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委內瑞拉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委內瑞拉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委內瑞拉在1981年11月0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81年1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委內瑞拉共
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委內瑞拉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的傳統友好關係,促進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和發展各自國家的社會經濟,並堅信開發中國家之間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相原則,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科學技術合作:
一、互相派遣科技和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家)進行考察和實習;
二、互相聘請專家傳授技術經驗;
三、就共同感興趣的專業課題和領域進行共同研究;
四、組織雙方科技專業討論會和講座;
五、交換和提供科技情報和資料;
六、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為實施本協定規定的合作,具體項目計畫及其費用支付辦法,將另行商定。
第三條締約雙方為實施本協定,將根據需要輪流派遣代表團在兩國首都或必要時通過兩國大使館商定合作項目計畫和有關事宜的補充協定。
第四條締約雙方對根據本協定派遣的專家應按兩國各自的現行法律,為他們的正常活動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本協定相互提供的科技情報、資料以及雙方的科技合作成果,未經締約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轉讓。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聯絡部和委內瑞拉共和國外交部為執行本協定的協調機構。兩國協調機構將通過兩國大使館保持經常性的必要聯繫。
第七條締約雙方在解釋和執行本協定中發生的分歧,應通過外交途徑友好協商解決。
第八條本協定自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廢除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順延。本協定自提出廢除之日起六個月後失效。
本協定的廢除不影響根據本協定商定的並已開始執行的合作項目計畫的完成。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委內瑞拉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康世恩何塞·阿爾貝托·桑布拉諾·貝拉斯科
(簽字)(簽字)
(國務院副總理)(外交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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