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業聯合會洗染專業委員會

中國商業聯合會洗染專業委員會,簡稱 “洗染專業委員會”或“中商聯洗染委”(英文譯名是: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Laundry Business Committee或China Laundry Association,縮寫CLA),是經國資委和國家商務部同意,由國家民政部批准,我國洗染行業唯一的全國協會性組織,是中國商業聯合會負責洗染業的分支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商業聯合會洗染專業委員會
  • 外文名: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Laundry Business Committee或China Laundry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CLA
  • 屬性:協會性組織
協會簡介,內設機構,協會標識,具體職能,工作條例,

協會簡介

服務行業,聯繫政府是洗染專業委員會的基本宗旨。維護行業的正當利益,促進行業總體水平的提升,積極倡導“科學洗滌、綠色洗滌、誠信服務”的行業發展理念,推動我國洗染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是洗染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目標。

內設機構

秘書處(下設辦公室、綜合業務處、培訓交流處、會展處、信息處、皮革護理專業辦公室)
中國商業聯合會洗染業專家委員會
中國商業聯合會洗染服務質量檢測中心
全國洗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籌)

協會標識

中國商業聯合會洗染專業委員會

具體職能

1、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和從業者的願望和要求,維護從業者的合法權益貫徹國家有關服務業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
2、促進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促進行業自律,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權益;洗染專業委員會承擔著“全國洗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接受政府委託組織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國家標準工作,如技術標準、服務質量標準、服務收費標準、質量管理標準以及洗滌環保標準等;
3、開展教育培訓和信息服務。建立全國性的洗染業培訓體系,開展洗染業基本理論、專業技術、經營管理、職業資格等方面的培訓,促進企業科技創新、研發能力的提高,搭建信息交流平台,開展全方位的信息資訊服務;
4、推介國內外先進的技術和設備。以舉辦各種技術以及相關產品的展示會、博覽會,製作期刊、技術簡報和舉辦網站等形勢發布和推廣適合行業發展的新技術、新成果,使其在最短的時間內轉化為生產力;
5、促進行業的交流與合作。以互惠互利的原則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服務水平提高;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和相關信息;加強同國內外同行業組織與機關組織間的聯繫與交流,派遣研修人員、開展互訪與合作。

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商業聯合會洗染專業委員會”(英文China Laundry Association,縮寫CLA),簡稱“洗染專業委員會”或“中商聯洗染委”。
第二條 本會是報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商務部同意,國家民政部批准,全國各地方洗染行業協會洗染及洗滌設備和相關材料製造企業及從事與洗滌行業相關業務工作的單位自願加入的全國洗染行業非營利性的協會組織,是中國商業聯合會(簡稱“商會”)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按照“改革、聯合、科技、服務”的工作方針維護行業的正當利益,開拓進取,勇於創新,促進洗染行業服務質量和科技含量的提高,強化洗染行業環保意識,倡導綠色洗滌,致力於不斷提升全國洗染行業的總體水平。
第四條 本會受商會領導,代表商會管理會員中從事洗染業相關活動的單位,發展會員,組織與洗染行業相關的各項活動。接受國家商務部商業改革發展司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徽標:以商會徽標圖案為基礎圖案,在下三分之一處畫草綠色“W”型水波紋。圖案整體似洗衣機倉門、顏色藍綠相間,象徵洗染專業委員會倡導“科學洗滌、綠色洗滌”的理念。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成員企業和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協會及企業的願望和要求,貫徹國家有關服務業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針對本行業的發展和管理的有關問題,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承擔和完成行業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
(二)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權益。
(三)受政府委託制定全國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修訂本行業各類國家標準工作。
(四) 舉辦各種技術以及相關產品的展示會、博覽會,發布和推廣適合行業發展的新技術、新成果,使其在最短的時間內轉化為生產力。
(五) 以互惠互利的原則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促進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服務水平提高。
(六)發揮專家作用,開展諮詢服務,以多種形式向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七) 開展國際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同行業組織與機關組織間的聯繫與交流,開展互訪與合作。
(八) 行業培訓,提高從業者素質,圍繞組織洗染業基本理論、專業技術、經營管理、職業資格等方面開展培訓、研討、信息交流等活動。
(九)接受政府或機關行政部委託(授權)、承擔行業機關的審核、檢查、考評、評比、鑑定等工作。
第三章 成員單位
第八條 本會成員為團體成員,統稱“成員單位(或會員)”。分為主任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成員單位四種類型。
第九條 被批准加入本會的成員單位的同時就具備了“中國商業聯合會會員”資格。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均可自願申請參加,成為洗染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
(一)是各級洗染協會或洗染業相關的組織,洗染企業及洗染設備和相關產品製造、銷售企業,單位(團體)內的洗衣廠(部門),從事服裝、鞋帽、紡織品和皮革製品洗滌保養的企業(單位),從事與洗染相關的教育、培訓、研究的單位。以上單位員工人數應在10人以上;
(二)企業或經營單位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在全國或當地擁有一定知名度或影響力。
(三)擁護本條例和《中國商業聯合會章程》;
(四)遵紀守法,規範經營,履行《中國商業聯合會洗染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誠信服務公約》;
(五)按要求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洗染專業委員會入會申請表,並提供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和相關補充材料;
(二)經洗染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審核,提交常務主任會討論同意後,寄送入會通知;
(三)收到入會通知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牌匾”和“證書”即為“中國商業聯合會會員、中國商業聯合會洗染專業委員會成員”單位;
(四)退會須交回成員證,撤除相關標識。
第十二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舉行時相關選舉表決活動中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相關信息服務。如《中國洗衣》期刊,和“中國洗衣”網免費信箱、黃頁等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成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及商會的名譽和權威;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六)積極為本會的管理和發展出謀劃策,為發揮本會的整體優勢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十四條 成員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經常務主任會討論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條例和《中國商業聯合會章程》或不規範經營,在行業和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的;
(二)嚴重損害本會或本會其他成員單位名譽,並不及時糾正的;
(三)累計二年不繳納相關費用,即被視為自動離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主任、常務副主任、秘書長為本會領導班子成員。
第十六條 按照商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本會的主任由商會法定代表人提名,經中國商業聯合會理事會審議並任命。
第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常務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經中國商業聯合會審批。
第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時,須由主任提議,經中國商業聯合會審批。
第十九條 本會的成員單位由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成員單位構成。常務理事單位由主任會提名,理事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成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每五年換屆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最高決策機構是成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代表半數發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時,須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
(二)籌備召開成員代表大會;
(三)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本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多種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的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遵守國家法律、法令,了解國家相關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三)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的敬業精神和奉獻精神;
(四)主任、常務副主任、秘書長執行商會章程規定,一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另報商會審批。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主任為本會法定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成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常務副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協助主任工作,分工管理部分具體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辦理成員的吸收或除名手續;
(二)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相關費用收入;
(二)捐贈和贊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各種培訓、展覽、展示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活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與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工作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主任、秘書長、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按有關會務管理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條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條例的修改,先由秘書長提出修改意見,經主任辦公會審核、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產生議案報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後的條例,須在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由於國家相關政策或其它原因需要變更或終止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並通告全體成員。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全體成員。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發布起即時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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