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是我國冶金建設行業各種所有制企業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1984年7月在北京成立,經民政部核准,社團登記號為304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 外文名:China Metallurgic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78
  • 屬性:政府組織
  • 性質:非盈利
組織機構,業務範圍,團體會員,組織章程,

組織機構

辦公室(人事部)
1、負責協會檔案的收發、登記、傳閱、保存和有關檔案的起草、付印、傳送等管理工作;
2、負責協會印信和檔案管理工作;
3、負責協會工作人員人事管理、薪酬管理和考勤工作;
4、負責協會辦公設備、用品及家器具的採購和管理工作;
5、負責協會工作環境的安全、衛生,職工計畫生育等後勤服務工作;
6、負責協會及所屬分支機構社團登記事項的變更、社團年檢工作;
7、承辦發展會員及與會員的聯繫、對外接待及外事交流工作;
8、完成上級單位及國家規定的各項社團統計工作;
9、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部
1、負責協會財務及檔案的管理工作;
2、負責向會員企業收取協會會費和按規定向所屬分支機構下撥會費;
3、負責協會財務及國有資產年度預算、決算的編制和實施,代表協會對所屬分支機構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
4、協助秘書長做好協會資產管理工作;
5、協助人事部門辦理職工養老、社會保障等相關工作;
6、代管兩站(冶金定額站、質檢站)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7、完成協會領導委託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場信息部
1、負責協會對行業的綜合管理相關工作的總體安排與協調;
2、負責組織開展行業調研活動;
3、負責行業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管理,行業信息的收集、發布、交流方面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行業統計系統的建設和維護管理,行業統計資料的收集、分析、發布方面的組織管理工作;
4、負責行業企業資質的相關工作,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培訓、評審、繼續教育等方面的組織管理工作;
5、負責組織行業管理類獎項評選活動的申報、評審、發布等工作;負責國家級工程建設管理類獎項和相關協會開展的企業經營業績全國性排序等活動的組織與推薦工作;
6、負責協會的會長辦公會、秘書長工作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等會議檔案及資料的起草、彙編和整理工作;
7、負責協會信息刊物《中國冶建》的編輯、發行和《中國冶金建設協會網站》的維護、管理工作;
8、負責組織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行業自律管理、行業企業社會信用評估等工作,協調會員企業的市場行為;
9、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技術質量部
1、負責協會對行業技術與質量管理相關工作的總體安排與協調。
2、負責國家與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規劃與編制;行業工法評審和國家級工法申報等方面的協調、組織和管理工作;行業專有技術的申報、組織和管理工作;
3、負責行業的工程、技術與質量類獎項評選活動的申報、評審、發布等的組織工作;負責國家級的工程、技術與質量獎項(如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國家優秀勘察、設計獎等)的組織、協調與推薦工作;
4、負責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推廣,行業技術進步的推進等工作;
5、承辦有關部門和協會組織開展的行業科技創新成果、科技創新先進企業和科技創新先進個人評選活動的評審與推薦工作;
6、負責行業項目經理職業資格管理及優秀項目經理獎項的申報、評審、發布等工作;負責國家級項目經理及獎項的組織與推薦工作;
7、負責行業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建立、維護行業專家系統,組織推薦、評審行業高級專家的相關工作;
8、負責行業抗震防災有關工作;
9、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

(一)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行業特點,制訂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企業的市場行為。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提高行業運行質量等方面工作中,積極引導、推進行業結構調整和企業轉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協調企業關係,反映企業訴求,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努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調查研究,參與擬訂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法規的相關工作,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市場監管提出諮詢建議,向政府反映企業要求和爭取政策支持。
(三)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1、參與或組織制訂、修訂有關的技術規範、質量標準、服務規範,組織行業統計,參與企業誠信評價,辦理行業有關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的申報、評審和管理工作。
2、開展行業“創優爭先”活動,努力在行業內推進實施名牌戰略。
3、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論證。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評審、推廣和套用,促進行業制度創新、結構創新、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
(四)開展行業人才培訓、技術與管理諮詢和信息服務等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編輯會刊,建立和管理行業網站,出版技術、經濟和管理的書刊、資料;總結、交流和宣傳、推廣行業先進典型經驗。
(五)代表行業,組織會員企業同國內外相關企業、經濟組織開展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事務,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舉辦行業和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及為會員服務的有關事項。
(七)承擔主管單位和政府部門交辦的有關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八)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其他事項。

團體會員

協會會員包括了在我國冶金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工作中從事規劃、勘察、設計、冶金設備研製、供應、施工、監理、諮詢、科研、工程管理和大專院校等各個方面的企業、事業單位。

組織章程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章程
(2007年12月15日中國冶金建設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冶金建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Metallurgic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CMCA。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冶金建設行業各種所有制企業和相關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堅持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宗旨,努力做好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依靠企業,聯合全行業各方面的力量,為把冶金建設行業建設成為技術創新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行業,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3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全部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我國從事與鋼鐵工業建設和技術改造相關業務領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築科研、設備供應、工程建設管理、工程諮詢服務等方面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經濟組織。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反映的權利;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會制訂的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對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行規行約和相關管理制度;
(九)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二、第四款以外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理事和常務理事由所在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因職務變更或其他原因,理事和常務理事不能正常履行協會職責時,由所在單位提出新的主要負責人作為理事、常務理事人選,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繼任。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主要從行業內大型企業的現職主要負責人中推選。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其任期不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與會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下屆會員大會召開期間,繼續負責協會的工作,直到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負責人時為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駐會主持本會的日常業務工作,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的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辦理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的行業和協會重大工作事項;
(二)組織、協調協會各職能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職能機構、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四)組織各職能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向會長辦公會議匯報工作並提交待審議案;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年度財務執行情況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畫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管理事務;
(七)會長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
會長辦公會議是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業和協會工作的最高議事與決策機構。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開,但每年召開不少於兩次。組成人員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本次會議審議事項的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員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一)討論行業運行及市場等方面所出現的重大或緊急問題,研究應對措施,並作出相應決定;
(二)審議擬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三)審議批准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因所在單位主要領導人事變動而進行的相應變更;
(四)審議協會建立的工作制度和行規行約;
(五)審議協會有關機構提出的企業違反《章程》或行規行約的處理意見,並作出裁決;
(六)審定秘書處無權處理的其他協會重大工作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訂會費收取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協會發展的需要,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員企業與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動議,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 月15日召開的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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