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協會
- 成立組織:全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機構和專家
- 類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宗旨:整合行業優質資源
- 任務:發揮代表作用
- 協會會長:周鳳起
協會發展,協會章程,
協會發展
協會的任務是:發揮代表作用。向政府反映行業問題和企業訴求,爭取有關政策支持,促進政府政策的實施,參與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活動;發揮協調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參與制定行業行規及技術標準,組織產品認證服務,進行價格和經營爭議協調;發揮服務作用。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組織展覽展示、發展論壇、供需對接、產學研合作等活動,辦好網站,發行刊物,為會員之間的交流提供服務平台;發揮紐帶作用。搭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對話交流的平台,參與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與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制定等活動。
主要服務項目:
●提供科技項目申報諮詢服務,為客戶提供產學研合作指導、協助撰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申報資料,協助客戶爭取國家有關政策性資金資助。
●提供信息諮詢和公關戰略諮詢服務。
●提供信息傳播服務,為客戶撰寫新聞稿、選擇新聞媒體、協調與新聞媒體的關係、舉辦新聞發布會等。
●提供建設網站、製作宣傳片、錄像帶等服務。
●提供市場策劃、產品行銷推廣服務。
●提供重要交往活動和專題活動服務,協助客戶組織慶典、聯誼會、展銷會等。
●提供危機公關服務。
●提供培訓服務。
協會會長周鳳起簡介:擔任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長20餘年,現擔任中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辦公室主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全稱: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協會;
英文名:China Renewable Energy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 寫:CREIA。
第三條 協會宗旨:本協會秉承“整合行業優質資源,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宗旨,為會員提供產學研、投融資、產業鏈建設等方面的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
本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可再生能源法、經濟契約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並引導企業依法經營。
第四條 本協會登記證號碼為:51544510-001-12-09-4。
第五條 北京代表處:北京市中關村南大街一號60822室
南京秘書處:南京市秦虹路110號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加強信息服務,收集國內外本行業的經濟技術數據,辦好中國可再生能源行業協會網站,編輯出版協會會刊《中國可再生能源》,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二)加強產業鏈建設,研究發展戰略,分析市場信息,研究經營對策和產品發展方向。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服務;
(三)加強產學研合作服務,組織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開展先進工藝、先進設備、產品質量等的觀摩、評優、交流等活動;為會員推介先進適用的工藝和設備,支持會員開展經營或技術協作;
(四)加強協調服務,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會員與客戶之間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爭議進行協調;
(五)加強調查研究,履行政府賦予的有關職能,接受政府委託,做好有關工作,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與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制訂等有關活動,通過調查研究反映企業訴求,爭取有關政策支持;
(六)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據法律、法規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參與反傾銷、反補貼、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是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共同組成的。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單位會員:凡承認並願意遵守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都可以申請入會。
個人會員:凡從事可再生能源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管理的專家、教授、研發人員、管理人員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單位會員,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資質證書複印件、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個人會員,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同時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或技術職稱複印件、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正式批准入會;
(四)單位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發給銅牌和證書,個人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討論、建議和批評權、監督權,對協會的重大決定事項有表決權;
(三)可優先得到協會出版和交流的技術、經營信息資料、會刊和其它技術資料(包括國家的政策、標準、規範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如論壇、洽談會、研討會等;
(四)會員提出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方面的申請,協會將優先安排;
(五)掌握某些先進技術或設備的本協會的會員,根據需要可優先輸出技術設備和優先承擔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任務;
(六)有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單位的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二)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自覺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關心和支持協會的工作,經常向協會會刊推薦,提供有關發展戰略、技術研發、經營管理、市場信息、行業動態的稿件;
(四)積極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並報告工作執行情況;
(五)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展覽會、發展論壇、研討會、新產品新技術推介會、產業鏈建設供需對接會、學術交流會等有關活動;
(六)按時向協會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必須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銅牌和會員證。由協會在網站及內刊上公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程式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
協會設理事長一名,名譽理事長3-5名,常務副理事長5-7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設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2-3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專家等;
(三)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案;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協會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70周歲),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連任最多兩屆。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協會辦公室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組織結構
第二十七條 在理事會下,設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標準化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業的發展不斷調整。
第二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 在理事會下,設風能專業委員會,光伏專業委員會,太陽能專業委員會,生物質能專業委員會,從事與本行業相關的專門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組織舉辦年會、論壇、研討會、展覽會、諮詢、培訓、技術講座、推介會和項目對接等服務收入;
(三)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的服務費;
(四) 捐贈;
(五) 政府資助;
(六) 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收入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