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

《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是1995年由中共中央頒布實施的條列規定。

已作廢,被《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2008年10月頒布)代替。

(中共中央1995年9月6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要求的黨校教育體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校工作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的黨校是在黨委直接領導下培養黨員領導幹部和理論幹部的學校,是黨委的一個重要部門。
第三條 各級黨委要把黨校辦成輪訓和培訓黨員領導幹部,培養黨的理論隊伍,學習、研究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陣地,成為幹部增強黨性鍛鍊的熔爐。
第四條 黨校的教育方針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以研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際問題為中心,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培養忠誠於馬克思主義、德才兼備的黨員領導幹部和理論人才。
第五條 黨校的基本任務:
(一)輪訓各級黨員領導幹部;
(二)培訓中青年黨員領導幹部;
(三)培訓意識形態部門的領導幹部和理論骨幹;
(四)協同組織人事部門,對學員在校期間進行考核考察;
(五)圍繞國際國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科學研究;
(六)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宣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六條 黨校通過輪訓和培訓,提高學員五個方面的素質: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牢固樹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能夠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自覺地、堅定地、全面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注重調查研究,善於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有勝任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識和領導能力;
(四)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密切聯繫民眾,自覺接受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艱苦奮鬥,廉潔奉公,堅決同各種腐敗現象、不正之風作鬥爭;
(五)堅持無產階級黨性,模範地執行民主集中制,維護中央權威,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公道正派,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和自己意見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條 黨校教職工必須忠誠於黨的幹部教育事業,在政治上和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持實事求是,繼承和發揚黨的理論聯繫實際、密切聯繫民眾、批評與自我批評的三大作風,用改革精神辦好黨校。
第二章 黨校的設定和領導體制
第八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分別建立中央黨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地(市)委黨校,縣(市)委黨校。
第九條 各級黨委對黨校的領導主要是:
(一)傳達中央和上級黨委的重要決定,指導黨校堅持正確的辦校方向和教育方針,並進行督促檢查;
(二)制定各級領導幹部進黨校輪訓、培訓的政策;
(三)配備黨校領導班子;
(四)協調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支持黨校工作,為黨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支持黨校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十條 黨校校長由同級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可按同級黨委部門正職幹部選配。
第十一條 各級黨校的辦學規模由同級黨委根據輪訓、培訓領導幹部和理論幹部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二條 黨校實行校務委員會(簡稱校委會)領導體制。校委會委員由同級黨委任命。校委會在校長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長主持下,全面領導黨校工作。
第十三條 上級黨委黨校對下級黨委黨校進行業務指導:
(一)對下級黨校執行中央有關黨校工作的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與有關部門一起,對下級黨校的班次、學制、課程設定、師資培訓和科研工作進行研究和協調,幫助下級黨校提高教學科研水平;
(三)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校的教材編寫和學員的學歷、學位及教研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第三章 班次、學制和學歷
第十四條 黨校的主體班次是進修班、培訓班和理論班。
第十五條 各級黨校根據幹部輪訓規劃舉辦進修班,按照分工完成各級在職黨員領導幹部的輪訓任務。
中央黨校主要輪訓省部級黨員幹部和地廳級正職黨員幹部。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三個月;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五個月。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主要輪訓地廳級副職和縣處級正職黨員幹部,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制兩個月;縣處級幹部進修班學制三個月。
地(市)委黨校主要輪訓縣處級副職黨員幹部和部分鄉(鎮)科級正職黨員幹部,進修班學制一至兩個月。縣(市)委黨校主要輪訓部分鄉(鎮)科級黨員幹部和基層黨支部書記,每期時間可根據同級黨委幹部教育規劃要求確定。
第十六條 地(市)委以上黨校應有計畫地開設中青年黨員幹部培訓班。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培訓班的學制一般一至二年。地(市)委黨校培訓班的學制一般三至六個月。
中央黨校培訓班主要培訓地廳級中青年黨員幹部,同時吸收少量優秀的正縣、處級黨員幹部參加。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培訓班主要培訓縣處級青年黨員幹部,同時吸收部分優秀的鄉(鎮)科級黨員幹部參加。
地(市)委黨校培訓班主要培訓鄉(鎮)科級青年黨員幹部,同時吸收部分優秀的基層幹部參加。
各級黨校培訓班還可從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中挑選年輕優秀的黨員參加學習。
第十七條 中央黨校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開設理論班,培訓意識形態部門的幹部,學制一至二年。其中研究生班學制二年。
第十八條 黨校學歷是幹部在黨校學績的一種標誌。黨校主體班次的學員,按教學計畫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黨校學歷,並作為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舉辦的學制二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學歷,可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
第十九條 黨校主體班次的學歷,是任用幹部的一個必備條件:
(一)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按幹部輪訓規劃到相應的黨校學習,取得黨校進修班結業證書;
(二)中青年黨員幹部在被提升或提名選舉到上一級領導崗位前,應具有相應黨校的培訓班畢業學歷。
第二十條 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經國務院學位管理部門批准,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要求,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並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第二十一條 中央黨校和少數民族較多地區的省、自治區委黨校,可開設相應的民族幹部班次。
第二十二條 地(市)委以上黨校受黨委或政府的委託,可以舉辦領導幹部和黨內外專家參加的專題研究班,研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黨的建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可開辦分校、分部,輪訓和培訓黨員領導幹部。
第二十四條 中央黨校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在辦好主體班次的前提下,可辦以黨員幹部為主要對象、與黨校職能相應的函授教育。黨員學完必修課程,經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函授教育學歷。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教學是黨校的中心工作,黨校一切工作都要圍繞教學工作進行,為提高教學質量服務。
第二十六條 黨校教學要以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為主課,同時開設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關的其他課程。
第二十七條 課程設定要貫徹“學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則,根據教學目標的實際需要和學制的長短,作出不同的安排。學制長的培訓班,開設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中心內容的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課、領導幹部必備的業務知識課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課;學制短的進修班、研討班,重點開設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課,同時開設若干專題講座。
第二十八條 黨性教育是黨校的必修課。黨性教育內容要有針對性,要把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同增強黨性鍛鍊結合起來,把改造主觀世界和改造客觀世界結合起來。
第二十九條 黨校教學改革的目標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建立能夠體現黨校教育方針的,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黨校教學體制,逐步形成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中心內容的教學體系。
第三十條 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的主體班次,實行以自學為主、閱讀馬克思主義原著為主、注重研討的教學方法。
第三十一條 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到黨校講課,並和學員一起參加一些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討。黨校教學要充分調動教員和學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發揮教員和學員在理論與實踐方面各自的優勢,互教互學,教學相長。
第三十二條 黨校要積極採取現代化教學手段,增強教學效果。
第五章 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科學研究是教學工作的基礎。黨校科學研究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圍繞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探求規律,提出對策,為提高教學質量服務,為社會實踐服務,為黨委和政府的決策服務。
第三十四條 中央黨校“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研究中心”,要在黨校系統的科研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要組織黨校系統和社會各學科人才對馬克思主義理論和重大實際問題進行研究。
第三十五條 黨校科學研究工作要面向社會,與社會各學術單位、實際工作部門及國外學術界加強聯繫與協作,建立全方位開放的科研體制。
第三十六條 地(市)委以上黨校要制定科學研究規劃,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素質優良、富有開拓精神的理論隊伍,建立起黨校系統的科研協作網路,並定期對優秀科研成果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七條 黨校科學研究工作,要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正確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在研究新問題方面不斷取得新的進展。
第三十八條 黨校應加強科研信息情報工作,改進科研手段,提高科研工作水平。
第三十九條 黨校要建立相應規模的圖書館(室)。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圖書館要逐步辦成多功能現代化的綜合性文獻資料中心。
第四十條 黨校的理論刊物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綜合體現黨校教學與科學研究的成果,成為學習、研究和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論壇。
第六章 黨的組織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一條 黨校的各級黨組織要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並經常對黨員和教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四十二條 黨校建立機關黨的組織。機關黨組織負責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進行黨內監督,充分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保證教學、科學研究、行政後勤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四十三條 黨校各主體班次建立學員黨支部,在校委會領導下,負責學員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四條 黨校主體班次設組織員或班主任,配合黨支部負責學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考察管理工作。
第七章 隊伍建設
第四十五條 黨校要建立一支與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教研隊伍、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和行政後勤隊伍。
第四十六條 黨校隊伍建設的重點是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黨校教師必須做到:
(一)有堅實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堅強的無產階級黨性;
(二)有探索、研究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問題的能力;
(三)勝任教學、科研工作,能夠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
(四)虛心向民眾學習,向學員學習,學風嚴謹,言傳身教,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四十七條 黨校教師隊伍應形成學科結構合理、老中青相結合的梯隊。在發揮有經驗的老教師的骨幹作用的同時,重點培養中青年教師,同時可根據需要聘請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和專家學者,擔任黨校的兼職教師,參加教學和科研活動。
第四十八條 黨校教師要根據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經常深入實際,參加實踐活動,進行社會調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城市以上黨委和政府要為黨校教師出國出境考察、進修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條件。
第四十九條 黨校教研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應按照有關規定,切實保證質量。中央黨校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可單獨成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黨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第五十條 黨校的人事和工資實行分類管理的辦法。專業教研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和相應的工資制度。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和黨務工作部門的幹部,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公務員工資制度。
第八章 後勤和經費保障
第五十一條 後勤工作是教學與科學研究的重要保障。要逐步改善學員和工作人員的學習條件、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要建立和健全後勤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科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五十二條 黨校經費包括事業費和基本建設經費。黨校事業費除一般行政經費外,還包括教學業務、科學研究、圖書資料、教員進修調研和業務指導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實行全額撥款;黨校基本建設經費由各級計畫部門安排。
第五十三條 黨校可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和規定,分流一部分人員創辦校辦企業,並加強指導和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員在黨校學習期間,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包括工資調級)同在職時一樣對待。學員在黨校學習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按照原工作單位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副省級城市的市委黨校,按照有關副省級城市的規定,參照本條例精神執行。
第五十六條 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國有大型企業和其他基層單位的黨校,結合各自的特點參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辦理。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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