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本會專業範圍包括:鉛酸蓄電池、鎘鎳蓄電池、
氫鎳蓄電池、鋅錳鹼錳電池、鋰一次電池、鋰離子和鋰聚合物電池、太陽電池、燃料電池、鋅銀電池、熱電池、超級電容器、溫差發電器及其他各種新型電池,以及各類電池用原材料、零配件、生產設備、測試儀器和電池管理系統等。
(1) 向政府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單位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落實;
(2)開展對電池行業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依法開展行業生產經營統計與分析工作,開展行業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電池行業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3)組織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協助政府規範市場行為,為會員開拓市場並為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4)組織制定、修訂電池行業的協會標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工作,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推進電池行業環保和節能工作,加快廢舊電池回收再利用工作。
(5)協助政府組織編制電池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6)開展對電池行業產品的質量檢測、科技成果的評價及推廣工作,推薦新技術新產品,協助會員單位作好爭創名牌工作;
(7)編輯出版刊物,建設運營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8)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和現代經營管理方式;
(9)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單位改善經營管理;
(10)大力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學術交流活動,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電池行業全國性和國際性展覽會和學術會議。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不斷加強與國外相關組織和社團的交往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出國參加國際性展覽會和學術會議,為會員單位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服務;
(11)在協調電池產品銷售價格及出口價格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促進公平競爭;
(12)代表行業或協調會員單位積極應對國外非關稅貿易壁壘,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保護電池產業安全;
(13)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
(14)承辦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協會分支機構
鹼性蓄電池與新型化學電源分會
掛靠單位:河南新太行電源有限公司
地址: 河南省新鄉市建設路10號
郵編:453069
太陽能光伏分會
掛靠單位:上海空間電源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東川路2965號
郵編:200245
電源配件分會
掛靠單位:梅嶺化工廠
地址:貴州省遵義市中華路705號
郵編: 563003
酸性蓄電池分會
掛靠單位:風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8號
郵編:071057
鋰電池分會
掛靠單位:武漢力興電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科技工業園
郵編:430074
乾電池工作委員會
地址: 浙江省寧波高新區星光路128號
郵編: 315040
本會專業範圍包括:鉛酸蓄電池、鎘鎳蓄電池、氫鎳蓄電池、鋅錳鹼錳電池、鋰一次電池、鋰離子和鋰聚合物電池、太陽電池、燃料電池、鋅銀電池、熱電池、超級電容器、溫差發電器及其他各種新型電池,以及各類電池用原材料、零配件、生產設備、測試儀器和電池管理系統等。
本會的業務範圍:(1)向政府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單位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落實;(2)開展對電池行業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依法開展行業生產經營統計與分析工作,開展行業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電池行業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議;(3)組織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執行,協助政府規範市場行為,為會員開拓市場並為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4)組織制定、修訂電池行業的協會標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工作,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推進電池行業環保和節能工作,加快廢舊電池回收再利用工作。(5)協助政府組織編制電池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6)開展對電池行業產品的質量檢測、科技成果的評價及推廣工作,推薦新技術新產品,協助會員單位作好爭創名牌工作;(7)編輯出版刊物,建設運營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8)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和現代經營管理方式;(9)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單位改善經營管理;(10)大力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學術交流活動,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電池行業全國性和國際性展覽會和學術會議。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不斷加強與國外相關組織和社團的交往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出國參加國際性展覽會和學術會議,為會員單位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服務;(11)在協調電池產品銷售價格及出口價格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促進公平競爭;(12)代表行業或協調會員單位積極應對國外非關稅貿易壁壘,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保護電池產業安全;(13)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14)承辦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本會與電池領域國際上知名的學術團體、工業協會及跨國集團公司保持著良好的合作夥伴關係,我們願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繼續與國外各相關機構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使中國由電池生產大國和出口大國向電池強國轉變,努力推動中國電池產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協會章程
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化學與物理電源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Industrial Association of Power Sources,縮寫:CIA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電池行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團結、友誼、競爭、發展”的會風,為會員單位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內外市場,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天津市南開區凌莊子道1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向政府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單位傳達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落實;
(二)開展對電池行業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依法開展行業生產經營統計與分析工作,開展行業調查,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電池行業政策和法規等方面的建議;
(三)組織訂立行規行約, 並監督執行,協助政府規範市場行為,為會員開拓市場並為建立公平、有序競爭的外部環境創造條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四)組織制定、修訂電池行業的協會標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工作,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協助政府組織編制電池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六)開展對電池行業產品的質量檢測、科技成果的評價及推廣工作,推薦新技術新產品;
(七)編輯出版刊物,建設運營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八)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和現代經營管理方式;
(九)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單位改善經營管理;
(十)大力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學術交流活動, 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電池行業全國性和國際性展覽會和學術會議。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不斷加強與國外相關組織和社團的交往與合作,組織會員單位出國參加國際性展覽會和學術會議,為會員單位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服務;
(十一)在協調電池產品銷售價格及出口價格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促進公平競爭;
(十二)代表行業或協調會員單位積極應對國外非關稅貿易壁壘,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保護電池產業安全;
(十三)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的監督;
(十四)推進電池行業環保和節能工作,開展廢舊電池回收模式及再利用工藝、裝備研究,提高廢舊電池資源化處理水平;
(十五)承辦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從事鉛酸蓄電池、鎘鎳蓄電池、氫鎳蓄電池、鋅錳鹼錳電池、鋰一次電池、鋰離子和鋰聚合物電池、太陽電池、燃料電池、鋅銀電池、熱電池、超級電容器、溫差發電器及其他各種新型電池,以及各類電池用原材料、零配件、生產設備、測試儀器和電池管理系統等生產經營及科研單位可以申請加入本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五)會員代表應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本單位的另一名負責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免費或優惠獲得本團體出版的各種刊物或資料;
(七)參加本團體的活動,可享受本團體提供的各種優惠。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維護本團體的團結、統一和工作上的協調,不組織、不參加有損於本團體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本團體的近期及長遠發展規劃;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和撤消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與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20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