非營利性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學研究院
- 外文名:Chinese Academy of Chinese Studies
- 主管單位:中央直屬機關
- 院長:楊豐源
院簡介,院領導,院章程,辦公地址,
院簡介
中國國學研究院是由中央直屬機關批准成立現歸中國文聯主管,民協發【2016】10號,由中宣部指導工作。其域名是在中央編制辦註冊,備案號為:【20151020012492520】,其網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登記備案的合法網站,備案許可證編號:京ICP備12052341號。其中國國學專業人才管理委員會,編號為國學發【2016】01號;全國國學專業人才考評專家委員會,編號為國學發【2016】02號是全國國學專業人才培養的權威機構。其主要工作是:開展全國國學專業人才測評、考核、人才配送、檔案管理及資質查詢等。中國國學研究院在中編制辦、國務院國資委、中組部、中宣部、全國總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民政部等黨、政、軍部門及領導的關懷和關心下,由國內外幾十所大學、國家研究機構、社團組織,國學專家、大學教授、博導、研究員、學者、實業家為成員的具有合法性、權威性的傳播、研究國學的非營利性機構。
院領導
名譽院長:許嘉璐、周鐵農、顧秀蓮、趙南起、吳桂賢、劉吉、馮驥才
首席高級顧問:劉蘭芳
高級顧問:張序三、羅楊、任登第、張踐、羊滌生、李敏生、葛榮晉
榮譽院長:黨中奎、王治國、任俊華、王傑、錢遜、成中英、胡仲平、柯可、靳九成
院長:楊豐源
院章程
中國國學研究院院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國學研究院(China Sinology Institute)【以下簡稱為本院】。
第二條:性質:中國國學研究院是由中央直屬機關批准成立現歸中國文聯主管,民協發【2016】10號,
其域名是在中央編制辦註冊,備案號為:【20151020012492520】,其網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
部登記備案的合法網站,備案許可證編號:京ICP備12052341號。其中國國學專業人才管理委員會,編號為國
學發【2016】01號,全國國學專業人才考評專家委員會,編號為國學發【2016】02號,是全國國學專業人才培養
的權威機構。其主要工作是:開展全國國學專業人才測評、考核、人才配送、檔案管理及資質查詢等。中國國
學研究院在中編制辦、國務院國資委、中組部、中宣部、全國總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
國文化部、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民政部等黨、政、軍部門及領導的關懷和關心下,由國內外幾十所大學、
國家研究機構、社團組織,國學專家、大學教授、博導、研究員、學者、實業家為成員的具有合法性、權威性
的傳播、研究國學的非營利性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章程制度、弘研國學,中西合璧;健康發展,正
確傳播;國際交流,促進和諧;造福人類;萬載功德。
第四條:接受黨、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維護祖國的尊嚴和形象,熱愛祖國,熱愛人民;
第二章、研究交流範疇
第六條:佛學、道學、儒學、醫學、易學、堪輿學、武學、琴棋書畫、詩詞歌賦舞、茶藝、酒文化、諸子
百家、民間藝術、幼兒國學、五十六個民族文化等;
1、本院完全執行國家關於國學發展的方針政策。解析國學原典真諦,探索國學內涵,揭示國學奧秘,
傳承人類文明經典。
2、科學的研究和發展國學,積極了解國內外國學動態。舉辦專家學者講座,提高會員學術水平。
3、不定期的在國內外組織中國國學學術討論或報告會等活動,舉辦專家學者講座,提高會員學術水平,
傳播中華智慧文明。
4、向國內外各界推薦優秀國學人才,使國學人才有發揮的巨大空間。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中國國學研究院院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國學院院務委員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院的章程,有加入本院的意願。
2、熱愛祖國,熱愛國學,科學研究國學的各界人士。
第八條:會員入院的程式是:
1、提交入“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國學院院務委員會”是中國國學研究院院務委員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常設執行機構)會員申請書。
2、批准後由本院頒發本院會員與職務證書。
第九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院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院的活動;
3、獲得本院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院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院的決議;
2、維護本院合法權益;
3、完成本院交辦的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退“國學院院務委員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及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國學院院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本院機構和職位產生、選舉和罷免
第十三條:本院的表決權是“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全國會員
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修訂章程;
2、選舉和罷免委員;
3、決定終止事宜;
4、本院設有“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常設管理機構);
5.本院設有“國學院院務委員會”監事委員會,有監事長負責日常工作,副監事長、監事配合監事長工
作。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需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國學院院務委員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
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國學院院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實行主任(院長)負責制。
2、可以臨時選舉和罷免副主任、常委、執行院長、監事長、常務院長、副院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副
秘書長、監事。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6、討論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和“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國學院院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一個季度
召開一次,“國學院院務委員會”監事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簡便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院的院長、常務院長、執行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主任、副主任、常務委
員、委員、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以下列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中國國學,率先遵守本院章程。
2、在國學研究上有較大影響,並成績顯著者。
3、院長、主任、監事長、執行院長、副主任、常務院長、副院長、副監事長、秘書長身體健康情況下最
高任職年齡無限制,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沒有觸犯過法律且沒有受到過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本院院長、“國學院院務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組織全國會員代表、院務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參會和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國學院院務
委員會”、“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會議。
2、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國學院院務
委員會”監事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院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本院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地研究院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院院長,交給“國學院院務委員會”或“國學院院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
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院經費來源
1、由中國國學研究集團有限公司和世界國學聯合會提供註冊資金與部分活動經費;
2、捐贈、會費;
3、政府資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院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
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
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本院建立嚴格的財務資信制度,保證會計事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出現問題將訴
訟。
第二十五條:本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
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
第六、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六條:對本院章程的修改,須“國學院院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院的補充條例:中國國學研究院所有分支機構或合作單位應以發展壯大中國國學研究院
為己任,兢兢業業,專心一意。所有分支機構或合作單位,不論級別,若有以下行為之一者,中國國學研究院
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所有因此而帶來雙方及第三者的損失由違規分支機構或合作單位承擔:
1、 違反有關國家法律、法令法規;
2、 損害中國國學研究院正面形象;
3、 不及時上報工作進展情況或者三個月以上不與中國國學研究院聯繫;
4、 另設獨立分支機構或與其他機構有密切合作關係;
5、 在沒有取得中國國學研究院批覆和備案的情況下,私自發展“國學院院務委員會”會員並收取費用;
6、 有重大欺瞞行為。且該行為有損中國國學研究院形象和利益;
7、 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中國國學研究院發出的重要工作指令;
8、不按時足額向中國國學研究院支付相關費用的;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2012年8月8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屬中國國學研究
院。
辦公地址
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45號院(國務院國資委商業機關服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