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波蘭科技合作非外匯對等交流科技人員共同條件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醫療
  • 簽訂日期:1979年10月3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科技合作非外匯
對等交流科技人員共同條件
一、雙方互派科技人員應按非外匯對等原則進行。
二、按非外匯對等原則互派科技人員範圍,包括雙方每年商訂的科技合作計畫和在該計畫範圍內雙方科研單位簽訂的具體合作協定。
三、雙方按人天數計算的科技合作計畫由雙方主管科技合作的中央歸口部門商定、雙方科研單位之間簽訂的科技合作協定由雙方主管科技合作的中央歸口部門負責進行匯總和結算。
四、接待一方應根據兩國科技合作協定所規定的期限,按照下列標準向派遣一方的科技人員提供住房,並支付一伙食和零用費:
中方標準波方標準
每天住房費35元700茲羅提
(按一級旅館標準)
每天一伙食費12元225茲羅提
每天零用費3.5元75茲羅提
如患病或遇到意外事故時,接待一方應給予必要的免費醫療。
五、派遣一方應負擔科技人員至接待單位最近地點的航班往返旅費。如接待一方未能提前確定最近地點時,則抵離接待一方首都以外的旅費由接待一方負擔。
六、執行科技合作計畫時所產生的人天數的實際差額,應轉入下一年度的科技合作計畫。
七、如雙方中之一方未能全部利用當年計畫規定的人天數時,經雙方協商可在下一年度利用。
八、科技人員在接待一方國內逗留期間,接待一方應根據兩國科技合作計畫中所列的期限發給科技人員一伙食費和零用費。
九、科技人員在考察中所用的語言是中文、波文、英文或俄文。
中方負責為赴華的波蘭科技人員和赴波的中國科技人員配備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在波蘭逗留期間的費用按照本辦法的第四點規定計算,並由波方負擔。
波方科技人員在中國所需的翻譯人員費用由中方負擔。
翻譯人員的人數不列入科技合作計畫。
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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