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由於我國政府對未來商會、行業組織發展模式的不確定,導致商會、行業組織發展的生態結構紊亂。為了更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職能轉變,我國必須通過商會立法,從我國實際出發,對現有商會、行業協會的組織結構進行重組,努力建成由橫向綜合性商會和縱向行業組織相結合、縱橫交錯、合理分工的商會行業協會網路架構。特別要注重綜合性商會網路組織的建設和改革,使之成為代表和維護業界利益的自治自律性組織,承接相關社會公共職能的載體,政府促進工商經濟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的得力助手。報告認為,鑒於目前我國商會建設、商會立法嚴重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的狀況,應該把通過國家立法,依法對我國目前商會、行業協會的資源進行重組,建立以地方綜合性商會及其同業組織為橫向基礎,以全國性行業協會為縱向網路的,縱橫交錯、分工明確、功能互補、結構合理的,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世界各國商會發展趨勢的商會體系列入我國政治、經濟改革的重要議事日程。
目錄
序言
序言
(一)中國商會法立法研究課題總報告
導言
一、課題研究的背景
二、商會立法的重要意義
三、我國商會立法的模式選擇
第一章我國商會行業組織發展概況及立法現狀
1.1我國商會及行業組織發展概況
1.1.1組織結構:重複設會、功能重疊,亟待理順關係
1.1.2改革轉型:體制內商會和行業組織自身改革步履艱難任重道遠
1.1.3功能發揮:“全能政府”限制了商會和行業組織功能的發揮
1.1.4治理結構:民主治理尚未全面落實,許多制度往往流於形式
1.1.5財務狀況:大多數地方性行業協會商會財務困難
1.1.6監管體制:有新的探索但總體上沒有取得重大突破
1.2我國商會行業協會立法現狀
1.2.1我國商會、行業組織立法的主要進展
1.2.2我國商會、行業組織立法中的主要問題
1.2.3學界、業界對於商會立法模式、思路的研討狀況
第二章國外商會和行業協會立法經驗
2.1商會與行業協會的區別以及各國的立法對策
2.1.1商會和其他商業會員組織的共性和區別
2.1.2國外商業會員組織的發展趨勢
2.1.3國外商業會員組織立法對策
2.1.4國際上三種不同的商會法律結構模式
2.1.5幾點啟示
2.2大陸模式商會法律結構例證
2.2.1法國的工商會、行業協會法律結構
2.2.2德國的商會、行業協會法律結構
2.2.3大陸模式的利弊分析
2.3英美模式商會法律結構例證
2.3.1美國的商會、行業協會法規
2.3.2澳大利亞的商會行業協會法律法規
2.3.3英美模式的利弊分析
2.4混合模式商會法律結構例證
2.4.1日本的商會、行業協會的法律結構
2.4.2混合模式商會法律結構的成因及利弊分析
2.5我國歷史上商會立法、台灣地區的商會立法及其對國外商會法律的借鑑
2.5.1清末的商會立法
2.5.2民國北京政府的商會立法
2.5.3南京國民政府的商會立法
2.5.4台灣地區目前的商會、行業協會法律結構
第三章我國商會立法的指導思想、目的、對象選擇和基本原則
3.1商會立法的指導思想
3.1.1體現商會組織發展的普遍規律
3.1.2體現改革精神
3.1.3體現事前規制的精神
3.1.4借鑑國外經驗,努力與國際接軌
3.2商會立法的主要目的
3.2.1通過立法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商會體系目標模式
3.2.2通過立法使商會、行業組織規範化
3.3商會立法的對象選擇——立《商會法》還是立《行業協會法》?
3.4商會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章通過立法合理重組我國商會行業協會體系
4.1重組的指導思想
4.1.1中國不宜照搬英美的模式和大陸模式
4.1.2以混合模式為主兼顧三種模式的優點建立有自己特色的商會行業組織體系
4.2重組我國商會及行業組織的思路和框架構想
4.2.1重組的基本思路
4.2.2重組的框架構想
4.2.3商會和行業組織的職能分工
4.3以工商聯繫統為組織架構建立中國的商會行業協會體系
4.3.1工商聯整體轉型為民間性的綜合性商會組織
4.3.2將商會職能及相應組織機構從工商聯分離出來以建立新的商會體系
第五章我國商會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設計建議
5.1商會法調整對象的選擇
5.2立法路徑的選擇
5.2.1立法層級選擇
5.2.2立法主體選擇
5.2.3建立完善的商會和行業協會的法律體系
5.3三個商會法建議草案的內容框架
5.3.1基於第一種重組框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會法》內容架構
5.3.2基於第二種重組框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會法》內容框架
5.3.3基於第三種重組框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會法》內容框架
5.3.4全國性行業協會指導意見或《行業協會條例》的內容框架
(二)《商會法》建議草案
附錄I外國及台灣地區商會法選錄
1.法國工商會法(1898年4月9日法律)
2.法國商事法典有關法國工商會的規定
3.德國工商會法
4.關於工商會法暫行規定法的聯邦法律的黑森州實施法
5.德國達姆施塔特工商會會費法
6.德國達姆施塔特工商會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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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這本著作是無錫市場協會、無錫比較研究諮詢事務所浦文昌同志主持的“中國商會立法”課題研究的成果。無錫市的這兩個組織從2000年開始組織“市場經濟與民間商會”的課題研究,在2000-2007年期間每年都召集全國性的討論會,分別就民間商會的性質職能、民間商會的法律環境和內部治理結構、政府行政體制改革和行業組織發展、行業組織內部治理等專題進行深入的探討,並先後匯集出版了《市場經濟與民間商會》、《建設民間商會》等兩本專輯。
商會問題是作為公民社會建設的實踐問題提出,它的研究成果自然要回歸到現實社會中去加以落實。因此,當商會的性質、職能、內部治理等原則問題討論清楚以後,商會立法,進行制度建設就提到日程上來。所以,從2008年開始,課題組又在弄清楚基本理論問題的基礎上對中國商會法的立法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形成了這本討論中國商會法立法的專輯。
對於我國要不要設立商會法,現在提出立法的時機是否成熟等問題一直有爭論。課題組於2009年9月18-20日舉行了一次討論會,邀集中外專家學者以及政府部門和商會行業組織實際工作者就課題組起草的總報告(討論稿)和起草的三個中國商會法框架性法案(討論稿),以及對商會立法等問題進行深入討論,意見分歧也很大。無錫的課題名叫“中國商會法立法研究”。課題報告中使用的商會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商會是指按地區設立的綜合性商會。廣義的商會除地區性商會外,還包括按行業組織的行業/產業協會或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