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工學會會士

中國化工學會第40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於2017年決議通過《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條例》,決定設立會士制度,每年一次評定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會士是學會會員的最高學術榮譽,授予在化工領域具有卓越成績和為學會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士提名,第三章 會士評定,第四章 會士權益與義務,第五章 會士違規處理規則,第六章 榮譽會士,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化工學會章程》和《中國化工學會會員制條例》等相關規定,中國化工學會設立會士制度。
第二條 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是中國化工學會會員的最高學術榮譽,為終身名譽。

第二章 會士提名

第三條 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每年提名、評選一次。
第四條 會士評選採用提名制,會士候選人必須由其他人提名產生,不得自薦。
第五條 中國化工學會會士和本會單位會員、專業委員會、各省市(化學)化工學會可以提名會士候選人。每個單位和會士每年最多提名2名會士候選人。
第六條 會士候選人必須是中國化工學會專業會員。
第七條 每位合格候選人共需獲得3名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或本領域內專家(正高級)的同行專家評議意見。
第八條 如果被提名的會士候選人連續兩年未能當選會士,在隨後1年停止被提名資格。

第三章 會士評定

第九條 中國化工學會會士每年評定一次。每年增選會士不超過20人。
第十條 中國化工學會設會士評選委員會,會士評選委員會成員9-11名,由會士組成。第一屆會士評選由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十一條 會士評選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合格的會士候選人進行評定,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會士評選委員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會士候選人進行評定,候選人必須獲得半數以上(含)的贊成票數。
第十三條 擬授予會士候選人須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並在中國化工學會官方網站公示兩周后,若無異議,該候選人正式當選為中國化工學會會士。由中國化工學會頒發會士證書。
第十四條 本領域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經本人申請,可直接成為中國化工學會會士。

第四章 會士權益與義務

第十五條 會士的權益
1. 具有中國化工學會會士的提名權和推薦權。
2. 中國化工學會推薦兩院院士候選人時,本會會士可以優先參與推薦。
第十六條 會士的義務
1. 會士應履行學會會員的義務,承認學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
2. 積極參加學會相關活動,承擔學術交流、課題研究、學術諮詢、人才培養、科普宣傳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會士違規處理規則

第十七條 有如下行為之一的,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取消會士資格:
1.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得到法律懲處者;
2. 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或違背社會道德者;
3. 對本學會的利益、聲譽造成重大損害者。

第六章 榮譽會士

第十八條 中國化工學會榮譽會士(以下簡稱榮譽會士,英文為Honorary Fellow)是中國化工學會設立的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對中國化工領域和中國化工學會與外國學會間交流做出貢獻的國外友好人士、國外卓越的學者、專家,均可被推薦並當選為榮譽會士。
第二十條 授予榮譽會士的人數每年不多於10 名。由中國化工學會會士、常務理事、專業委員會、國際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推薦候選人,中國化工學會會士評選委員會每年進行評選。
第二十一條 推選擬授予榮譽會士候選人時,應同時提供申報材料:《中國化工學會榮譽會士候選人提名書》。
第二十二條 對獲選的榮譽會士頒發證書。獲選的榮譽會士的有關信息刊登在學會有關刊物和網站上。
第二十三條 榮譽會士對中國化工學會工作有建議權;可應邀出席中國化工學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學術活動;可獲得中國化工學會贈送的有關出版物。榮譽會士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於2017年10月13日第40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由中國化工學會理事會負責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中國化工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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