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章程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章程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章程》是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章程
  • 制定單位: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 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 章程章節:九章
章程式言,章程全文,

章程式言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的前身是始建於1948年5月的東北公安訓練隊,歷經東北公安幹部學校、中央人民警察幹部學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幹部學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幹部學校等發展階段。1981年11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擴建為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成為我國第一所開展公安專業本科學歷教育的公安院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幹部學校的建制和編制繼續保留,承擔在職民警培訓任務。
學校作為公安高等教育的探索者、改革者和實踐者,尊重高等教育規律,尊重公安工作規律,尊重人才成長規律,建立並逐步完善具有鮮明公安特色的學科專業體系,始終堅持教學、科研、辦案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始終堅持“教、學、練、戰”一體化的人才培養模式,始終堅持警務化管理模式,培養了一批又一批高素質公安專門人才,為公安事業發展和法治社會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被譽為“中國刑警的最高學府”。
學校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為宗旨,堅持政治建校、特色立校、質量興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努力建設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公安人才培養基地、警務理論創新基地、公安科技研發基地、在職民警培訓基地,堅定不移地建設特色鮮明、國內領先、世界前列的一流警察大學。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簡稱刑警學院;英文名稱為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縮寫為CIPUC。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塔灣街83號。
第三條 學校是公安特色鮮明的高等學校,作為公安事業和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向國家戰略需要、公安實戰需求和警務學術前沿,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推動公安事業科學發展。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人才培養中心地位,堅持圍繞實戰、融入實戰、服務實戰、引領實戰,突出忠誠警魂培育,強化紀律作風養成,全面培養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業務精通、素質優良的套用創新型高級公安專業人才,為提升公安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核心戰鬥力提供堅實的智力支撐。
第五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學歷教育和民警繼續教育等。
第六條 學校的主要學科門類為法學、工學、理學,同時涉及醫學、教育學和管理學等其他學科門類。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門是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管理部門依法對學校的辦學活動實施領導、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學術自由,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提供充足和穩定的辦學經費,支持學校的改革與發展。
第十條 舉辦者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巨觀指導學校的辦學方向;監督、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監督學校的經費使用;任命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和終止,變更名稱、類別,設定和調整校址、校區及其他重要事項等。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及行業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規定授予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開展與公安事業發展有關的各種教育教學、學術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五)在國務院公安部門國際合作整體框架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開展與境外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對國家提供的資產、財政性資助和社會各界捐贈的財物進行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團結和帶領全校師生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教師(輔導員)和管理幹部等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人民警察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風、教風和學風;
(七)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按照標準和程式發展黨員,做好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會議表決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黨委會依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黨委根據黨章規定和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原則,設立黨總支、黨支部。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進行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紀委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
(二)協助學校黨委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體系,組織開展遵紀守法教育,推進校園廉政文化建設,組織協調校內各部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對黨員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組織開展對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履行“一崗雙責”和執行廉潔自律相關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受理對校內黨組織、黨員在違反黨紀方面的檢舉、反映等,依紀依規對違反黨紀情況進行調查和處理,受理黨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五)其他需要紀委處理的事項。
第十七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的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管理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公安實戰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六)組織開展以忠誠為核心的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境外教育與學術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代會、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十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由其章程確定。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下,依照各自章程和學校相關規章制度開展工作,履行相應職責。
學校可根據實際需要增設或裁撤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教學科研單位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具有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及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學者和實戰部門專家,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民主推薦、黨委會討論確定,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和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學科專業設定、學術機構設定、學科資源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人才培養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章程,以及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評定與推薦教學科研項目、成果和獎勵,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兼職或客座教授和教官聘任人選,評定與推薦教學科研人才和團隊,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三)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改革發展重大政策規劃和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對外合作交流項目等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四)指導、組織學風建設,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受理學術爭議,裁定學術糾紛和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四條 凡屬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事務,在提交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討論前,應當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諮詢、評定或審議。
第二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審議事項,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議事決策。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授予相關決策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其組成、運行、議事規則由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確定。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授予、撤銷學位的決定;
(二)設定和調整學校學科授權點;
(三)遴選、聘任研究生指導教師;
(四)審定各類研究生培養方案;
(五)其他需要由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黨委領導下依照相關規定和自身章程開展工作。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選舉產生,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條 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與教代會相關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學系(部),系(部)是組織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工作的基本單位,在學校規定或授權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系(部)發展規劃、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建設規劃、教學計畫和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積極推進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教學改革;
(四)負責系(部)教職工的管理和考核;
(五)協同學生管理部門負責所屬專業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六)制定系(部)年度經費預算,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在條件具備時組建二級學院,並逐步下移管理重心,實現兩級管理體制。
第三十二條 系(部)設主任和副主任,通過競聘或者選任方式產生,實行聘期制。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負責人,對系(部)教學、科研及行政等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三十三條 系(部)黨組織負責本系(部)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在本系(部)的貫徹落實,支持主任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系(部)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依託相關係(部、處)設立非在編研究機構,由所在系(部、處)負責管理;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實體性研究機構,由學校直接管理;校屬研究機構負責人按有關程式由校長任命或聘任。
學校建立科研評價和科研成果獎勵機制,對科研機構實行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分別納入相應崗位實行崗位設定管理。
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任制度,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及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教職工授予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並按規定條件晉級。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要求,對被授銜人員實行警務化管理。
第三十九條 教師是學校事業發展的核心力量,肩負著人才培養的重大責任,應當具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紮實學識和仁愛之心。
第四十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依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四)公平享受福利待遇,獲得相應工作、學習的機會和條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公正獲得評價、榮譽和獎勵;
(六)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於公安教育事業;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五)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六)維護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機制,對教職工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任、職務變動、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激勵機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教職工集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機制,對教職工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服務實戰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支持,為教職工的專業發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
加強教師的公安實踐鍛鍊和“雙師雙能型”教師培養,提高實戰化教學水平。加強與公安實戰部門合作,建立完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教官隊伍。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依法保障教職工行使申訴權,依照法定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條 學校強化養成教育,堅持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建立和完善以警務化管理為核心的學生管理制度體系,培養學生令行禁止、機智勇敢、團結協作、無私奉獻的警察職業精神。
第四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公安實習見習、社會服務、勤工助學,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活動;
(三)公平獲得深造學習、學術文化交流和表彰獎勵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校規校紀,服從警務化管理,恪守人民警察職業道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努力學習,遵守學術規範,完成規定學業;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四)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按規定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服務,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鼓勵、支持學生開展和參加科技創新、社會實踐、公益服務等課外活動。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障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照規定程式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受理並作出複查結論。
第五十三條 學代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代會代表由學生選舉產生。
學代會按照相關規定和自身章程行使以下職權:
(一)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作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二)選舉產生學生會領導機構,聽取並審議學生會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工作計畫;
(三)制定和修訂學生會章程以及其他規章制度,並監督章程的實施;
(四)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徵集、匯總提案,遞交提案報告並反饋相關提案的處理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 在校接受教育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學校參照學生的相關規定另行規定或約定。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服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籌措為輔。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濟活動內控與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察,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按要求實行財務信息公開。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包括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隊伍服務能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校園環境,提供知識服務,積極打造數位化校園、生態校園和人文校園,為師生員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增強學校與社會的聯繫、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社會支持,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理事會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和理事會章程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友包括在學校發展各個階段學習和工作過的人員,學校授予過名譽或榮譽職銜、學銜的人員,理事會成員,以及為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被學校授予校友稱號的各界人士等。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鼓勵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分會。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管理校友和社會的捐贈,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教育發展基金會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深入開展校局合作、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等,建立協同育人的長效機制。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根據自身特色和優勢,建立公安機關新型智庫,為各級公安機關提供決策諮詢服務;成立司法鑑定中心,向社會提供司法鑑定服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開展留學生(交換生)教育和對外警察培訓,引進國際優質教育資源,增進與國際警學界的合作交流,服務國家對外戰略。
第八章 校訓、標識與校慶日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校訓為“忠誠、求是、團結、奮進”。
第七十條 學校標識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徽志為圓形,由五星、地球、展開的書、寶劍、天平、橄欖枝為背景的盾牌標誌和學校中英文名稱(含英文縮寫)組成,象徵人民警察肩負的莊嚴使命和學校人才培養的目標與方向。學校徽章為師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為紅底白字,本科生為白底紅字,研究生為黃底紅字,繼續教育的民警為藍底白字。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由校名和徽志組成。校名位於旗面中間,徽志位於旗面左上角。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胡宏偉作詞、鐵源譜曲的《盾牌的光榮》。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5月15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經國務院公安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在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有關學校的重大事項發生變化時進行修訂。修訂程式與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六條 學校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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