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業股份制企業經濟聯合會

中國商業股份制企業經濟聯合會

中國商業股份制企業經濟聯合會簡稱中國經聯會(英文名:THE ECONOMIC JOINT COMMITTEE OF CHINA COMMERCIAL STOCK ENTERPRISES,縮寫:EJCCCSE),原名為“全國大型百貨商店經濟聯合會”, 於1980年經原國內貿易部批准成立,1993年經民政部登記註冊更名。現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由中國商業聯合會代管,非盈利全國性社團法人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商業股份制企業經濟聯合會
  • 外文名:THE ECONOMIC JOINT COMMITTEE OF CHINA COMMERCIAL STOCK ENTERPRISES
  • 類型:全國性社團法人組織
  • 成立時間:1980年
  • 地點:北京市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一) 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完成政府交辦的任務;
(二) 探討和交流會員企業改革、改制、經營管理、發展等方面的經驗、辦法、教訓,促進商業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工作,推動企業改組轉制工作;
(四) 組織開展全國性、地域性商、商之間,工、商之間、商、科之間的各類業務活動。
(五)促進並推動工商攜手,發展經濟;開拓市場;建立繁榮、有序、公平、和諧的市場競爭環境。
(六) 舉辦商品展銷活動、組織專題會議或其他業務活動;
(七) 溝通和協調會員單位間的往來,交流、匯總信息資料,編制內部信息刊物;
(八) 開展企業員工培訓,有關財稅、法律諮詢,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九) 組織實施品牌戰略,推動信用體系建設,開展保護名品名企、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活動;
(十) 積極發展與國內外有關行業協會的交往,開展經濟與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誠邀社會各界積極參與 加強聯繫 廣泛溝通 相互交流

建設宗旨

宗旨是為企業、為政府雙向服務。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協商辦事的原則,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關係,進一步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和規範;倡導誠信經營,營造公平、和諧競爭環境;推動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引導企業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以提高效益為前提,以實現企業快速發展為目標。自覺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商務部的指導,服從國家民政部社團局的監督管理。

理事成員

駐會顧問:劉振昌
會長:謝懷清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志敏
宋 清
聶如旋
曹和平
解仁義
樊曉博
秘書長:陳樹明
副秘書長:杜彥博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商業股份制企業經濟聯合會(英文名稱:THE ECONOMIC JOINT COMMITTEE OF CHINA COMMERCIAL STOCK ENTERPRISES,縮寫EJCCCSE)是由商業企業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為企業、為政府雙向服務。堅持民主協商辦事的原則,溝通企業和政府之間的關係,進一步推動企業改革與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和規範;倡導誠信經營,營造公平、和諧競爭環境;推動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升,引導企業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以提高效益為前提,以實現較快發展為目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完成政府交辦的任務,並研究探討商業行業的發展方向、法律法規,為政府制定相關行業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
(二)探討和交流會員企業改革、改制、經營管理、發展等方面的經驗、辦法、教訓,促進商業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工作,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督促會員單位的操作規範化,提高會員企業形象和市場信譽;
(四)促進並推動工商攜手,發展經濟;開拓市場;建立繁榮、有序、公平、和諧的市場競爭環境;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商品展銷活動、組織專題會議或其他業務活動;
(六)推進和諧商業企業建設,繼續開展新商業高峰論壇以及其他商業服務品牌展銷活動,引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宣傳、推廣和普及行業知識,溝通和協調會員單位間的往來,整理、交流、匯總信息資料,依照有關規定編制內部信息刊物等,建立行業網站,搭建全國商業行業信息綜合、公開、交流、服務的平台;
(八)向政府反映行業及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訴求,在行業中貫徹落實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並開展企業員工培訓,有關財稅、法律諮詢,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九)協調行業產、供、銷,開拓國內外市場,組織實施品牌戰略,推動信用體系建設,開展保護名品名企、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活動;
(十)積極開展國際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外相關組織、同業商業以及企業的聯繫與友好往來,開展經濟與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參加國際交流考察活動;
(十一)承擔政府交辦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二)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營業執照複印件;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明(適用於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情形);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4.社會榮譽證書複印件。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六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二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三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事項。
第三十二條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11-5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 5-10 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七條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7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3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四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七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五十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二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三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五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六條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八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九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十一條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五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八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九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十一條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經2016年12月18日第 十九屆二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註:本章程變動過程
1980年12月經聯會成立時為第一版(於北京)
1993年07月經聯會更名註冊時修改為第二版(於北京)
1964年04月根據形勢發展修改為第三版(於長春)
2002年4月根據形勢需要修改為第四版(於蘇州)
2006年8月根據企業改制的新形勢修改為第五版(於合肥)
2016年12月根據行業協會脫鉤總體方案修改為第六版(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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