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一九八四年十月七日,著名物理學家李政道先生向鄧小平同志建議,在中國實行博士後制度,設立博士後科學基金,可由國家一次性撥專款,以每年的存款利息或投資所得的收益作為當年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資助領域。對此,小平同志表示贊同。根據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次年7月5日,國務院批准設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並陸續撥款8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基金的本金。為了進一步擴大基金來源,加強基金的管理與有效運作,1990年5月3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了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主要職責
指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目標;審查批准博士後科學基金存款、貸款和投資規劃以及年度資助計畫;審查批准籌集資金、擴大基金來源的方案;審定秘書長提出的工作報告及制定的重要規章制度。
主要任務
基金會主要負責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評審、資金的籌集與運作,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手續的辦理和日常管理,“中國優秀博士後獎”的評選,博士後工作的評估管理人員的培訓,博士後公寓的建設與管理,協調指導全國博士後聯誼會的工作,同國內外各種基金會組織的交流和合作及開展博士後科研成果的推廣、技術諮詢和開發,指導博士後聯誼會活動,編輯出版《中國博士後》雜誌。
資助實施細節
第一條 根據《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面上資助是博士後研究人員從事自主創新研究的科研啟動經費或補充經費。根據申請者應具備的條件,通過規定的評審程式,擇優分等級資助。
第三條 資助比例為每年進站人數的三分之一左右,資助等級分兩檔,一等資助5萬元,二等資助3萬元。
第四條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根據面上資助"十一五"規劃,制定年度預算,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根據當年博士後進站的總人數,按照達到資助三分之一比例的要求,確定全年資助人數。根據基金資助經費年度預算總額和全年受資助的人數,分配一等和二等的資助人數,在通常情況下,一等資助人數占資助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六條 根據全年進站總人數和資助計畫,安排每批的資助人數和資助等次的人數。
第七條 面上資助一年評審兩次,分別在三月和八月份開始申報,具體申報時間以基金會通知為準。
第八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後,凡符合《規定》中要求的條件和範圍的,可提出資助申請,並按照基金會規定的申報程式進行申報。申報的項目應具有原創性,創新性,前沿性,具有較高的科學和套用價值。
第九條 申請者在中國博士後網上認真填寫《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面上資助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後提交設站單位,並下載列印一式3份報送設站單位審核。填寫內容要真實,申報的項目創新點要突出,並將一些重要的成果或獎勵(複印件)附後。
第十條 凡申報項目內容屬涉密的,須在涉密欄目內標註.屬學科交叉的,須註明學科交叉研究所涉及的一級學科和二級學科。
第十一條 申請者需經合作導師和一位同行專家兩人推薦。推薦人要對申請者《申請書》中所填內容的真實性,智慧財產權問題等內容進行審核,並對申請者申報項目在學術思想上的創新,特色,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的創新性和可行性進行評議,對預期成果實現的可能性給予評價。推薦意見需專家本人簽名。
第十二條 設站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的申報工作,依據《規定》要求,對申請者的資格,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蓋章後向基金會報送紙質《申請書》一式3份,同時在中國博士後網上提交《申請書》。屬於涉密的不進行網上提交,需報送電子版和紙質《申請書》一式8份。基金會不接受博士後個人申報。
第十三條 設站單位向基金會報送申請材料時,需同時報送本單位此批申報綜合報告,內容包括申報人數,申報人名單及有關說明。
第十四條 基金會根據設站單位的報告對申報材料進行驗收登記,並對申報人資格進行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向設站單位反饋。
第十五條 基金會根據申請者所填學科,通過計算機按二級學科進行分組,每組一般不超過20人。
第十六條 基金會根據學科分組情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同學科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為了保證評審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解決學科交叉研究評審中針對性不強的問題,屬學科交叉的研究項目,均選擇相關學科領域的專家評審.每個學科組由5名專家組成。
基金會以網路或通訊方式將各組申請材料送評審專家。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依據《專家評審表》中的評審標準,對申請者申報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實行百分制,按分列的項目權重評分,總分即是個人的成績,專家在《專家評審表》上籤名後送基金會。
第十八條 基金會按學科組匯總專家評審結果,以返回評審結果的專家打分的平均數對每一學科組申請者進行排序。
第十九條 根據本期應資助人數的比例,按申報人數分配各學科組資助的名額,四捨五入取整。
第二十條 按照《規定》中需要傾斜的,以適當增加學科組資助比例等辦法給予傾斜。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辦公會對評審程式,評審結果進行審核,並確定公示時間和評審結果公布時間。
第二十二條 獲資助者名單在中國博士後網上公示7天。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發文並在中國博士後網和中國博士後雜誌上公布獲資助者名單,按規定撥付資助金。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對獲資助者頒發資助證書。獲資助者的《申請書》1份基金會存檔,2份返設站單位。
第二十五條 獲資助者出站時,將在站期間取得的研究項目總結報告報設站單位,設站單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將本單位獲面上資助者的項目總結報告及取得的成果情況,匯總後報基金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英文譯名: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縮寫:CPS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內、國(境)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鼓勵和支持具有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年輕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開展科研工作,培養他們迅速成長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跨學科、複合型、戰略型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0號博士後公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募捐活動,增加基金本金收益,爭取財政支持,擴大基金來源,加大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投入力度;
(二)編制基金經費預算,開展基金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工作,管理與監督基金經費的使用,開展基金資助效益評估;
(三)同國內、國(境)外基金和學術等組織進行交流與合作;
(四)受主管部門委託和指導,開展下列工作:
1、組織博士後工作管理人員業務培訓;
2、承擔中國優秀博士後評選的事務工作;
3、開展博士後科技成果轉化、社會諮詢等服務活動;
4、組織博士後工作的有關宣傳活動和信息化建設。
5、辦理北京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進出站手續;
6、辦理博士後日常經費撥款事宜;
7、承擔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評估和評審的事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國內著名專家以及與本基金會業務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人員;
(二)熱心支持並積極參與博士後事業;
(三)身體健康。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部門、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能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對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
(二) 參與理事會的重要決策活動,具有表決權;
(三) 本理事會的選舉權;
(四) 對基金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五) 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 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理事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八) 為基金會募集資金。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為本基金會執行理事長。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執行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 負責制定年度資助計畫,組織資助評審工作;
(四) 制訂年度預算,負責日常開支;
(五)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 受理事長委託,簽署有關檔案;
(七)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國家年度財政撥款;
(二) 基金本金收益;
(三) 國內、國(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 在國內、國(境)外組織募捐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五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開展科研工作;
(二) 組織基金評審工作的各項支出;
(三)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四) 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在全國範圍或在國(境)外開展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一)國家撥款和由此產生的收益全部上繳國庫;
(二)各類捐贈用於博士後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29日理事長會議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李政道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
陳佳洱 北京大學物理學院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理 事 長:陳宜瑜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研究員,中國科學院院士
副理事長: 黃伯雲 中南大學校長,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劉京生 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歐陽鐘燦 中國科學院理論物理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科學院院士
陳章良 中國農業大學校長,教授
莊子健 人社部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原主任
夏文峰 人社部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主任
秘 書 長:夏文峰
理 事:陳宜瑜
黃伯雲
劉京生
歐陽鐘燦
陳章良
莊子健
夏文峰
(以下按姓氏筆劃排序)
文 蘭 北京大學數學學院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劉 偉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教授
張文棟 太原理工大學校長,教授
張來斌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教授
張 躍 北京科技大學副校長,教授
李 揚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李 陽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開發事業部主任,教授
李焯芬 清華大學水利系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
楊玉良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司長,復旦大學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蘇義腦 中國石油集團鑽井工程技術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中國工程院院士
陳和生 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長,研究員,中國科學院院士
周憲梁 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協和醫科大學阜外心血管病醫院門診部主任,主任醫師
侯建國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柳懷祖 中國科學院中國高等科學技術中心秘書長,研究員
賀福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中國科學院院士
趙 路 財政部教科文司司長
蔣洪德 清華大學熱能工程系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
戴 浩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第六十一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工程院院士
韓德民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同仁醫院院長,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所長,教授、主任醫師
詹啟敏 中國醫學科學院副院長,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副校長,教授
潘晨光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長,研究員
監 事:張建成 人社部辦公廳副巡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