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希臘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希臘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希臘在1979年11月1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9年11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科學
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在科學技術領域的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能力和興趣,鼓勵和發展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應在互惠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一、交換科學技術情報和資料;
二、互派科學技術代表團、科學家、技術人員和進修人員進行訪問、考察和進修;
三、對雙方感興趣的項目進行共同研究;
四、組織雙邊科技討論會和演講會;
五、雙方同意的其它科學技術合作方式。
第三條為實施本協定,締約雙方應根據互惠的原則,制定交流項目計畫。
第四條
一、締約雙方同意,有關互換項目,由派遣方承擔派出人員的國際旅費,接待方承擔上人員在其國內的食、宿、交通和醫療費;
二、有關費用的具體細節應在制定交流項目計畫時另行商定。
第五條負責協調執行機構,中國方面是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外事局;希臘方面是協調部——科學研究和技術局。
第六條
一、締約雙方應根據各自的機構情況,專門指定有關的行政部門制定和實施交流計畫。
二、為了有效地執行本協定,締約雙方委託各自大使館的主管部門同對方保持經常聯繫。
三、每年輪流在北京和雅典召開工作會議,以檢查、討論兩國科學技術合作的進展情況和商定具體合作項目。
第七條關於交換科學家和專家、對共同研究項目建議和第二條中所提到的其它合作方式的所有有關細節,將在第六條第三款提到的工作會議上確定。
第八條本協定應在締約雙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式後,以照會相互通知,並自最後通知的一方發出照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三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臘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希臘共和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黃華喬治·拉利斯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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