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丹麥科技合作議定書

中國和丹麥科技合作議定書是由丹麥在1985年04月2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5年04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丹麥王國政府
科學技術合作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丹麥王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為進一步促進兩國之間的友好關係,
——考慮到締約雙方1979年9月14日簽訂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定,並為了加強經濟關係,
——願為促進兩國科學技術合作,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各自的可能和共同的興趣並在雙方各自的法律和規章的範圍內,鼓勵和發展兩國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在互惠的基礎上並以適當的方式促進下述合作:
1.就共同感興趣的課題進行研究和發展合作;
2.交換科學技術情報和資料;
3.互派科學技術代表團、科學家、高級學者、研究人員、專家和技術人員進行訪問、考察和進修;
4.組織共同感興趣的雙邊科學技術會議和討論會;
5.進行雙方同意的由科學機構、研究組織、公司和企業參加的共同研究項目;
6.締約雙方同意的其他科學技術合作形式。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根據互惠的原則實施本議定書。
第四條
1.根據本議定書第一條,締約雙方將鼓勵和支持雙方科學機構、研究組織、公司和企業建立直接聯繫和簽訂單獨的協定或契約。
2.締約雙方或締約雙方指定的組織或代表將根據其各自行政機構設定情況,商定本議定書第二條和其他具體條款及合作範圍所提及的合作計畫和共同研究項目。這些合作在雙方商定的研究、基礎科學和套用科學技術領域內進行。
第五條
1.為檢查本議定書的執行情況和商定進一步的合作事宜,締約雙方的代表將在1979年9月14日簽訂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定第七條所指的中丹混委員會上同時會晤;必要時,經締約雙方代表同意,也可單獨進行會晤。
2.負責協調執行本議定書的機構,中方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丹方為外交部。
第六條
1.有關執行本議定書的經費安排將在商定的合作計畫和共同研究項目中或在與項目有關的機構、公司和企業簽訂的具體協定和契約中另行解決,並經負責資助該計畫和項目的締約雙方的代表批准後執行。
2.締約雙方同意,有關互訪的費用,除另有規定外,將由派遣方承擔派出人員的國際旅費和工資,接待方承擔上述人員在其國內的食、宿、交通和醫療費。
第七條為了有效地執行本議定書,締約一方將委託駐對方國家的大使館與另一方指定的組織保持聯繫。
第八條
1.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與1979年9月14日在北京簽署的經濟技術合作協定相同。
2.如本議定書終止,但在有效期內未完成的具體條款、協定或契約將繼續有效,直至執行完畢。
3.本議定書經締約雙方同意,隨時可進行補充和修改。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分別用中文、丹麥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丹麥王國政府
代表代表
鄭拓彬艾勒曼—彥森
(對外經貿部部長)(外交大臣)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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