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賦稅思想

中國古代賦稅思想

中國先秦至鴉片戰爭以前歷代思想家及典籍中的賦稅觀點和重要課稅原則。古代賦稅包括三種類型的財政征課:一是貢,二是賦,三是力役。

簡介,賦稅思想,

簡介

“貢”是最早出現的財政征課方式,是貢納者必須履行的奉獻義務。“賦”的涵義較為複雜,原意從“武”,系指兵或軍賦,即按田畝所應繳納的甲車徒卒;由於古代軍賦征課以田地為基礎,故賦的涵義又引伸而泛指一般穀米稅;此外也包括對關市、山林川澤的征課,這已是對賦的涵義的引伸使用。在春秋戰國時代的文獻中,賦與稅的涵義雖有“稅以足食,賦以足兵”之別,事實上二者已常相互代替使用,而以的使用為較常見,秦漢而後,“賦”多用來表示對土地或丁口的征課,不用於其他商、雜稅,故用來泛指各種稅課時可統稱賦稅。“力役”在嚴格意義上本不屬於賦稅範疇,但由於古代力役常為農民耕種份地時對領主的附屬義務,古代一直把力役視為賦稅之一種。

賦稅思想

古代賦稅,最早是以包括田賦在內的“貢”為其基本形式。進入封建社會後,賦稅與徭役被視為基本徵課方式,貢退居次要地位,但其殘餘形態到封建末期仍未完全消滅。從秦漢開始,徭役中的力役部分,因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日益成為落後的征課形式,逐漸改用賦稅形式以為代替,到唐代這一代替過程已基本結束。徭役中的職役部分則到北宋才基本改採賦稅方式征課。與貢和徭役相反,賦稅的征課形式卻日益受到重視。漢初于田賦之外開始兼征各種徭役代金,從東漢起又開徵象家庭手工業稅的戶調。從唐代起在傳統的鹽、酒稅外,對礦、工、山澤產品的征課種類和收入及商稅收入均逐漸增多,到封建後期終於構成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在上述貢賦、力役類型的基礎上,中國古代曾出現一些重要的賦稅思想。
任土所宜“任土所宜”(《周禮》)或作“任土作貢”(《禹貢》),明確規定九州應貢納的土特產種類,如兗州“貢漆絲”,揚州“貢金三品”等等。自周代起因貢在國家歲入中的作用已不如賦重要,故<周禮>中的“九貢”已不是國家的主要歲入。作為財政主要來源的賦,其內容是:“凡任民,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事貢鳥獸,……”(《閭師》)。對四方邦國,則要求“制其貢,各以其所有”(《職方氏》)。這些皆體現了任土所宜思想。在自然經濟占絕對支配地位的古代,納稅人用自己的生產品交稅是比較合理的課稅原則。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任土所宜的課稅原則也隨之日益落後,對征課機關或納稅人均有不便,有時甚至給納稅人造成困難,西晉時傅玄就指出其“所調非所生”之弊(《傅子·檢商賈》)。唐代楊炎推行兩稅法,明令規定以錢定稅額,即為對任土所宜思想的初步否定。但唐代仍處在封建經濟的鼎盛時期,實行以貨幣定稅額的客觀條件尚未充分具備,故引起不少人的反對。惟自兩漢以來有不少稅課久已用貨幣交納,故以貨幣為納稅手段的思想,雖不時遭到堅持任土所宜古舊觀點的學者的反對,但仍一直在發生作用,而貨幣稅的征課範圍也在日益擴大。明代的一條鞭法的推行才真正將以貨幣為納稅手段的思想鞏固下來。當然,並不排除仍有部分田賦以實物征課形式保留下來。
負擔平均在中國古代文獻中並未明確提出負擔平均原則,但這一思想在許多典籍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而以<禹貢>和《周禮》為較突出。《禹貢》將田和賦的等級各劃分為九級,如冀州的田為五級,而賦則為一或二級,揚州的田為九級,其賦卻為六或七級,等等。這種田級或賦級的差別甚至有相反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其他因素:如距離帝都的遠近,有無水運之便,產品價值的高低及其是否便於運送等。又規定在五百里甸服內的田賦,百里內納全禾,二百里納半禾,三百里納去皮半禾,四百里納谷,五百里納米,也是為了使納稅人的負擔平均。《周禮》中的田賦採取輕近重遠原則,王城近郊稅率為百分之五,較王城漸遠稅率亦漸高,最高可達百分之二十。其理由是距王城近的人民須負擔較重的徭役,故稅率應較輕。又《周禮》中《土均》規定“以地媺(美)惡為輕重之法”;《小司徒》規定:上地分給七口之家,中地給六口之家,下地給五口之家,而家七口者出力役三人,家六口者兩家共出力役五人,家五口者出力役二人等,既非全按畝數分配土地,也非全按人口服力役,體現了負擔平均思想。由於《禹貢》與《周禮》是後世封建士大夫必須誦讀的經典,故負擔平均思想雖事實上未必實現,卻是一直被尊奉的財政指導思想。北魏均田制按農戶勞動力的強弱分配土地和征課賦稅也是負擔平均思想的另一體現。
專賦專用《周禮》對此原則之表述最為顯明。王國的賦稅分為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縣、邦都、關市、山澤和幣餘等九類,稱為“九賦”;主要財政支出也分為祭祀、賓客、喪荒、羞服、工事、幣帛、芻秣、匪頒和好用等九項,稱為“九式”;一定賦入類別只能用於規定的財政支出項目。如:“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羞)服,邦中之賦以待賓客,四郊之賦以待稍(芻)秣,家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賦以待工事,邦縣之賦以待幣帛,邦都之賦以待祭祀,山澤之賦以待喪紀(荒),幣餘之賦以待賜予(即好用)”(《大府》)。產生專賦專用思想之原因:①古代賦稅以實物為主,有可能按實物的自然屬性確定其合理用途,以免錯用或浪費之弊;②專賦專用無異給使用部門劃定了一個支出的最高限額,也使其有確定的財政來源;③它既排除了最高統治者對財政支出的主觀任意決定,也對其奢侈濫用起一定的限制作用。
薄稅斂思想先秦思想家均或多或少地有一些反對重稅的思想,而以儒家“薄稅斂”的號召影響最大,成為秦漢以來反覆宣揚而從未實現過的財政教條。古代講賦稅問題連帶涉及徭役問題。孔丘斥責其門人冉求為季氏征課重稅,也強調“使民以時”(《論語·學而》),後來概括為“時使薄斂,所以勸百姓也”(《中庸》)。孟軻是“不違農時”、“薄稅斂”的大力宣傳者。荀況也主張“輕田野之稅,平關市之徵,……罕興力役,無奪農時”(《荀子·富國》)。但秦漢以後常是多講薄稅斂而少提輕徭役,這是由於後者的性質與形式起了變化。徭役是封建制下人民的特殊負擔,不存在於其他社會形態。自周代起,徭役即有賦役與職役之別。賦役是人民在一定時間內為某種事項所提供的勞役,即所謂“力役之徵”,秦漢而後,各種賦役除小部分是直接應役外,均改為繳納實物或貨幣,變成賦稅的一種形式。唐初實行的租庸調稅制中的所謂“庸”基本上就是這類賦役的代役金。所以自兩漢以來學者在論述財政負擔沉重問題時多指賦稅而言,很少涉及賦役沉重問題。職役係為各級地方行政機構承擔的無償公職,一直繼續存在,到北宋時曾一度成為嚴重社會矛盾。王安石實行募役法,以普遍徵收免役錢方式得來的收入支付負擔職役人員報酬,才解決了這一矛盾,事實上也是以賦稅征課形式代替職役。與徭役的發展情況相反,賦稅征課的範圍從秦漢起即逐漸擴大。最初是在繼續徵收田賦、山澤、關市之稅以外,開始征課口賦、算賦以及不實際參加徭役者的“更賦”和奉養封君們的“戶賦”。曹魏時又開始徵收“戶調”。唐初匯總以上各稅構成租庸調製,其賦稅思想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和“有家則有調”(《陸宣公奏議·均節賦稅恤百姓》)。唐中葉的兩稅法和明代的一條鞭法,其精神均不外是將正稅以外的許多附加捐稅以貨幣形式統一徵收,簡化賦稅征課手續,其征課範圍卻是不斷擴大的。到清初的地丁合一制才算是封建田賦的最後征課形式(見攤丁入地)。這主要由於宋、元以來,田丁之稅以外的工商稅課在財政歲入中的比重逐漸增大,使封建制下最基本的田賦征課之重要性相對地日漸降低,故在賦稅征課對象方面的思想也不能不產生一些變化。但是,長期以來賦稅的日趨繁重,並不體現在稅率提高上。先秦儒家宣揚什一而稅,但也有人主張更低的稅率,如齊桓公(?~公元前 643)三會諸侯就號召“田租,百取五”(《管子·幼官》),白圭也主張“二十而取一”(《孟子·告子下》),西漢時實行“三十而稅一”(《漢書·食貨志上》),到東漢而未改。曹魏改為“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三國志·魏志·武帝紀》),此租調稅率到唐代仍大致沿用,兩稅法也大致是按此標準改徵貨幣。到明清,亦無多大變化。故田賦稅率一直是較輕的。歷史上所說賦稅之重,是指在規定稅率之外的附加稅太多或一年預征數年之稅。統治階級寧願採取巧立名目或預征等方式以榨取田賦收入,卻不願採取最簡單的提高土地稅率方式,就是不敢輕易觸犯“薄稅斂”傳統教條,這也是薄稅斂思想曾起過的形式上的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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