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中國化學工業協會內設工作機構五個部門、五個中心:綜合事務部、財務管理部、會員服務部、國際合作部、學術部、資訊中心、培訓中心、金融服務中心、商務法律諮詢中心、認證服務中心。
綜合事務部
制訂、編制本會的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業務報告;負責組織綜合性活動和會議;負責本會日常辦公、文秘、檔案、保密及資料管理、行政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本會信息發布和對外交流等活動;聯絡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事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管理部
負責本會的經費和專款的收支核算與財務管理;負責本會收支的核算與財務管理;負責本會的資產核算、管理與運營;負責主管部門委託的財務和審計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會員服務部
負責本會會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本會會員的發展、聯絡工作;負責根據會員的需求,提供相應服務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國際合作部
負責本會外事工作;代表化學工業行業建立與有關國際組織機構和社團的聯繫並開展活動;負責本會港、澳、台事務工作;負責出國人員護照、簽證申辦等;承擔化學工業行業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學術部
負責組織開展有益於化學工業行業各類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負責組織參與國際化學工業行業有關組織的學術活動;負責開展國際化學工業行業技術進步狀況的調查分析,掌握國際國內化學工業技術發展趨勢;負責研究我國化學工業行業技術創新戰略和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促進我國化學工業相關技術的開發。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資訊中心
負責本會網站的管理、維護、更新等工作;負責行業數據的收集整理、分析報告工作;負責本會活動的調研、策劃等工作;負責支持本會其他部門的資訊需求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培訓中心
負責結合市場實際需求,參與化學工業行業聯合辦學,承擔各項分工任務;負責聯合社會教育資源,開發設定學位、非學位的各類專業課程為行業培訓高素質人才;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金融服務中心
負責聯合國內外各方面金融服務機構,為行業企業提供保險、融資、上市等多方面的金融諮詢配套服務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諮詢中心
商務法律諮詢中心負責促進行業法制建設及良好市場秩序的建立;負責為化學工業行業企業提供政策和法律事務方面的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合法利益;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化學工業協會。(CHINA CHEMISTRY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簡稱:CCIA)。
第二條 中國化學工業協會是由化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聯合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自律性的行業組織 。
第三條 中國化學工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進化學工業現代化建設開展各項活動,為化工企業和全行業服務,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廣泛聯繫國內外 化工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同業組織,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中國化學工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三)規範會員行為,開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四)協助政府建立行業預警體系,開展對外貿易磋商,協助政府組織石油和化工產品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等工作,維護產業安全;
(五)協助政府組織開展質量認證、生產許可和標準化工作,推進行業質量建設;
(六)協助政府組織科技創新活動,進行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
(七)組織國(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展銷會、展覽會;
(八)創辦報刊、開展諮詢活動、組織技術培訓;
(九)反映會員要求,開展法律事務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對化學工業專業協會進行組織協調,對共性問題,組織研討;
(十一)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授權或 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中國化學工業協會採取團體會員制。凡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化工及相關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在化工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授權,審核申請、辦理入會手續,並發給會員證書;
(三)理事會每年一次聽取秘書處發展會員情況的報告,並予審議確認。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結合實際提出要求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有權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大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承辦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在本會內部交往中,開誠布公,熱情相待,發揚風格,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化學工業以及相關行業的地方行業管理機構,經本會邀請,本單位同意,可以作為聯繫單位參加本會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聘請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等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 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理事會辦事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分別為:會長不超過70周歲、駐會副會長不超過65歲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熱愛本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願為大家服務、多作貢獻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 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
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 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
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第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