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挪威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協定是由挪威在1980年09月2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0年09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挪威王國政府為了加強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鼓勵兩國研究機構、經濟組織和企業間發展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有關本協定範圍內的具體合作協定,由兩國研究機構、經濟組織和企業,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章商定。
第三條締約雙方應促進兩國研究機構、經濟組織和企業之間合作項目的實現。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建立由兩國職能機構和經濟組織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有關研究機構和企業代表可以專家的身份參與混合委員會的工作。
混合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輪流在北京和奧斯陸舉行,任務如下:
1.檢查兩國間的貿易和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發展情況;
2.草擬發展貿易和經濟、工業和技術合作的建議;
3.確定新的合作領域;
4.檢查由於本協定的執行而引起的任何問題,並提出建議。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協定期滿六個月前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期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第六條本協定的終止不影響兩國研究機構、經濟組織企業間已經簽訂的契約的有效性。
本協定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正本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挪威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挪威王國政府代表
趙紫陽奧德瓦爾·努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