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中國可再生能源企業發展促進會)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中國可再生能源企業發展促進會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全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社會團體、科研機構自願組成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隸屬於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協會現有會員1000餘家,涵蓋全國再生資源行業10,000多家企業;辦有《再生資源信息網》、《再生資源與循環經濟》雜誌和“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三大信息平台;設有13個專門委員會,由國內外業內30多位頂級專家擔任專家委員會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
  • 外文名:China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
  • 性質:國家一級社團組織
  • 成立時間:1992年
  • 所屬國家:中國
  • 法定代表人:徐鐵城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與協會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我國再生資源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一)代表行業權益,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行業合法權益;
(二)負責再生資源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協助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行業管理職能;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參與再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再生資源行業信息和科學技術信息;開展行業統計、市場預測;向政府提出制定行業政策、規劃和法規的建議;
(五)承擔國家課題研究,推廣再生資源產業新技術、新工藝;參與組織科技成果評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六)組織再生資源行業專業人才、專業技術培訓;組織再生資源特有工種勞動技能鑑定;組織專家對回收利用工作的難點問題進行研究,提供諮詢服務。
(七)促進同行間、國內外企業間橫向聯繫,組織會員之間、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出版再生資源刊物,編印參考資料,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協會辦有《再生資源工作通訊》,建有“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為會員提供全方位服務。

組織章程

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英文譯名:China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縮寫CRR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等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民族利益,維護全行業的整體利益。充分發揮在政府與協會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我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其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市場化方向,建立適應市場需要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實現依法設立、按章辦會、民主管理、行為規範、自律發展的辦會方針,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收集、傳遞國內外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進行行業分析;依照有關規定出版刊物和資料,建立和管理行業信息網站。
(二)組織和參加行業關於發展戰略、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技術進步、市場動態、國內外發展趨勢、進出口動態等調查研究;參與相關法規、政策、規劃、標準的制定、實施以及規劃重大項目和技術經濟政策的前期調研論證等工作,爭取國家對行業給予有關優惠政策支持。
(三)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授權,開展行業準入資格審查、行業特有工種勞動技能鑑定以及行業統計等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相關競賽評比。
(四)參加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相關的評價、交流,開展各種技術評價的諮詢診斷等活動。
(五)組織開展行業內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促進人才、技術交流。
(六)組織全國再生資源國際交流、專題研討、技術推廣、會員間合作等活動,不斷拓展國內外、行業內外的交流與合作,培育大市場,開創新業態,發展新產業,建設新體系。
(七)實施品牌戰略推進,促進企業創新、產學研貿相結合,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增強國際競爭力。
(八)代表行業權益,反映會員訴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制定行規行約,督促會員守法經營,協助查處違法行為,組織檢查,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活動,促進再生資源市場不斷規範化。
(九)在政府的指導下,代表行業或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反傾銷、反補貼以及相應保障措施等有關工作,建立預警機制,保護我國再生資源產業健康發展。
(十)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國境內註冊的合法組織;
(二)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三)有參加本協會的意願,在再生資源及相關領域有一定的誠信聲譽和影響力。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和單位簡介;
(二)經調查核實、履行登記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協會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協會秘書處進行調查並根據章程提出處理意見,經理事會表決,予以相應處罰;嚴重違反本章程的,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財務報告及經費管理辦法;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討論並決定協會重大事項變更及協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六)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日常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一定的組織工作能力和業務能力,在再生資源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努力學習,熱心行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入選,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可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搞好理事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對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業績進行考核,向理事會提出表彰、獎勵建議。
(四)處理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財務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接受政府委託承擔工作任務的費用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規定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核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賬目清理交接手續後方能離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建議,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2008年4月28日第四屆五次理事會建議修改,並提交第五屆會員大會於2008年 10 月27 日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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